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結婚時,需要雙方合意,才能步入一段婚姻,一起白頭偕老過一輩子。
那當要離婚的時候,也一定要雙方合意嗎?可不可以單方訴請離婚呢?訴請離婚的條件是什麼?需要複雜繁瑣的流程嗎?訴訟費用又是多少呢?
本篇文章將逐一為你解答「單方訴請離婚」相關的各式問題,讓我們一起往下看吧!
什麼是「訴請離婚」?
離婚的方式有很多,雙方都願意離婚的情況叫做「兩願離婚1」,兩個人簽訂離婚協議書之後就可以去戶政事務所辦理。
【知識文章】2024 離婚協議書範本下載,律師分享:完整內容與注意事項!
另一種情形,是雙方有離婚意願,但可能因為子女的親權要由誰行使,或是財產要如何分配還談不攏,需要由法院調解或和解,也可以採用「調解離婚2」。
但如果婚姻中兩人已經無法共同生活下去,一方想離婚,另一方卻不願意,那該怎麼辦呢?
這個時候,就是「訴請離婚」上場的時候了!
訴請離婚的正式用語,叫做「裁判離婚」,白話來說就是:「法院認為你們應該要離婚」。
必須符合民法第 1052 條的 10 + 1 種事由,當符合這些情形時,只要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即便對方不願意離婚,法院也能以判決的方式終止兩個人的婚姻關係。
下面我們馬上來看看有哪些連法院都認為應該要離婚的理由。
單方訴請離婚「條件」有哪些?
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規定了 10 項重大離婚事由,只要配偶符合這些條件的其中一項,你就可以單獨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這些事由,是立法者認為極度嚴重、一般人無法繼續維持婚姻關係的情況,為了避免人們困於糟糕痛苦的婚姻關係中無法逃離。
接下來,就讓我們一起看看這 10 種重大離婚事由分別是什麼吧!
1、重婚。
我國法律不允許重婚,一個人同時只能有一位配偶,如果同時有兩段婚姻,結婚時間較後的婚姻是無效的3。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配偶間在婚姻中有對彼此保持忠誠和貞節的義務。
雖然刑法上的「通姦罪」已經除罪了,但是婚姻中另一半出軌,仍然是大家無法接受的事情,民法上依然能以此向法院請求離婚,也可以對配偶和第三者用「侵害配偶權」請求賠償。
3、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這裡的虐待,除了肢體上的暴力之外,也包含言語上辱罵、精神上的虐待。
法院的見解中也認為,「讓配偶下跪」、「頭頂盆鍋」之類的行為,不僅已經構成人格侮辱,讓配偶的精神受到極大痛苦,也屬於不堪同居的虐待,可以請求法院裁判離婚。
4、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延續前面介紹的虐待,如果虐待是發生在「配偶虐待你的直系親屬(如父母、子女、爺爺奶奶等)」或者「配偶的直系親屬(如公婆、岳父母等)虐待你」等情形,也可以訴請離婚。
但要特別注意的是,這項只限定在「直系親屬」,直系親屬以外的親人並不包含在內喔!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配偶惡意遺棄你,例如故意離家出走無法聯繫、不履行夫妻間的扶養義務4、明明有錢卻沒有正當理由就拒絕支付生活費用等等,都有機會構成惡意遺棄。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這個不用我多說,如果配偶想殺害你,法院絕對會支持你離婚的,還猶豫什麼?塊陶吧!
7、有不治之惡疾。
「不治惡疾」沒有明確的定義,究竟什麼是「不治惡疾」,需要仰賴個案中法官的判斷來界定它的範圍。
大部分法官的見解,要到達「不治惡疾」的程度,是指:
配偶的疾病嚴重且無法治癒,已經嚴重影響婚姻生活,甚至具有傳染病,可能會影響自身健康。
也因為如此,「不治惡疾」的範圍也會隨著時代、觀念的變遷和醫療的進步而有所不同。
這裡簡單舉例幾項法院曾經的判斷:(可能年代久遠,不一定會和現在的法院見解相同。)
- 屬於不治惡疾:花柳病(梅毒等性病)、愛滋病
- 不屬於不治惡疾:失明、殘廢、不孕症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與上述的不治惡疾類似,是否無法治癒且嚴重影響婚姻生活,需要仰賴個案法官的判斷。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當配偶失蹤,生死不明超過三年,可以單獨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如果配偶因為故意犯罪,而被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可以單獨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神祕的第 11 項事由
民法第 1052 條列舉了 10 種離婚條件,我們可以發現條件非常嚴格,但是一段痛苦的婚姻不一定是因為發生這些嚴重的大事,可能是日積月累的小事,已經到達無法忍受的程度。
為了不讓當事人困於已經難以維持的婚姻中,1052 條第 2 項賦予了一個離婚的理由:
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其實翻開判決書,這是實務上最多人使用的理由。
無論有沒有前面提到的 10 種原因,很多時候走到離婚這一步,原因都不只一個,所以當兩人的婚姻已經無法維持下去了,沒有過失的一方就可以用「難以維持婚姻」訴請離婚。
此時聰明的你可能會想到:
那如果雙方都有過失的話,雙方都不能提起訴訟嗎?
