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看過動畫「名偵探柯南」的人,應該都對分居這個詞不陌生,劇中女主角毛利蘭的父母,偵探毛利小五郎與律師妃英里,就長年處於分居狀態。
或許有人會疑惑,分居跟離婚之間的差別是什麼?
其實動畫早就演給觀眾看了,毛利小五郎與妃英里兩人有過劇烈爭執且互看不順眼,並沒有離婚,在仍然具有婚姻關係的情況下各自居住、分別生活,就是最標準的分居狀況。
那在現實生活中的分居應該要怎麼辦理,又是否要簽訂分居協議書呢?
如果想要離婚的話,分居是必要的步驟嗎?繼續往下看,讓本文一一為你解答。
分居多久可以訴訟離婚?有分居就能離婚嗎?
分居多久不是重點,在離婚訴訟中法官看重的是兩人之間的「分居原因」。
如果分居是因為工作、求學、照顧年邁家人等等合理的原因事由,就算分居兩三年,法院也可能不會判決讓雙方離婚。
反之,如果分居是因為雙方吵架冷戰、與同住家人有重大摩擦、或彼此生活習慣有著差異巨大等原因,已經讓婚姻關係破裂,沒辦法再繼續維持婚姻,法院就有可能會判決兩人離婚。
因此,並不是分居就一定可以離婚,也沒有一個明確的時間,千萬不要以為分居是離婚的必要條件或必勝手段,就傻傻地離家出走了。
分居的定義是什麼?怎樣才算是分居?
分居根據字面意思可能單純指兩人分開居住,在離婚的議題中,分居更像是一種「雖然兩人還有夫妻名份,但已經沒有夫妻之實」的狀態。
分房睡算分居嗎?
如果夫妻雙方已經完全沒有互動,分住不同房間,形成類似室友一般各自獨立、毫無交集的生活狀態,也可以被算作是分居的一種。
但如果兩人分房睡只是睡覺的時候各自回房,而仍然有一同就餐、聊天、互負扶養義務、甚至合意性交等行為,就可能不會被認為是分居。
分居可以同住嗎?
延續上一點,以此種分房睡的型態各自獨立生活,單純只是礙於現實因素,例如沒有其他地方可以搬出去住等,就算同住在一個屋簷之下,也可以算是分居。
分居需要申請嗎?什麼是「分居協議書」?
在法律上,配偶之間是有同居義務的1,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夫妻雙方應該要住在一起。
不過,當雙方有嚴重爭執,需要相互保持距離暫時冷靜一下,也可能會選擇暫時分居,給彼此一些空間去思考「是否要繼續跟對方維持婚姻關係,抑或是就此離婚」……
分居不需要申請,分居是一種事實狀態。那麼要如何開始呢?
離家出走?還是不告而別?口頭約定?
為了避免對方反過來要求履行「配偶間的同居義務」,建議簽署「分居協議書」,相當於雙方白紙黑字寫明表示:分居是兩人合意作成的決定,並非沒有理由故意不同居或遺棄他方,同時也可以在協議書中約定好分居期間各自的權利義務。
分居協議書怎麼寫?有什麼注意事項?
撰寫分居協議並沒有太多的限制,重點是寫明雙方都同意分居,並把分居期間與婚姻相關問題,例如金錢支出、未成年子女的照顧等等,分配並約定清楚,雙方親自簽名後分居協議就能生效了。
以下提供 3 個注意要點:
- 協議內容不可以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2。
- 協議內容不可以違反法令。
- 協議中不可以訂定無限期的分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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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關於「分居」的常見問題
分居如何證明?
有分居協議書的話就可以作為分居的證明,還可以一併證明分居時間始末。
分居會被告嗎?
如果在沒有正當理由,也沒有與對方合意的情況下就離家居住,是有可能因為不履行同居義務而被配偶起訴的,對方可以提起「請求履行同居」訴訟或者直接以惡意遺棄為理由提起「離婚訴訟」。
離婚前一定要分居嗎?
分居並非離婚的必要條件,但可以作為「雙方感情破裂,已經無法挽回」的依據,有機會以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的「重大事由」提起離婚之訴。
分居可以交男朋友嗎?
分居的狀態下,雙方仍然處於婚姻關係中,還是需要對彼此負忠誠義務,不能有逾越一般人正常交往的份際,否則有侵害配偶權的疑慮,也可能被起訴喔!
分居怎麼報稅?
原則上分居還是要跟配偶一起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但夫妻的分居有經過法院認證,也就是「因為分居而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經法院裁定宣告核可」、「因分居而經法院裁定未成年子女親權」這兩種情形,可以檢附裁定書的影本,各自申報綜合所得稅。
如果是不符合前面兩種狀況的分居,也可以分別填寫申報書,但還是要在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和身分證字號,並勾選相關條件,國稅局會自行合併計算。其他可以各自申報綜合所得稅的狀況可以參考財政部的說明。
分居算單親嗎?
依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中所定的「特殊境遇單親家庭」的定義3,若配偶間僅為分居而尚未離婚或未提起離婚之訴,都不能算是單親家庭。
分居還需要負擔扶養費、贍養費嗎?
扶養費是指扶養未成年子女的費用,不管是分居還是離婚,父母都還是需要對未成年子女負扶養義務,不管小孩跟誰住,父母雙方都還是要負擔子女的扶養費。
法定給付贍養費的義務則是離婚後才有的給付,分居期間沒有義務給付贍養費,但如果雙方在簽訂分居協議時有合意,其中一方願意負擔他方的生活支出或每月定額給付零用金等等,則屬於契約自由的範疇,雙方可以自行約定。
分居小孩歸誰?
夫妻分居達 6 個月後,可以依法協議子女的親權歸屬,如果無法達成協議也可以聲請由法院酌定,與離婚時的親權歸屬解決方式相同,法院會審酌各方意見,並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來進行裁定,事後取得親權的一方如果有不適任,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4。
註腳
- 民法第 1001 條:「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 民法第 72 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 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 4 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特定境遇單親家庭,指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未滿十八歲未婚仍在學子女之家庭:
一、配偶死亡。
二、配偶失蹤,經警察機關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三、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
四、因受家庭暴力已完成兩願離婚登記。
五、已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向法院請求離婚。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離婚後未再婚,其前配偶有第一款、第二款、前款之情形,或受其前配偶家庭暴力而取得通常保護令。
申請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十八歲至二十五歲在國內就讀屬於本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學校子女,或獨自照顧無生活自理能力身心障礙子女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政能力,認定其為特定境遇單親家庭。」 - 民法第 1089 條之 1 :「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但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