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婚姻走到終點,不僅是夫妻雙方的事情需要做分配,當雙方有了小孩,夫妻離婚後,往後小孩跟誰一起生活也成了一個課題。當爸爸和媽媽都有意想爭取監護權,該怎麼辦?有哪些注意事項,雙方對法律程序感到陌生或無助,只能陷入悲觀、煩躁的思緒,互相指責對方的不是。
本篇文章將會介紹監護權的基本概念、法庭考量因素,以及如何準備爭取監護權的關鍵資料,幫助您在法律程序中更有方向和信心。
小孩監護權重要嗎?有什麼用?
各位父母耳熟能詳的小孩的監護權,其實就是法律上的用語「親權」。
小孩的監護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包括養育保護權、合理管教權、子女行為決定權、子女財產管理權。
它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一種義務,確保孩子在安全、穩定的環境中成長。
擁有監護權的一方可以合法地為孩子的生活做出重要決定,而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依然對孩子有保護照顧的責任,但已不再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對於孩子的大部分事情無法決定。
因此,監護權對孩子的福祉和父母的角色都具有重大意義。
監護權定義:監護權?扶養權差在哪?
監護權與扶養權雖然都與孩子的照顧有關,但在法律上有不同的意義與範疇:
監護權
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對未成年子女的法律責任,包括照顧、教育、醫療、居住安排,以及代表孩子處理法律或財務事務的權利。這是一種全面性的權利與義務,涵蓋孩子的重大決策。
扶養權
相較於監護,更偏向實際生活中的照顧與支持,包含為孩子提供生活費用、衣食住行的保障,以及日常的陪伴與關懷。扶養權不一定涉及法律層面的決策,但與孩子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
簡單來說,監護權是法律上的全盤管理與決策權,扶養權則是實際照顧孩子的責任。兩者在離婚或監護權爭議中可能分屬不同的父母,但通常互相配合,共同影響孩子的成長環境。
未成年監護權到幾歲?小孩幾歲可以選擇監護權嗎?
根據民法規定,監護權適用於未成年的子女。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民法修正將成年年齡下調為 18 歲,這意味著子女在 18 歲前屬於未成年,仍需由父母或監護人負責監護。
至於子女是否能選擇監護權,法律上並未明確規定一定年齡的孩子可單獨決定監護權歸屬。然而,在監護權案件中,隨著子女的年紀越長,越可以表示自己的意見,法官在判定監護權時通常會參考子女的意見,作為裁量的參考之一。
但這不代表叫孩子回答「我要跟媽媽」或「我要跟爸爸」就可以決定,法官會透過和未成年子女的談話去了解孩子的想法,也會綜合社工、程序監理人以及雙方在法庭上的主張和事實證據調查的結果來評斷。
切勿因此就把壓力加諸在小朋友身上喔!
共同監護 VS 單獨監護,哪個好?好處、缺點分析
共同監護與單獨監護各有其好處與缺點,適用情況因家庭狀況而異。
共同監護
雙方父母共同保有監護權,對孩子的重大事項共同決定,但還是會選定一位主要照顧者。
好處:
- 孩子利益最大化:父母雙方持續參與孩子的成長,能提供更完整的情感與支持。
- 降低爭端:避免因為監護權歸屬爭議導致的法律糾紛。
- 穩定性:孩子仍能感受到父母雙方的關愛,心理影響相對較小。
缺點:
- 決策效率低:父母意見不合時,對重大決策可能產生僵局。
- 衝突延續:若父母關係不佳,可能增加孩子暴露在衝突中的風險。
- 實施困難:需要雙方有高度的合作意願與能力,否則難以落實。
單獨監護
監護權僅歸一方所有,另一方原則可享有探視權。
好處:
- 決策效率高:單方能快速為孩子的生活做出決定,避免拖延。
- 減少衝突:在父母關係惡劣時,避免因共同監護導致的持續爭執。
- 穩定環境:由一方負責監護,能提供孩子相對穩定的生活環境。
缺點:
- 情感缺失:孩子可能因另一方參與減少,感到孤單或情感失落。
- 壓力集中:負責監護的一方需要承擔更多的壓力與責任,可能影響孩子的生活品質。
- 依附感問題:可能導致孩子對單方過度依賴,影響心理發展。
選擇的關鍵
如果父母之間仍能良好溝通並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優先,共同監護是較好的選擇。
若父母矛盾嚴重或合作意願低,單獨監護能減少衝突對孩子的影響。
最終決定應根據孩子的需求與家庭實際情況,由法院裁定或雙方協商而定。
監護權判給媽媽?男女標準差異大?
