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人公司的 HR 小星巡班表,發現中午店員小宸都在座位上吃便當,電話一響照接。班表上寫了午休 1 小時,這樣算有給休息嗎?休息時間算工時嗎?會不會被罰?
看完這篇,你可以確認:員工中午能不能離開、被問到時拿得出什麼證據、班表怎麼排才不踩線。這裡講的是上班中的休息時間(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不是休息日(第 36 條)。結論:勞基法休息時間算不算真休息,看的是員工能不能離開、不受指揮,不是看班表上有沒有寫。
你好!我是「喵星律師」施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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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基法休息時間怎麼規定?休息時間要給薪嗎?
工作 4 小時要休息幾分鐘?勞基法第 35 條怎麼說
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 35 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 4 小時,至少要有 30 分鐘的休息,官網寫的是「連續 30 分鐘」。1
但書允許輪班制,或工作有連續性、緊急性者,雇主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這是換時間給,不是不用給,主管機關仍要求調配後至少一次給足 30 分鐘。2連續性的門檻高:勞動部 106 年函要求原則上有「一旦執行工作即無法中斷」的特性。3
休息時間要給薪嗎?
法律沒有強制休息時間要有薪,官網寫「休息時間得不給工資」。4前提是真休息;假休息(要求勞工待命或提供勞務)要計入工時,超過正常工時要給加班費(加班費怎麼算)。月薪制「9 小時班,含 1 小時午休,算 8 小時工資」,是午休不算工時,不是午休有薪;若午休是待命,第 9 小時成了延長工時。
違反會被罰多少?
法定罰鍰 2 萬元至 100 萬元,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情節加重到 150 萬元,並公布名稱(勞基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與第 4 項、第 80 條之 1)。5實際金額依事業規模、違規次數與各縣市基準,初次常見 2 萬到十幾萬,累犯快速升高;補發加班費不免罰,只影響量罰。6
勞工可向縣市政府勞工局(部分縣市稱勞動局)申訴或撥勞動部 1955 專線,也可循調解或訴訟請求加班費;雇主不得因勞工申訴而解僱、減薪或給其他不利處分(勞基法第 74 條第 2 項)。7
二、休息時間算工時嗎?午休在座位吃便當、接電話,算休息嗎?
休息時間算工時嗎?真休息怎麼定義
真休息有兩個判斷:有沒有脫離雇主的指揮、監督,以及時間能不能自由利用。8叫一聲就得起來、要先問人才能離開,是待命,算工時。員工自己不想離開座位,也可能仍是休息:勞動部 113 年函針對教保服務人員表示,可自由選擇離開,縱未離開仍屬休息時間。9重點是「可以離開」,不是「一定離開」。
午休時間算上班時間嗎?在座位吃便當、接電話怎麼判
午休時間算上班時間嗎?在座位吃、電話響就得接,是待命。2023 年 12 月,最高法院在一則勞資案件中維持二審判決:夜班保全的契約寫「得休息 1 至 2 小時」,卻附「經業主同意」「不得妨害勤務品質」的條件,也沒指定休息時段;二審認定沒有不受指揮監督的休息時間,每日上班 12 小時,雇主要補加班費差額;最高法院駁回雇主上訴。10
三、單人顧店、人手不足,可以主張但書嗎?