過去的實務見解認為,只有過失比較小的一方可以提起離婚訴訟,但在憲法法庭做出的最新判決中(112年憲判字第4號)推翻了這個見解,如果雙方都有過失,那雙方都可以提離婚。
詳細說明可以參考影片:【外遇在先,竟然還可以請求離婚?|喵星律師 施宇宸】
訴請離婚如何申請?
只要備妥起訴的書狀文件、證據和訴訟費用 3000 元(一審),就可以向法院(夫或妻住所地法院、共同居所地法院、起訴原因發生地法院5)提起離婚訴訟了。
分居多久可以訴請離婚?
這要視情況而定。
分居的時間並不是法院判定可不可以離婚的主要原因,而是做為一個判斷的依據,法院真正在意的是:兩個人分居的情況是不是已經造成這段婚姻「難以維持」。
如果法院認定,雙方分居的事實,已經達到使這段婚姻無法再繼續持續下去的地步時,就算只分居半年,法院都有機會判決離婚。但是,如果兩個人感情很好,分居可能是因為其他的原因,例如工作地不同、要照顧家人等,也不會因此而變成離婚的理由。
訴請離婚流程
1.起訴
首先要撰寫離婚訴狀(家事起訴狀),起訴狀要記得付證據,向法院(住所地法院、共同居所地法院、起訴原因發生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繳交裁判費。
2.調解
起訴後,法院會先進行「調解」,離婚一定要經過調解的程序,讓雙方先進行協商,此時如果能達成離婚共識,就能進行調解離婚(或和解離婚),不用等法院下判決。
但若是協商破局,還是會進入審判程序。
3.開庭與判決
開庭期間,雙方各自提出訴求與法條基礎,並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論點。
雙方攻防完畢後,法院會在審酌一切資料後作出判決,判決書會郵寄給雙方當事人,收到後必須確認判決內容,如果雙方都接受,訴訟就宣告終結;如果不服,可以在 20 日內向法院提出上訴。
訴請離婚一定會成功嗎?
訴訟講究的是事實夠不夠清楚,是不是有證據支持你的主張,以及法官的自由心證。
因此,沒辦法保證離婚訴訟一定會成功,但起訴時如果可以注意這些小細節,就可以增加訴請離婚成功的機率:
重婚與外遇(合意性交)
如果有事前同意、事後原諒、知悉超過 6 個月或者事件發生已經超過 2 年了,就不能用「重婚」和「外遇」為理由向法院訴請離婚。6
意圖殺害與遭判刑 6 個月以上
如果知悉超過 1 年或者事件發生已經超過 5 年,就不能向法院訴請離婚。7
訴請離婚一定要請律師嗎?
如果有自信可以自己打贏官司,不請律師當然沒問題。
但有經驗的專業律師,可以告訴你什麼樣的證據有說服力?什麼樣的訴訟策略更能讓法官願意將法律的天秤向我方傾斜?
甚至在調解階段,律師可以協助雙方促成協議。
如果有任何離婚相關問題,都可以在下方預約律師進行線上諮詢喔!
訴請離婚費用要多少錢?
向法院提起訴訟要繳交「法院裁判費」,費用會因為審級和訴訟類型不同而有所差異。
- 離婚的第 1 審起訴,須繳新台幣 3,000 元
- 如果上訴到第 2、3 審,須繳新台幣 4,500 元
- 如果是離婚加上酌定子女監護權(親權)的訴訟,裁判費為新台幣 4,000 元
- 如果繳交裁判費後雙方有達成調解或和解,可以請求法院退還裁判費的 3 分之 2
律師的費用,根據每個事務所報價的方式不同,通常是民事訴訟一個審級的費用。
【知識文章】等等先別急!這份「律師費用」行情總整理非常重要!
訴請離婚,對方不到怎麼辦?
如果對方已經收到法院合法通知、沒有重大理由不出席。
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 385 條向法院聲請「一造辯論判決」,相當於對方放棄為自己辯論的權力,有機會讓法院優先參考你的主張,並參考現有的證據資料就出判決。
但這並不代表對方就一定會敗訴喔!有可能他沒有出庭,但是有寫書狀,還是要是法院審酌的情況而定。
註腳
- 民法第 1049 條:「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 民法第 1052-1 條:「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 民法第 985 條:「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 民法第 1116 條之1:「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 家事事件法第 52 條第 1 項:「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
- 民法第 1053 條:「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 民法第 1054 條:「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