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一句話結論:公司因其他員工缺失造成金錢損失,片面要求業務共同連帶賠償,遭拒後更於當日發動「違法資遣」。施宇宸律師與宸星律師團隊主張解僱不符法定事由,並清查出公司長年高薪低報、欠繳加班費之問題,最終成功在調解階段促資方讓步,以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並幫當事人爭取到 50 萬元和解金。
當事人阿國在公司擔任業務一職,平時對待工作認真負責,某天卻無端捲入一場職場糾紛。
當天,另一名同事因為個人的工作疏失不小心造成公司 10 萬元的金錢損失,公司卻片面要求與該事件無關的阿國也必須共同分擔這筆損失。
阿國認為這種強迫連帶賠償的要求並不合理,當場明確拒絕。公司隨後在當天就對阿國發動違法解僱,要求他立刻離開公司。阿國在生計無預警受到影響下,決定向施宇宸律師團隊尋求專業協助,依法討回公道。
| 案件類型 | 勞資爭議/「違法資遣」、不當解僱(涉及強迫連帶賠償扣薪、高薪低報、逃漏加班費) |
|---|---|
| 當事人身分 | 公司第一線銷售業務人員(阿國) |
| 爭議起因 | 因拒絕分擔其他同事造成公司的 10 萬元損失,遭到管理階層在當天無預警違法解僱 |
| 雇主主張 | 員工不服從主管的內部管理考核與損失分擔調配,且雙方已無信任基礎,公司當天予以解僱並無違法 |
| 主要法律依據 |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2 條、第 24 條、第 26 條 |
| 處理方式 | 指明公司強迫連帶賠償已涉違法扣薪 → 依勞基法宣告雇主解僱程序與事由自始無效 → 清查高薪低報與欠薪證據作為調解高額和解籌碼 |
| 承辦律師 | 施宇宸律師、宸星律師團隊 |
| 爭取結果 | 50 萬元和解金 |

你好!我是「喵星律師」施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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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犯錯造成公司虧損,老闆可以強迫其他員工共同分擔賠償嗎?拒絕扣薪就被當天開除合法嗎?
在勞資實務中,許多中小企業一遇到營運損失或公安意外,就常會採取「連帶處分」的作法,要求整個部門或不相干的同仁一起分擔賠償。
然而在法律上,這屬於明確的違法行為。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26 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賠償費用;且每個人在法律上都只對自己的故意或過失行為負責,公司並無權利片面要求無辜的阿國去連帶分擔同事的損失。
阿國因為拒絕這項不合理要求,當天就遭到公司直接開除。施宇宸律師指出,雇主想要終止勞動契約,必須嚴格符合勞基法第 11 條或第 12 條的法定事由,更必須遵守法定程序給予員工「預告期間」、「謀職假」、「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公司在沒有法定事由下,當天就把拒絕扣薪的阿國無預警解僱,此舉已構成違法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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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一針見血戳破違法資遣?專業律師如何幫受害者抓出前公司的「隱藏違法痛點」來翻轉和解籌碼?
當面臨公司的無理開除時,如果只在「解僱合不合法」這點上跟資方打轉,往往較難在短時間內促使資方提出滿意的賠償金額。
宸星法律事務所的律師團隊在此展現了極其犀利的風控清查思維。宸星律師團隊在協助阿國整理過往證據資料的過程中,憑藉專業敏銳度,進一步查出該公司長年將員工的勞保投保薪資進行「高薪低報」,甚至從未依法給付超時工作的加班費。
這兩項隱藏的違法問題,成為了調解桌上關鍵的法律籌碼。高薪低報不僅可能面臨勞保局高達數倍的行政罰鍰,在司法上還可能涉及業務登載不實與詐欺等責任;短發加班費也可能引發勞工局的行政勞檢處分。
施宇宸律師與宸星律師團隊將「違法當天解僱」、「高薪低報刑事責任」與「欠繳加班費」三項爭點清楚列出,在調解庭上對資方進行完整的法理主張。
資方代表與常年法律顧問在算清不和解將面臨的百萬民刑事代價後,原本強硬的態度明顯軟化。
最終在律師們完整的法理主張與策略下,雙方在勞資調解程序中達成和解。雙方簽字「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消除被開除的不良紀錄,公司也當場讓步、全額給付 50 萬元和解金,幫業務阿國用最短的時間討回了公道、平反了冤屈,安心地邁向下一段職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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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FAQ
隔壁同仁工作出包導致客戶跑掉或虧錢,老闆開會說「全組績效獎金和薪水一起扣」,這在法律上是容許的嗎?
這在法律上並不容許,屬於雇主的違法扣薪行為。
依據勞基法規定,工資必須全額直接給付給勞工,且每個人在民刑事法律上都只為自己的故意或過失負責,公司不得株連無辜,以連帶賠償的方式轉嫁經營風險。
如果公司因為你拒絕賠償而強行在你的薪資單上扣錢,你可以保留薪資明細直接向勞工局檢舉,資方可能面臨高額的行政罰鍰處分。
我因為拒絕不合理的合約或扣薪,老闆當天下午就叫我把東西收拾走人,這算正式被資遣了嗎?
這在法律程序上不叫合法資遣,這屬於明確的「違法解僱」與侵權行為。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必須具備法定事由,且應依法給予預告期間、謀職假並支付資遣費,得任意於當天要求員工離開。
出於自保,建議勞工在遭當天要求離開的當下,盡快用 LINE 或簡訊傳訊息給主管留言確認,例如寫明「今天因拒絕連帶賠償損失,遭公司當天通知不用來上班並打包,請公司依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與資遣費」,為自己保留關鍵的文字證據。
去勞工局跟前公司打勞資調解,如果我想多拿一點賠償金,自己去談有用嗎?
如果你手頭上沒有抓到前公司的重大違法痛點,自己去談往往很容易被資方聘請的法務或法律顧問用話術唬住。
資方代表在調解庭上有時會以話術影響基層勞工,聲稱「你不接受這幾萬元的施捨,去打官司要花好幾年你耗不起」,讓部分員工在心理壓力下簽字拋棄權利。
如果能委任專精勞資爭議的專業律師陪同出席,律師能在事前幫你清查出公司有沒有高薪低報、特休未給或少給加班費等死穴,並在現場以此為據進行主張,較有機會像本案一樣爭取到較高的和解金額。
勞資糾紛調解筆錄上寫的「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是什麼意思?對我找下一份工作會有影響嗎?
「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是指雙方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下,共同簽字同意結束這段僱傭關係,這對你找下一份工作是很好的保障。
這代表在法律紀錄上,你既不是「被公司因犯錯開除」,也不是「因為能力不行被資遣」,前公司日後也較難以此紀錄對你作出負面評價。
透過專業律師在調解條款中加入「保密與不得為負面背景調查(Reference Check)評價」的約束,有助於保障你未來的職涯信用與尊嚴,讓你更安心地邁向下一份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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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壞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機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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