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一句話結論:大壯替親戚公司的欠稅擔任擔保人,依約繳清 2,880 萬元後,竟被要求再繳 5,000 多萬元。施宇宸律師擬定訴訟策略,證明擔保範圍從一開始就只有 2,880 萬元,由宸星律師團隊同仁執行,法院確認超過部分的擔保債務不存在,並撤銷對大壯的行政執行。
| 案件類型 | 行政訴訟/行政執行擔保(債務人異議之訴) |
|---|---|
| 當事人身分 | 替親戚公司欠稅擔任擔保人的年輕企業負責人(大壯) |
| 爭議起因 | 依約繳清 2,880 萬元擔保款後,執行分署以擔保書記載「全部義務」為由,查封其不動產與存款,要求再繳 5,000 多萬元 |
| 機關主張 | 擔保範圍是欠稅公司全部 22 件執行案件、共 8,000 多萬元;分期只是清償方式 |
| 主要法律依據 | 行政執行法第 18 條、第 26 條;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行政訴訟法第 307 條 |
| 處理方式 | 施宇宸律師擬定訴訟策略:逐一比對分期筆錄、訊問筆錄與擔保書正文,證明擔保金額以 2,400 萬元+每月 8 萬元×60 期=2,880 萬元為限 →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由宸星律師團隊同仁執行 |
| 承辦律師 | 施宇宸律師、宸星律師團隊 |
| 爭取結果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確認擔保債務逾 2,880 萬元部分不存在,撤銷對大壯的行政執行程序,訴訟費用由國稅局負擔 |
案件緣由
大壯 28 歲那年,剛從長輩手中接下家裡的事業。
沒想到,第一個找上門的難題不是生意,而是阿姨經營的公司積欠的 8,000 多萬元稅款。
這筆欠稅被國稅局移送行政執行。執行分署找上大壯,要他擔任公司的擔保人,並明白表示:如果他不答應,就會請上游廠商終止和大壯公司的經銷合約。
一邊是親情,一邊是剛接手、全家賴以為生的公司。經過長時間協商,大壯在執行分署簽下擔保書:先繳 2,400 萬元,其餘每月繳 8 萬元、分 60 期繳清,並當場說明,其餘案件與他個人無關。
接下來 5 年,大壯一期都沒有漏繳,終於把 2,880 萬元全部繳清。他以為,這件事總算結束了。
繳清還不到一年,查封通知來了。
大壯這才發現,當年和他協商的執行官、書記官都已經換人。新的承辦人員主張,擔保書附表列出的 8,000 多萬元欠稅總額,才是大壯擔保的範圍,要他再繳 5,000 多萬元,並查封他名下的不動產、凍結銀行存款。
他申請終止執行、提出聲明異議,全都被駁回。走投無路之下,大壯找上宸星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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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替親戚簽了行政執行擔保書,要負責到多少?
公司欠稅繳不出來時,執行分署可以准許分期繳納,但通常會要求找人擔保。
簽了擔保書,公司如果沒有照約定繳款,執行分署就能直接查封擔保人的財產1。
但很多人不知道:擔保人負的是「自己的保證債務」,和公司欠的稅不是同一筆債。
法院在本案明確指出,擔保人的保證債務成不成立、範圍多大,要依擔保書本身認定,不會自動等於公司的全部欠稅。
所以,你要負責到多少,關鍵就在你簽下的那份擔保書怎麼寫。
二、擔保書寫「全部義務」,就要還清全部欠稅嗎?
這正是本案最大的爭點。
擔保書寫著擔保公司「全部義務」的履行,附表也列出 8,000 多萬元。國稅局主張:分期只是還款方式,大壯擔保的就是全部欠稅。
施宇宸律師沒有被「全部」兩個字困住,而是把大壯當天簽下的三份文件放在一起讀:
1. 分期筆錄:只約定 2,880 萬元怎麼繳
分期筆錄只寫了 2,400 萬元與 60 期分期款怎麼繳,完全沒有提到分期以外的金額怎麼清償。所以筆錄裡的「全部義務」,指的是這筆分期金額,而不是公司的欠稅總額。
2. 訊問筆錄:大壯親口說明擔保範圍
執行官問大壯能否提出清償計畫,大壯的回答記載在筆錄上:先繳 2,400 萬元,「其餘」分 60 期每月繳 8 萬元,讓公司能順利和上游廠商簽約;「其餘案件」與他個人無關。
3. 擔保書正文:擔保的就是第 1 條的金額
擔保書第 1 條寫的就是 2,400 萬元加 60 期的繳法;第 2 條擔保的是「上揭本案欠稅」,指的也是第 1 條的金額。
把三份文件放在一起,答案就是一道算式:
2,400 萬元 + 8 萬元 × 60 期 = 2,880 萬元
如果大壯擔保的真的是 8,000 多萬元,為什麼他承諾的繳款計畫,加起來剛好是 2,880 萬元?