關於監護權的判定,法律條文中並未明文規定監護權應偏向父母任一方。
在實務上,監護權的歸屬主要取決於子女的最佳利益,但實務中卻常見母親更容易獲得幼兒監護權的現象。這種趨勢雖不完全基於法律規定,而是受到社會觀念的影響。
男女標準差異的可能原因:
- 傳統性別角色的影響:
台灣社會普遍認為母親在幼兒照顧上具有天然優勢,尤其在年幼子女需要密集關懷時,母親的角色更被放大。基於「幼兒從母原則」的觀念,法官傾向將幼兒監護權判給母親。 - 育兒歷史與角色分工:
若母親在婚姻期間為主要照顧者,法院認為延續這種照顧模式更有助於子女的身心穩定。 - 與子女的情感連結:
幼兒多與母親有較深的情感依附,尤其是在日常照顧中建立的聯繫,這成為判決考量的核心因素之一。 - 孩子的需求:
實務上,法院更傾向於將監護權判給能提供穩定且熟悉環境的一方,這通常與過去的主要照顧者一致。而母親因育兒文化與現實分工的關係,常被視為更能滿足孩子日常需求的一方。 - 經濟條件的考量:
雖然經濟能力也是考量因素,但相較於過去,法院現在較少單純以收入高低來決定監護權,更著重於誰能更好地滿足孩子的整體需求。
法院裁量的主要依據:
法院在判決監護權時的主要考量是子女的最佳利益,及其他多項因素,包括父母的育兒能力、子女的需求與情感聯繫,以及整體生活環境的穩定性。
理論上,法律並未偏向任何性別,但在實務上,母親往往較容易被認為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要求。
男女標準差異是否公平?
- 偏向母親是否合理?
當孩子年幼時,法院考量母親可能更具備自然的育兒條件,例如母乳餵養等,這有其合理性。但隨著孩子年齡增長,這種理由可能不再具說服力。 - 對父親的不公平
若父親在婚姻期間積極參與育兒且與子女有深厚情感聯繫,但因性別刻板印象而影響裁判結果,這對父親來說是不公平的,也可能損害子女的利益。
因此,在爭取監護權的時候,如果是屬於較弱勢的一方,需要排除性別刻板印象,以確保子女的最佳利益能真正落實於裁判結果中。
如何爭取監護權?8項原則與 4 大技巧
雙方協議、法院調解、法院裁判
取得監護權的方式通常有三種,「協議」、「法院調解」、「法院裁判」:
- 協議:
夫妻離婚時,雙方自行書面協議決定小孩監護權歸誰,並約定好扶養費及小孩會面交往方式等條件,雙方協議好後再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就可以了。 - 法院調解:
當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卻又擔心法院裁判過程漫長,可以向法院聲請調解,雙方經法院調解取得共識後而作成的調解筆錄,該筆錄等同法院判決,此方式既可以有公權力又能避免漫長的法律訴訟程序。 - 法院裁判:
由法院作出判決,對於小孩監護權歸屬,法院會以小孩最佳利益作為出發點,評父母雙方各項條件,決定哪一方適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人。
爭取監護權的8原則
前面有提到,法院在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監護權)進行判決時,應該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優先,法務部也發布了判決時應該注意的幾項參考原則。根據法律規定1、法務部所發佈的參考原則2以及法院曾經做出的判決3,整理出以下幾類:
(一)關於子女因素
以子女今後之身心健全發展為判斷重點。
判斷原則:
- 1.母親優先原則(幼兒從母原則):
子女為嬰幼兒時,因一般常識認為嬰幼兒比較需要母親的養育,依此原則,法院通常會將嬰幼兒的監護判給母親。 - 2.子女意思尊重原則:
未成年子女若已經成長至一定年齡時,則需要聽取子女的意見,由子女表示其意願。 - 3.照護之繼續性原則(現狀維持原則):
避免因更換生活環境或照顧人,使未成年子女處於不安定的狀態,而造成其精神上負擔。法院會考量未成年子女過去以來的照護狀況,及心理上之親子情感聯繫,一般以尊重未成年子女目前狀況而決定誰為親權人。 - 4.手足同親原則(手足不分離原則):
對於年幼子女而有數人時,審判實務上都盡可能將兄弟姊妹置於同一親權人,使得手足之間得以共同生活,而有利其健全成長。
(二)關於夫妻雙方各項因素之比較
主要在比較夫妻雙方到底以誰作為親權人(監護權人),較為適合。
判斷原則:
- 5.父母適性比較衡量原則:
針對父母的經濟能力、居住條件、身心健康、性格、對於子女之親情熱愛程度、照護意願、養育能力、照護輔助者及其他支援系統之有無、照護之繼續性等加以比較衡量。
(三)關於保護教養子女之狀況
以過去保護教養子女之紀錄,以及評估今後是否適任保護教養子女之角色。
判斷原則:
- 6.主要照顧者原則(主要養育者原則):
在夫妻不共同生活中,主要以是由誰負擔子女的照顧責任,除了金錢的提供,主要以過去保護教養子女之紀錄及參與子女成長所付出之時間。 - 7.善意父母原則:
夫妻間為了爭奪子女親權難免有惡言相向的情況發生,為了避免這種情況,法院會針對父母提出的子女「扶養費用負擔方案」或「會面交往方案」等,評估父母何者較具有善意,作為親權歸屬之判斷依據。 - 8.心理上父母原則4:
未成年子女心理上所依賴的成年人,而此人所以能夠讓子女產生依賴的心理聯繫。
監護權社工訪談技巧與注意事項
爭取監護權時,社工訪視報告,往往是法院決定監護權歸屬的重要參考之一。
因此除了在法庭上有良好的表現外,與社工建立良好的溝通與對話也是非常重要的,若能在訪視環節中得到社工信賴,能大大增加爭取監護權之機會,這也是爭取監護權技巧之一。
在社工的訪視過程中需要注意:
1. 展現穩定的育兒能力
- 清楚描述孩子的生活細節:
說明自己如何安排孩子的作息、飲食、學業和娛樂活動,例如:「我每天早上 7 點準時叫孩子起床,陪他吃早餐後送他上學,放學後會輔導功課。」 - 強調對孩子的關心:
分享自己如何關心孩子的情感需求,例如處理孩子心情低落或生病時的具體事例。
2. 表現冷靜與合作態度
- 保持尊重與禮貌:
即使對對方有不滿,也應避免在社工面前批評另一方,以免被認為有不成熟或攻擊性的行為。 - 避免情緒化表現:
不要因為訪談中提及爭議點而情緒失控,應以冷靜的語氣解釋自己的立場。
3. 突顯親子關係的親密性
- 分享共同活動的經驗:
說明與孩子共同完成的事情,例如帶孩子參加學校活動、教導生活技能等。 - 表現對孩子的了解:
提及孩子的喜好、個性和需求,例如:「他最近對科學特別感興趣,喜歡看天文相關的書籍。」
4. 強調孩子的最佳利益
- 專注於孩子的需要:
訪談中應重點討論如何滿足孩子的身心需求,而非集中在自己如何受委屈。 - 提供具體的未來計劃:
說明自己對孩子的教育、健康及生活穩定性的安排,例如未來的學校選擇、住家環境的改善等。
父母在社工訪談中的表現不僅影響監護權的判決,更反映出其對孩子的責任感與育兒能力。因此,保持誠實、專業與孩子為中心的態度,是爭取監護權的關鍵。若有需要,可諮詢專業律師或相關專家,協助準備訪談細節,確保自身權益和孩子福祉。
害怕失去寶貝子女的監護權,讓你提心吊膽、戰戰兢兢嗎?別擔心,讓專業律師陪你找方法。
宸星法律事務所有專業律師團隊,我們的律師有專業談判經驗,可以為你爭取最佳利益;提供精準法律策略,根據你的需求為你量身規劃最適合的方案;透過 LINE 諮詢,用最方便的方式,隨時獲得專業建議與即時的法律支援。
有法律問題,馬上點擊連結,加入官方 LINE 好友,或預約線上諮詢!

監護權官司要打多久?需要多少費用?