但書要有連續性或緊急性,人手不足不等於連續性。單人當班、客人一來就得出來接,躲進後台吃飯仍是待命。下面這則判決,把雇主常說的幾句話都攤開了。
判決解析
單人顧店、休息中一再被叫出來接客,上市電信業者被罰 12 萬並公布名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48 號 判決全文 ↗ 2021 年 11 月 11 日|原告之訴駁回・司法院查無後續審級
案件事實
2020 年 2 月,這家上市電信業者的門市連續 3 天只有 1 名店員顧店,班表 12:00 至 21:00。員工檢舉後遭勞檢。
法院勘驗監視器:2 月 15 日,店員 17:54 進休息室吃飯,18:05、18:17、18:33 三度被客人打斷;18:41 再出去後,一路服務到 19:58 才回休息室。
新北市政府依裁罰基準罰 12 萬元,並公布公司名稱。
法院認定
單人值班時,店員得隨時待命、不能離開門市,短暫休息屬待命,是工作時間;即使公司所說的後台休息區、休息公告屬實,結論也一樣。店員工作沒有非連續做 4 小時不可的連續性或緊急性,2 人當班就休得滿,不適用但書。公司每月月底排下個月班,本可事先調配人力、避免單人值班。11
結果:公司敗訴,罰 12 萬元並公布名稱維持。
施宇宸律師怎麼看這個判決:
這案輸在排班,不在員工態度。建議你每月排班時,檢查有沒有哪天只有 1 人撐整班;有的話補代班或錯開休息,成本通常低於被罰、被公布名稱。員工是否故意不休息,也改變不了結論:休息是雇主要給的,給了還要有證據(見五)。
四、休息要排在哪?拆兩段、午休很長、下班前緩衝 30 分鐘行不行?
30 分鐘可以拆成兩段 15 分鐘嗎?
主管機關一貫要求一次給足 30 分鐘。我們查到的訴願決定中,保全每小時休 10 分鐘、遊覽車司機分 3 次休息、公車駕駛 3 次各休 15 分鐘,都仍被罰,沒有接受分次的。12大客車雖有交通部專法允許分次,勞動部仍以勞基法第 35 條處罰。要彈性,能調整的是「什麼時候休」,不是「拆成幾段」。
午休休很久,下午連續做 4.5 小時還會被罰嗎?
會,算的是連續,不是平均。勞動部 106 年訴願決定:旅行社 8:30 到 12:00、13:30 到 18:00 上班,中午休 1.5 小時,下午連續 4.5 小時沒休息,仍違反第 35 條,罰最低額 2 萬元。13勞動部 109 年函對「連續工作型態」的事業,中午休 1 小時、下午連續工作,認為尚符第 35 條意旨;這彈性只屬真正符合者。14員工沒異議也不能取代法定義務;責任制不等於免休息,該旅行社自稱責任制,仍被罰。
提早下班可以抵午休嗎?
不行。第 35 條是繼續工作 4 小時就要休息,不是做滿 8 小時才給;提早下班不是工作中的休息。
下班後先休息 30 分鐘才算加班,有效嗎?
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字第 26 號判決(2018 年,簡易判決):證券公司約定 16:00 到 16:30 是休息、加班從 16:30 才算,但營業員中午只能在座位邊吃邊接電話,不是真休息,8 點到 16 點已做滿 8 小時,該規定無效,加班費從 16:00 起算;公司因沒給加班費被罰 5 萬元(依第 24 條)。15這個結論有前提:中午沒有真休息、8 小時已做滿。勞動部 114 年函針對教保服務人員另表示,雇主事前一律把休息排在下班前,「難謂妥適」。16所以不建議一律在下班前留 30 分鐘「休息」;排在工作時間中段、真能離開比較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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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員工自己不休息,雇主怎麼舉證有給休息?
誰要證明有休息?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怎麼推
勞工有出勤紀錄,法律就推定勞工在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雇主要提出反證。立法理由說,雇主主張有休息、或勞工是未經同意自行工作,可提出「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其他管理資料」推翻。17白話說:口頭說「有給午休」不夠,要有管理資料。出勤紀錄也要逐日記載到分鐘、保存 5 年(勞基法第 30 條第 5 項、第 6 項)。18
只有口頭說有給午休,會被認定嗎?
不容易。2024 年 7 月,臺中高分院判雇主補付加班費:員工每天 8:30 到 18:00 上班,打卡只有上下班各 1 次,雇主說每天有 1.5 小時休息。但勞動契約沒有記載,是把用餐等零碎時間加總出來的,也沒提出任何管理資料;法院認為推定沒被推翻,每日按延長工時 1.5 小時算,加班申請制的抗辯也不採納。19
員工不想離開座位,算休息嗎?
