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有件轟動全台的跨國爭監護權案,台巴混血男童喪父,巴西外婆與台灣叔叔搶監護權引發外交風波,最後法院將監護權判給巴西的外婆。
那麼,究竟什麼情形下可以監護權轉移,可以轉移給誰?監護權轉移需要什麼資料?以及改變監護權的程序要多久?本篇將一一說明未成年人監護權轉移的完整解答。
誰可以改定(轉移)監護權?
這篇文章講的監護權,是指父母無法行使親權時(例如:雙亡、失蹤或不適任),由其他人擔任監護人的情形。
沒錯!其實法律的正式定義,親權和監護權不一樣喔!
親權是父母的權利,而監護權是由父母以外的人行使負擔1。
但是為了讓大家比較好理解,父母親的情形也會用「監護」兩個字,例如:由父親單獨監護;或由雙親共同監護等。
何謂「改定監護」?
簡單來說,就是改由其他人來當監護人。當原本有監護權的人不適任,或是對未成年子女產生不利的影響時,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
或許你在搜尋文章的時候會看到「轉移監護權」這個名詞,但是「監護權改定」才是正式法律用語名稱喔!
誰可以擔任監護人?
再提醒一次,這裡指的是當父母任何一方都沒有辦法行使親權的時候,例如:父母雙亡、入獄或失蹤等無法適任時,會由父母以外的第三人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人。
法定監護人
依民法第 1094 條第 1 項規定,如有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的監護人拒絕擔任時,下列之人依順序來擔任監護人,不必向法院聲請,僅需填具資料向法院報告:
- 與未成年人同居的祖父母
- 與未成年人同居的兄姊
- 不與未成年人同居的祖父母
選定監護人
符合以下三種情形時,可以請求「法院」選定監護人:
1、選定監護人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監護權利時,例如說:雙方接染有毒癮,亦不適合再擔任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人。
2、另行選定監護人
因為監護人死亡、法院允許其辭任,或是第一順位的監護人本身是「未成年、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失蹤」等不能當監護人的情形,而且,沒有後順序的法定監護人時,可以請法院另選適當的人來擔任監護人2。
3、改定監護人
因監護人不能勝任監護職務,或不符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時,可以請求法院改選一位適當的人來擔任監護人3。
在改定監護權尚未決定以前,會先以「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權人,通常就是由縣市政府擔任。
誰可以改定監護
法院可以依職權或是根據以下對象的聲請4改定監護權:
- 未成年人本人(受監護的人)
- 四親等內之親屬
- 檢察官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其他利害關係人
如何改定監護權?
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首先:
向未成年人之住所地或居所地的地方法院或少家法院提出聲請。
法院會以保護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原則。
並審酌未成年子女的意願、人格發展、監護人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同時,也會參考第三人的報告,例如: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 家事調查官的調查報告、聽取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意見,做出最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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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轉移需要帶什麼資料?
- 聲請書狀。
- 未成年人、聲請人、擬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的戶籍謄本各1份。
- 未成年人父母不能行使親權的證明文件(如父母死亡證明書、 除戶謄本、警察局查尋人口報案單、失蹤證明文件、停親報告等)。
- 其他法院要求提出之文件。
- 聲請人可向法院推舉監護人或開具財產清冊人之人選,並應檢附「同意書」及「親屬系統表」。
- 費用 1500 元。
監護權轉移要多久?
監護權移轉的程序需要向法院提出聲請狀,召開家事調解,若調解成立便可向戶政事務所登記;若調解不成立則會經由法官審理後下裁定。
所以監護權轉移辦理時長需看法院的進度快慢,若一開始便調解成立,時間會大大縮短。
監護權轉移同意書範本下載
聲請改定未成年之監護人的書狀可以參考司法院的書狀範例:
範例一:聲請選定未成年人之監護人
範例二:聲請改定未成年人之監護人
範例三:聲請另行選定未成年人之監護人
監護權轉移實際案例
爺爺從不負責任的爸媽手上帶回孫子
聲請人阿宸為【未成年子女 A 】之外祖父,因為 A 的父母從A出生以來,只有短暫照顧到阿宸 1 歲半時,後來不負責任的爸爸,就把 A 帶回老家讓阿宸和老婆照顧,1 年之後,又把 A帶走跟女朋友同居。
沒想到,不負責任的爸爸和女朋友分手後,在外頭到處欠債,被黑道威脅、砸屋,阿宸知道之後趕緊把 A 帶回去照顧,後來爸爸就失聯了,媽媽也失去聯繫,對 A 不聞不問,雖然 A 的爸爸媽媽都還在,但是明顯不適合擔任 A 親權人,阿宸向法院聲請選定阿宸為監護人。
阿宸是 A 的二等親親屬,法院認為讓阿宸擔任 A 的監護人符合 A 的最佳利益,改定由阿宸擔任 A 之監護人。
改定監護權容易嗎?
改定監護權難度比一般酌定監護權訴訟來的高,除了需要舉證對方不適任監護人的理由之外,也必須主張自己在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方面具備哪些優勢。
法院以未成年子女成長發展的最佳利益為考量,並審酌以下幾點:
- 受監護人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需要。
- 監護人之年齡、職業、品行、意願、態度、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生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紀錄。
-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或受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及利害關係。
- 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人之利害關係。
-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法官也可能會請第三方進行評估,例如社工、家事調查官等等,所以並不能以「容易」或「不容易」來評斷,這是一件需要審慎評估,聲請方也需要積極舉證的事件。
其他「監護權轉移」常見問題
監護權能轉移姑姑嗎?
如果父母因為去世、入獄、再婚或其他原因,導致無法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責任,原則上會按照以下順序來指定監護人:
- 和未成年人同住的祖父母。
- 和未成年人同住的兄姊。
- 沒有和未成年人同住的祖父母。
所以父母的兄弟姐妹並沒有在以上順序裡,但是如果按照這個順序指定的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不利,可以向法院聲請(或法院依職權)改定為更適合的監護人。
簡單來說,如果小孩的父母無法或不適合行使監護權,而由祖父來擔任監護人對孩子不利,那麼姑姑可以向法院申請成為孩子的監護人。
向法院申請姑姑成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提供主要由姑姑照顧的證據,例如同遊照片、聯絡簿簽名、學校群組成員是姑姑等等,來向法院佐證。
監護權能轉移祖父母嗎?
在正常情況下,父母均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也不存在嚴重侵害子女利益的行為下,即使父母離異,祖父母也無法成為監護權人。
但當父母無法行使親權時,根據法定監護人的順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就具有第一順位。
註腳
- 民法第 1091 條:「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
- 民法1106條第1項:「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受監護人無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之監護人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一、死亡。二、經法院許可辭任。三、有第一千零九十六條各款情形之一。」
- 民法1106-1條第1項:「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 民法第1094條第3項:「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