【案件緣由】
阿國在公司擔任業務一職,某天同事因工作疏失造成公司損失 10 萬元,公司卻片面要求阿國應共同分擔該筆損失,阿國認為不合理,所以拒絕連帶賠償。
未料,當天就遭到公司違法解僱,因此向宸星事務所尋求協助,希望能對公司爭取應有的權利。
【承辦律師】
施宇宸律師、謝欣羽律師
【爭取結果】
成功幫當事人爭取合意終止勞務契約以及 50 萬元和解金。
【案件解析】
一、公司未依勞基法終止勞動契約,也未依法給予勞工相關權益
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須符合勞基法第 11 條1、第 12 條2的法定事由,且須遵守法定程序給予員工「預告期間」、「謀職假」、「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公司直接將阿國解僱,已明顯違法。
二、以公司其他違法事由為籌碼,爭取對員工最有利的和解條件
不僅如此,在協助當事人整理證據資料的過程中,施律師和謝律師還發現公司有高薪低報的問題,甚至沒有依法給付加班費。
以上述違法事由為條件,成功以合意終止勞務契約以及 50 萬和解金與公司達成和解。

【諮詢方式】
註腳
-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 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1 項:「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