休息是雇主要給的義務,所以要有「他真的可以走」的證據(見二);看到員工午休還在工作卻放著不管,事後很難再主張「他是自願的」。
施宇宸律師給雇主的建議:
被問到時,最容易拿出來的管理資料,是寫明午休時段的工作規則和排班表。不要只寫「午休 1.5 小時」,要寫起迄時刻、註明可以離開,請員工簽閱;沒有書面,法院只看到出勤紀錄,很難翻盤。中午可以熄燈、分機轉語音或排輪值:輪到的人算工時,沒輪到的人真休息。看到有人午休還在工作,主管當場請他停下來並留一筆紀錄(LINE、簡訊皆可),否則事後很難證明不是雇主受領勞務。
六、員工抽菸、躲廁所摸魚,可以扣薪嗎?
不能因懲罰扣已賺到的工資: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要求工資全額給付;勞動部〈工作規則審核要點〉也寫明,懲罰內容不含扣薪處分,不得訂罰款。20若仍在指揮監督下待命,本來就是工時,更不能扣。21
摸魚該怎麼處理?
用管理處理,不用薪水處理:口頭警告、書面警告,再依工作規則考核。獎金條件事前寫清楚、屬激勵性質,才有空間;每月固定領、被懲處才扣的經常性給與,有被認定為工資、不得扣的風險。22
情節重大才走第 12 條
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的「情節重大」,法院會看違規態樣、初次或累次、對公司造成的危險或損失;摸魚通常要警告、懲處後仍不改,才有機會走到這步,且須自知悉之日起 30 日內為之。23
七、雇主怎麼排班、留什麼紀錄才不會被罰?
對照這張休息時間自我檢核表:
| 檢核項目 | 沒做會怎樣 |
|---|---|
| ✓契約與工作規則寫明休息起迄時刻、可否離開 | 拿不出管理資料;30 人以上未核備,可罰 2 萬至 30 萬元24 |
| ✓休息排在工作時間中段,不是一律在下班前 | 勞動部 114 年函認為「難謂妥適」 |
| ✓單人值班有代班或交錯休息 | 休息變待命,算工時 |
| ✓午休電話、客人輪值 | 全員待命,整段午休可能算工時 |
| ✓有獨立休息區、可離開,員工簽閱 | 難證明「他真的可以走」 |
| ✓排班表、出勤與制止紀錄留 5 年 | 爭議時拿不出反證 |
施宇宸律師給雇主的建議:
先做「單人顧店」盤點:翻一下下個月班表,只要某個時段只有 1 個人撐整班,那天就最容易被認定「休息其實是待命」。補代班或交錯排班要多花人力,但比事後被罰、被公布名稱便宜。接到勞檢通知時,先備最近三個月的班表、打卡紀錄和工作規則(或契約);沒有書面休息時段的,現在補一份讓員工簽閱,補簽不能證明過去,但至少能證明現在。30 人以上的公司改了休息時段,工作規則要重新報核備。25也別抱著「補錢就沒事」,罰鍰與公布名稱還是會來。
延伸閱讀:
其他「勞基法休息時間」常見問題
午休在座位吃便當、接電話,算休息還是工時?
看員工能不能離開;隨時要接電話或接待的,屬待命,算工時(見二)。
休息時間 30 分鐘可以拆成兩段 15 分鐘嗎?
主管機關要求一次給足 30 分鐘,沒有接受分次的(見四)。
提早下班可以抵午休嗎?
原則上不行。繼續工作 4 小時就要休息,不是做滿 8 小時才給(見四)。
一個人顧店,沒辦法輪流休息,會被罰嗎?
可能被認定是待命而被罰,建議用排班調配人力(見三)。
員工自己不想休息,雇主要怎麼證明有給休息時間?
要提出契約、工作規則、排班表等管理資料,口頭說有給不夠(見五)。
休息時間要給薪嗎?
