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台灣的#MeToo浪潮隨著政治圈逐漸向其他領域擴及,學術、藝文甚至演藝圈,越來越多人鼓起勇氣述說過往受害的經歷。從事件揭發以來,可以發現受害者遍及各個領域,也無論那種社經地位,顯見與性及性別相關的議題,亟需社會的關注。
此文將分享「性騷擾在法律上如何認定?」、「如果遇到性騷擾該怎麼辦?」、以及「『這些行為』可能屬於『合理正當的追求』而不是性騷擾?」等法律議題與規範。
一、【性平三法】-建立性別平等的制度
我國目前規範性騷擾的法律共有3部:「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俗稱「性平三法」。區分的理由在於立法者考量教育及職場環境的特殊性,特別在一般性的性騷擾防治法外,額外制定兩部特別法加以補充,透過較為細緻化的差異設計,對於是否構成「性騷擾」行為有些微不同的定義,申訴流程上也有所差異。因此,在判斷性騷擾時,要先確定適用哪一個法律,若當事人雙方具有僱傭或師生關係,則分別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若無,則回歸原則性的「性騷擾防治法」。
二、性騷擾防治法→保護在非屬教育及職場環境遭受性騷擾的人
(一)保護對象
只要性騷擾行為是發生在與教育或職場以外的場所,或是性騷擾對象的雙方並不具備教育或職場的人際關係(同事、同學或師長等),均是性騷擾防治法的適用對象,例如遭受陌生人、朋友或親戚間的性騷擾行為皆屬之。
(二)性騷擾定義
指除了性侵害以外,對別人做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常見的態樣包含以下幾種1
- 交換利益:強迫對人實施性騷擾行為,來作為讓人獲得、喪失利益的條件。
- 不當訊息騷擾:以各種管道(如Line訊息、E-mail、電話或簡訊等)傳送色情或帶有性貶抑的訊息、圖像、聲音或影像,造成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感到心生畏懼或影響生活等。
- 不當言行舉止:以帶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語或行為,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感到心生畏懼或影響生活等。
三、性別平等教育法→保護校園或教育環境遭受性騷擾的人
(一)保護對象
指性騷擾事件的其中一方為學校的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另外一方為學生者,例如教師與學生間、學生與學生間或不同學校間的學生皆屬於性別平等教育法保護之對象,包含加害者是學生、被害者是教師的情形;若是「教師與教師」之間的性騷擾事件,就屬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的保障範圍。2
(二)性騷擾定義
- 交換利益:不問其意願,強迫對一方實施性騷擾行為,來作為讓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利益或權益的條件,以學校為例,常見的就是利用成績、獎懲或其他對學生有利的事項作為交換條件。
- 不當言行舉止: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用帶有性別歧視或性暗示的言詞或行為,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影響生活等。3
四、性別工作平等法→保護職場或履行職務時遭受性騷擾的人
(一)保護對象
指受僱者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的性騷擾行為,且不只一般適用勞基法的員工才有保障,公務員、教職人員或軍職人員在履行職務時遭受性騷擾,都可以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
(二)性騷擾定義
- 交換利益: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以帶有性暗示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作為取得工作、升遷、獎懲、調職、分發或報酬的交換條件。
- 不當言行舉止:受僱者在執行職務時,任何人用帶有性別歧視或性暗示的言詞或行為,損害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工作表現等。
五、遇到性騷擾事件該如何申訴?申訴相關規定又是如何?
首先,按照實際情形找出個案適用「性平三法」的哪一部法律?如果不確定,可以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再依照該法律所規定的流程進行申訴。
(一)申訴流程對照表
性騷擾防治法 | 性別平等工作法 | 性別平等教育法 | |
---|---|---|---|
申訴對象 | 加害人的所屬機關、機構、雇主或縣市主管機關(如社會局) | 被害人的雇主 | 加害人做出性騷擾行為時的所屬學校或該學校的所屬主管機關(如地方縣市政府) |
時效限制 | 事件發生後1年內 | 事件發生後10年內 | 無時效限制 |
調查期限 | 申訴後7日內開始調查,並於2個月內調查完畢,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 申訴提出後2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次,通知當事人 | 受理申訴後2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
不服調查結果之內部救濟管道 | 無 | 20日內提出申復 | 20日內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申覆 |
不服調查結果之外部救濟管道 | 30日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 地方主管機關:10日內提出訴願 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 | 30日內提出救濟 |
(二)詢問申訴流程的管道
- 113保護專線
113專線本身是一支24小時全年無休的專線,不論你是遭受兒少保護事件、性侵害、性騷擾或家庭暴力,不分年齡、性別、身份皆可撥打,撥打後會由專業社工接聽,協助處理民眾遇到的問題,並協助給轉介適當的機構處置。 - 各縣市性騷擾聯絡窗口
如果對於性騷擾申訴的處理流程有任何問題,也可以撥打並詢問各縣市的社會局(處),以台北市及桃園市為例。
六、觸犯性騷擾行為會有什麼罰則?
(一)性騷擾不只有「行政申訴程序」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乘機觸摸罪4 ,屬於告訴乃論罪,被害人在6個月內可以向警局報案,或向地檢署提告。
(二)刑事罰則
如有發生嚴重的性騷擾行為,如乘人防備不及,做出親吻、擁抱或是處摸他人身體私密處等行為,最重可處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喵星解惑:性騷擾與強制猥褻5有什麼不同?
強制猥褻與性騷擾有著完全不同的構成要件,要成立強制猥褻的話,犯罪人必須要使用「強暴、脅迫」等手段,並對他人做出滿足或刺激性慾的行為。反之,要構成性騷擾的犯罪,通常僅係「趁人不備」、「被害人尚來不及抗拒」的手段為主。
另外,兩者的罰則差距也非常大,以強制猥褻罪來說,可處6個月到5年的有期徒刑,至於如果是性騷擾行為,最重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看出強制猥褻相對於性騷擾行為而言,是屬於犯罪程度較重的行為。
(三)行政罰鍰
七、結語
面對性騷擾,除試著冷靜應對,尋求律師的專業協助,不失為一種較佳的方式,在具有法律專業性及隱私保密性,不須對他人重複述說不快回憶的情況下,有效地爭取權益並且給予加害人應有的懲罰。
【知識文章】恐怖情人退散!帶你了解《跟騷法》要件及舉證方式
註腳
-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性騷擾防治法第21條:「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