打監護權官司前依法必須先行調解,屬於強制調解案件,監護權官司的時程與費用取決於案件的複雜程度、雙方的合作程度以及法院的審理進度。
監護權官司的時程與費用取決於案件的複雜程度、雙方的合作程度以及法院的審理進度。以下是影響時程和費用的主要因素與一般情況:
一、監護權官司所需時間
簡單案件:3 ~ 6個月
- 雙方爭議不大,願意配合法院進行調解,案件通常能快速結束。
- 通常在法院主持下的調解會中達成協議,省去進一步訴訟程序。
複雜案件:6 個月至 2 年以上
- 爭議大: 雙方對監護權、探視權或財務分配意見分歧嚴重。
- 多次開庭: 需要多次法庭聽證,調查證據、聽取專家意見或安排社工訪談。
- 需輔助調查: 如子女訪談、家庭環境評估或心理鑑定,可能延長案件進行時間。
影響因素
- 法院案件負擔: 案件量大的法院審理速度可能較慢。
- 對方態度: 若對方不合作或拖延程序,可能大幅增加所需時間。
二、監護權官司的費用
費用主要包括法院裁判費用和委任律師費用,具體數字因案件複雜度而異。
1. 法院裁判費:
- 合併提起「離婚」與「酌定子女親權」之訴,裁判費為4,000元
- 合併提起「酌定子女親權」與「扶養費」之訴,訴訟離婚費用裁判費為1,000元
- 合併提起「離婚」「酌定子女親權」與「扶養費」之訴,離婚裁判費為4,000元
2. 律師費用:
- 委任律師的費用依案件複雜程度,通常為10萬元~20萬元之間,甚至更多。
3. 自行處理:
- 如果當事人選擇自行處理訴訟(未委任律師),則只需支付法院裁判費及必要的行政費用。但自行處理可能因法律程序不熟悉而降低勝訴機會。
監護權可以轉移嗎?
可以。
當獲得監護權的一方對小孩漠不關心或是沒有妥善照顧,甚至有家暴等情事,則未獲得監護權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
其他「監護權」常見問題
有監護權可以帶走小孩嗎?
雖然有監護權的一方對小孩的生活、教養等有主要的決策權,但並不代表可以單方面帶走小孩,或是不允許對方探視小孩。單方面帶走孩子,導致另一方權利受到侵害,就會有觸犯略誘罪的可能。
小孩監護權可以給阿公阿嬤嗎?
依《民法》第 1094 條規定,如果父母因死亡或不適合擔任監護人,原則上由下列法定順序之人擔任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因此如果父母死亡或是不適合擔任監護人,原則上阿公阿嬤就可以聲請向法院聲請改定小孩的監護人並向法院聲請擔任小孩的監護人的。
姑姑可以當監護人嗎?
如果用《民法》規定法定順序監護人行使監護權對未成年人有不利之情形,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
換言之,如果小孩的父母不能或不適行使親權,且祖父擔任監護對小孩並非有利,姑姑是可以 依民法第 1094 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71 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改定小孩的監護人並向法院聲請擔任小孩的監護人的。
共同監護可以隨時看小孩嗎?
應視雙方如何協議,不是主要照顧者的一方還是有探視權。
父母雖然離婚了,但對小孩的教養、照顧還是一樣有責任及義務喔!
因此夫妻雖然離婚了,但仍有義務扮演稱職的父母角色,在小孩面前夫妻的恩怨需放一旁,任何一方都不可以阻止對方探視小孩,也不要在小孩面前說對方的不是,建議還是秉持友善父母原則,讓小孩依然在健全的環境下成長。
如何放棄監護權?
依法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保護、教養的義務。
即使夫妻離婚,父母一方或雙方仍需履行這些義務,也就是監護權的行使。
放棄監護權,指的是父母一方放棄對未成年子女日常照顧及教育相關決策的權利與責任,但這並不會終止父母與孩子的法律關係。即便放棄監護權,該方仍保有探視權,同時必須繼續履行經濟扶養義務,包括支付子女的生活費。
因此,放棄監護權並不代表可以完全免除對孩子的所有責任。
監護人可以領小孩的錢嗎?
依法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父母,對子女的財產有管理權,但這並不代表監護人可以隨意使用子女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有權代為管理、使用收益未成年子女無償取得的財產,例如遺產。然而,這種管理必須以子女的利益為前提,不得將子女的財產作為個人的用途。
監護人可以代為管理或提領子女的錢,但僅限於為子女利益使用,且需有正當理由與明確用途。監護人不應將子女財產作為個人用途,否則可能面臨法律風險。
註腳
- 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 法律字第 10303500400 號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53號民事判決
- 本原則並沒有被列在法務部所公告的參考原則中,但廣泛出現在法院判決內容,是參考外國法律發展而歸納出來的規則之一,詳見註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