真休息可不給工資;待命屬工時,要給工資,超過正常工時還要給加班費(見一)。
遇到勞檢通知或員工申請調解,備好上述資料再來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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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 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部官網:「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要有連續30分鐘休息。」勞動部全球資訊網「休息時間」(2025 年 9 月 5 日)。
- 勞動部 113 年 5 月 13 日勞動法訴二字第 1130000793 號訴願決定(公共汽車客運業),引述 106 年 11 月 30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60132271 號函〈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第 3 點第 4 款第 4 目(汽車駕駛):「該休息時間仍應至少1次給足30分鐘」:勞動部訴願平台。臺北市政府 110 年 6 月 10 日府訴一字第 1106101346 號訴願決定引用前勞委會 77 年函,同旨:臺北市法規系統。77 年函(台(77)勞動二字第 10976 號)原函在勞動部法令查詢系統查無本文,此處以訴願決定的引用為出處。
- 勞動部 106 年 6 月 9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60063666 號函:「該條但書所稱之連續性,原則上需有一旦執行工作即無法中斷之特性;所稱之緊急性,端視該事件是否需緊急處理而定。惟是否確符連續性或緊急性,仍請本權責依個案事實認定。」勞動部法令查詢系統。另外,連續性或緊急性的工作完成時,如已逾原約定下班時間、且無繼續提供勞務之必要,無庸另給休息(前勞委會 100 年 1 月 3 日勞動 2 字第 0990092029 號函:勞動部法令查詢系統);勞動部 114 年 4 月 14 日勞動條 3 字第 1140147918 號函(教保服務人員)另加「或已達原約定正常工作時數(如約定每日工作 8 小時)」:勞動部法令查詢系統。
- 勞動部全球資訊網「休息時間」:「休息時間因不受雇主拘束,可以不計入工作時間計算。」「休息時間得不給工資。」「雇主如實際上沒有給勞工休息(休息時間仍要求勞工在職場待命或提供勞務),則仍須計入工作時間;如果工作總時數超過正常工作時間,雇主應給付加班費。」勞動部全球資訊網。內政部 75 年 6 月 25 日(75)台內勞字第 416670 號函:「該項休息時間不包括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勞動部法令查詢系統。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2 款:勞動契約應約定「休息時間」。
- 勞基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規定。」第 4 項:「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全國法規資料庫。法院算法: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203 號判決(2023 年 1 月 4 日):「加重 2 分之 1 後之法定罰鍰最高額為 150 萬元」(該案原處分因加重理由摻入「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以外的因素等,被法院撤銷);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上字第 469 號判決(2025 年 3 月 27 日,上訴駁回):「加重裁罰該條所定罰鍰最高額(100萬元)2分之1即150萬元」。兩案的案由是第 32 條、第 24 條,不是第 35 條,這裡只引用第 79 條第 4 項的算法。勞基法第 80 條之 1:全國法規資料庫。
- 勞基法第 80 條之 1 第 2 項:「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 勞基法第 74 條第 2 項:「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第 3 項:「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全國法規資料庫。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8 年 3 月 9 日(88)台勞動二字第 008685 號函:「而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之時間。」勞動部法令查詢系統。勞動部 106 年 11 月 30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60132271 號函〈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第 2 點第 3 款:「休息時間,指勞工自雇主指揮、監督狀態下脫離,得自由利用之時間。」勞動部法令查詢系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48 號判決引用最高行政法院 89 年度判字第 2659 號判決說明休息時間的定義;89 年判字第 2659 號案的罰鍰依據是勞基法第 32 條(延長工時),不是第 35 條。