至於附表上的 8,000 多萬元,法院認為附表只是輔助說明公司的欠稅總額,擔保範圍要以正文為準,不能拿附表推翻正文。
三、已經繳清卻被查封,還有機會救回來嗎?
有。擔保書就是執行分署查封你財產的依據,法律上稱為「執行名義」。
如果你已經依約繳清,擔保的債務就已經消滅,可以在執行程序結束前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2,請法院排除這份擔保書的執行力。
這類訴訟由行政法院審理3,而且要告的是債權人國稅局,不是執行分署。告錯對象,案子可能一開始就被駁回。
施宇宸律師在本案同時提出兩項請求:確認超過 2,880 萬元的擔保債務不存在,並撤銷對大壯的行政執行。前者讓這筆 5,000 多萬元不能再被追討,後者讓眼前的查封停下來。
時間很重要:執行程序一旦終結就不能再提,收到查封通知後要盡快處理。
四、法院怎麼判?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酌分期筆錄、訊問筆錄與擔保書後,認定大壯的擔保範圍就是 2,880 萬元,判決大壯勝訴:
1. 確認大壯簽署的擔保書,對國稅局的擔保債務超過 2,880 萬元的部分不存在。
2. 以這份擔保書對大壯進行的行政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3. 訴訟費用由國稅局負擔。
那筆 5,000 多萬元的追討,就此解除。
5 年來按時繳出的每一期,終於換來真正的結束。

五、簽擔保書前,一定要確認的 3 件事
1. 擔保上限要寫進正文
例如「以新臺幣○○元為限」,不要只寫在附表,也不要只是口頭講好。
2. 每份文件都要留影本
分期筆錄、訊問筆錄、擔保書都要帶走一份。本案能勝訴,靠的就是這三份文件互相印證。
3. 看到「全部義務」「其餘未繳清之應執行金額」先停下來
問清楚「全部」指的是什麼;有疑問時,先請律師看過再簽。
如果已經簽了也別慌。只要當初談好的是有限金額,從筆錄、擔保書的文字和繳款紀錄裡,仍有機會找到證據,為自己爭取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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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FAQ
替親戚當行政執行的擔保人,公司不繳稅,我要負責全部欠稅嗎?
不一定。擔保人的責任範圍,要依擔保書和當天筆錄的內容認定,不會自動等於公司的欠稅總額。
本案法院就認定,擔保書正文約定的是 2,880 萬元的分期繳款,擔保範圍以此為限。
擔保書附表寫的金額比正文高,以哪一個為準?
本案法院認為,附表只是輔助說明,擔保範圍應以正文為準;正文沒有說明要以附表金額作為擔保金額時,不能直接用附表的金額。
每份擔保書寫法不同,建議請律師實際看過文件。
已經繳清擔保金額卻被查封,該怎麼辦?
可以在執行程序終結前,以債權人(本案是移送執行的國稅局)為被告,向行政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確認擔保債務不存在、撤銷執行程序。
執行程序終結後就不能再提,建議收到查封通知就盡快諮詢律師。
執行分署不提供當天協商的錄音錄影,會影響訴訟嗎?
本案大壯申請調閱錄音錄影遭拒,執行分署認為錄影只是內部規則、不影響筆錄效力。
不過法院最後是依分期筆錄、訊問筆錄和擔保書的文字認定擔保範圍。就算沒有錄影,書面文件仍是最重要的證據,簽完一定要留存。
註腳
- 行政執行法第 18 條:「擔保人於擔保書狀載明義務人逃亡或不履行義務由其負清償責任者,行政執行處於義務人逾前條第一項之限期仍不履行時,得逕就擔保人之財產執行之。」全國法規資料庫
- 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1 項前段:「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 行政訴訟法第 307 條:「債務人異議之訴,依作成執行名義之第一審行政法院,分別由地方行政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其餘有關強制執行之訴訟,由普通法院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