- 勞動部 113 年 11 月 7 日勞動條 3 字第 1130148827 號函:「教保服務人員於休息時間,如得依其個人意願自由選擇離開工作場所休息,縱未離開該工作場所,仍屬休息時間。」勞動部法令查詢系統。此函針對教保服務人員,其他行業是否比照,仍須個案判斷。
-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395 號判決(2023 年 12 月 14 日,上訴駁回)。本案主軸是離職與資遣費,休息時間是其中一個爭點。二審為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勞上字第 23 號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推定每日上班 12 小時。最高法院說明:「休息時間乃指勞工得自由活動,不受雇主指揮監督支配之時間」;「上訴人未明定某特定時段為休息時間,且系爭勞動契約書第 5 條明載『經業主同意』、『不得妨害勤務品質』之條件,則被上訴人無不受雇主指揮及監督之休息時間,其每日上班時數為 12 小時」。另可參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勞上易字第 117 號判決(2016 年 6 月 28 日):工廠勞工除半小時用餐外,其餘「休息」只是工作空檔如廁、飲水或抽菸,無法離開廠房或本國勞工、師傅的視線範圍,法院認定仍是待命,計入工時,每日加班 1.5 小時。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48 號判決(2021 年 11 月 11 日);司法院審級資料查無後續審級。訴願:勞動部 109 年 12 月 8 日勞動法訴二字第 1090013591 號決定。公司主張(法院未採):休息是權利不是義務,員工是為了檢舉才故意不休息,主管曾以電話提醒員工休息;後台設有休息區、貼有休息公告、關閉自動門;門市是輪班制、有連續性;罰 12 萬元太重,其他縣市都只罰 2 萬元。法院認為,即使公司主張為真,單人值班時的短暫休息仍屬待命,且公司未提出休息公告。判決並援引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398 號、107 年度台上字第 2463 號民事判決,說明休息時間與待命時間;其中 109 年台上字第 1398 號為廢棄發回判決,此處只引其法律見解,不代表該案結果。罰鍰金額依行為時新北市裁罰基準,基準會修正,不宜當成現行金額。
- 臺北市政府 109 年 4 月 17 日府訴一字第 1096100685 號訴願決定(保全,罰最低額 2 萬元並公布名稱):臺北市法規系統。勞動部 112 年 7 月 11 日勞動法訴二字第 1120001848 號訴願決定(遊覽車客運業,14:50 至 21:00 連續工作 6 小時 10 分,3 次各休 22、15、11 分,罰 2 萬元並公布):勞動部訴願平台。勞動部 113 年 5 月 13 日勞動法訴二字第 1130000793 號訴願決定(公共汽車客運業,3 次各休 15 分鐘,5 年內第 3 次,罰 15 萬元並公布):勞動部訴願平台。公車案中,勞動部指出交通部〈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9 條之 2 雖允許分次休息(每次不少於 15 分鐘),該規則仍應遵循勞基法等相關法令,休息時間仍應至少 1 次給足 30 分鐘。
- 勞動部 106 年 12 月 7 日勞動法訴字第 1060014809 號訴願決定(原處分機關臺南市政府):勞動部訴願平台。該案適用 2016 年 12 月修法前的罰鍰額度(2 萬元至 30 萬元),所以最低額是 2 萬元;現行額度見一。同一決定另有違反第 30 條第 3 項、第 30 條第 6 項等部分,這裡只引第 35 條部分。
- 勞動部 109 年 4 月 14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90130352 號函:「如配合事業單位連續工作型態,將依法應有之休息時間調配於工作時間中實施(如 12 時至 13 時計休息 1 小時),經衡酌……但書規定立法意旨及勞雇雙方實務需求,得認尚符前開規定之意旨。」勞動部法令查詢系統。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字第 26 號判決(2018 年 11 月 30 日,簡易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司法院查無後續審級)。被處罰的是行為時勞基法第 24 條(5 年內第 2 次,罰 5 萬元,當時額度為 2 萬元至 30 萬元);法院認為,營業員中午在座位用餐、有電話即須停止用餐接聽,仍處於隨時待命的工作狀態,所以約定書「中午輪流調配 30 分鐘用膳」不能當成已給休息;營業員 8 點上班、16 點下班,8 小時已做滿,勞基法第 35 條是「繼續工作 4 小時」就要休息,並非做滿 8 小時才給,營業員下午 4 點起本來即可下班,依勞基法第 71 條,「16:30 才算延長工時」的規定無效。
- 勞動部 114 年 4 月 14 日勞動條 3 字第 1140147918 號函:「休息時間旨在使勞工適當休息,以利接續執行工作,雇主如事前一律將教保服務人員休息時間調配於下班前(即 4 時至 4 時 30 分)實施,難謂妥適。」勞動部法令查詢系統。
- 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立法理由:「……雇主如主張該時間內有休息時間或勞工係未經雇主同意而自行於該期間內執行職務等情形,不應列入工作時間計算者,亦得提出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其他管理資料作為反對之證據,而推翻上述推定,以合理調整勞工所負舉證責任,謀求勞工與雇主間訴訟上之實質平等。」全國法規資料庫。
- 勞基法第 30 條第 5 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第 6 項:「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罰則:違反第 5 項依第 79 條第 2 項處 9 萬元以上 45 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 6 項依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處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全國法規資料庫。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 年度勞上易字第 39 號判決(2024 年 7 月 10 日,二審,判決載明不得上訴;金額部分一部廢棄改判,每日延長工時 1.5 小時的認定維持)。一審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60 號。法院說明:「未見載於上訴人所提出之勞動契約……復係以用餐、休息等零碎時間加總計算為 1.5 小時之休息時間,不惟客觀上無法計算個人用餐所需時間,與勞基法規定勞工連續工作後應予適當休息時間之立法意旨已有未合。」並說明加班申請制不能免責: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勞工在其指揮監督下的工作場所延長工作時間提供勞務,卻未制止或為反對的意思而予以受領,應認雙方已就延長工時達成合致的意思表示(引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判字第 437 號判決);前勞委會 101 年 5 月 30 日勞動 2 字第 1010066129 號函同旨:「勞雇雙方縱有約定延時工作需事先申請者,惟因工作場所係雇主指揮監督之範圍,仍應就員工之出勤及延時工作等情形善盡管理之責」(勞動部法令查詢系統)。該案雇主僱用勞工未達 30 人,未訂工作規則。另可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小上字第 15 號判決(2023 年 5 月 8 日,小額程序二審,不得上訴):托育機構的工作守則寫中午 12 時至 15 時採「輪流休息」,但「輪流休息」的定義與執行方式缺乏依據,員工仍須在工作位置照顧幼童,法院認定仍屬待命時間,計入工時。
- 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勞動部〈工作規則審核要點〉(勞動部法令查詢系統)附表「考勤、請假、獎懲、升遷」審核注意事項:「懲罰內容應不含解僱或扣薪處分,且不得訂定懲罰性或賠償性罰款。」
- 參前引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勞上易字第 117 號判決:工廠勞工的空檔仍受雇主指揮監督、隨時待命,計入工作時間。
- 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含「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勞動部〈工作規則審核要點〉附表「津貼及獎金」審核注意:激勵性獎金給與是否具工資性質及扣、發規定。
- 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2 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099 號判決(2023 年 7 月 20 日,廢棄發回)說明,所稱情節重大「應以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具體事項,客觀上已難期待雇主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其僱傭關係,且雇主所為之懲戒性解僱與勞工之違規行為在程度上核屬相當者,始足稱之。是勞工之違規行為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違規、對雇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均為是否達到懲戒性解僱之衡量因素」。該案非摸魚案件,且為發回判決,只引其法律見解:司法院裁判書查詢。
- 勞基法第 70 條:僱用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者,應就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違反依第 79 條第 3 項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2 款:勞動契約應約定休息時間。勞動部〈工作規則審核要點〉要求休息欄列明休息時間的開始與終了時刻,及另行調配休息時間者的調配規定。全國法規資料庫。
-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第 1 項:「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三十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三十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第 3 項:「工作規則應依據法令、勞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情形適時修正,修正後並依第一項程序報請核備。」全國法規資料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