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宸早上騎機車上班,路上被撞,躺在急診室想:這算職災嗎?順路買了早餐,公司會不會說「你自己騎車的」?(小宸為虛構)
先給結論:上班途中車禍有機會算職災,但看時間、路線與是否私人行為;勞保局的認定,和公司要不要補償,是兩條線。
你好!我是「喵星律師」施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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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下班途中車禍算職災嗎?認定先看三件事
上下班車禍職災,俗稱通勤職災: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下稱審查準則)規定,被保險人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的應經途中發生事故受傷,「視為職業傷害」。1認定先看三件事: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不以最短路線為限),以及沒有「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或第 17 條列舉的違規情形(審查準則第 17 條)。
兩條線要分清楚:勞保職災給付向勞保局請領,不看公司有無過失;公司職災補償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向雇主請求,通勤是否適用有不同見解(第四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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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繞路、順道吃早餐、接送小孩,還算通勤嗎?
順道買餐、接送小孩不是當然被排除;關鍵是時間是否密接、有沒有明顯偏離、是否在日常生活範圍。審查準則排除的是「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3情境對照(勞保給付面):
| 情境 | 怎麼看 | 要注意 |
|---|---|---|
| 正常時間、路線 | 原則上視為職業傷害 | 保留打卡與事故資料 |
| 順道買早餐、晚餐 | 有機會;看距離、方向 | 可能以方向相反否准 |
| 順道接送小孩 | 有機會;看是否日常固定 | 跨學區、反方向被否准 |
| 聚餐、逛街、折返取東西 | 原則上不予認定 | 偶發、非日常必需 |
| 非適當時間、非日常住處出發 | 原則上不予認定 | 雇主臨時叫回另有規定 |
勞保局否准不代表沒機會:
判決解析
下班順路買晚餐出車禍,勞保局只給普通傷病,法院判應給職災給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 年度簡字第 20 號 判決全文 ↗ 2025 年 5 月 29 日|簡易程序一審・司法院查無上訴紀錄
案件事實
被保險人 2022 年 9 月下班後,返家途中發生車禍(距住處約 1.7 公里),受傷住院。她是去買晚餐、加油。
勞保局認為該處方向相反、買晚餐非日常必需,只給普通傷病給付;救濟都被駁回。
法院認定
法院認為,「應經途中」指合理通勤時間與路徑,位置要考慮但不是唯一標準,不宜僵化。本案時間密接、在合理生活圈(有平常在該處消費的發票),買晚餐是為隔天正常上班,不是私人行為。5
結果:撤銷原處分,勞保局應核給職災傷病給付、住院照護補助與自墊醫療費用。
施宇宸律師怎麼看這個判決:
繞路買餐不是一律被排除,法院看時間、距離與是否在日常生活範圍。建議你保留消費紀錄(發票、行車軌跡);否准別放棄,還能走爭議審議與行政救濟。
另一條線結果可能不同:臺北地院 113 年度勞簡上字第 23 號判決,保全人員順道買早餐出車禍,勞保局已核給職災給付,但向公司請求醫療費時,二審認為通勤事故本身就不屬勞基法第 59 條職災而駁回,理由與買早餐無關(2025 年 5 月 22 日,不得上訴)。6所以買早餐不能說「一定算」或「一定不算」。被否准可在 60 日內申請審議。7
三、騎機車自摔、自己有違規,還能領職災給付嗎?
準則不限交通工具,也不以有對方車為要件,自摔在勞保給付面可能成立。但第 17 條列舉 9 款不得視為職業傷害;沒落入 9 款的一般過失,不當然被排除。8
| 情境 | 勞保給付面 | 要注意 |
|---|---|---|
| 單方自摔 | 有機會;靠事故與就醫紀錄 | 強制險通常用不到 |
| 落入 9 款(無照、闖紅燈、酒駕、逆向等) | 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 第 9 款範圍見解不一 |
| 9 款以外的一般過失 | 不當然被排除 | 仍要符合時間、路線 |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度勞上字第 34 號判決:設備單位助理工程師下班騎機車返家,發覺忘帶鑰匙折返公司,左轉時搶先進入來車道而碰撞。二審認為折返取鑰匙是私人行為,搶先左轉又符合第 9 款,都不是職業傷害;勞工領過勞保職災給付、公司也給過公傷病假與工資補償,法院仍不據此認定是職災,後來公司以業務緊縮資遣也被認為合法(2026 年 5 月 26 日,確定)。10這是私事加落入 9 款,不是「違規就不算」。
施宇宸律師建議:
別自己先判斷「我有違規,不會算」就放棄;9 款是列舉,否准還能 60 日內申請審議。事故當場報警、申請事故資料,別自己下「是我違規」的結論;就醫時照實告訴醫師是上班途中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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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班途中車禍可以請公傷假嗎?沒受傷呢?
勞工請假規則第 6 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致傷病,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11通勤事故算不算勞基法第 59 條職災,最高法院 2024 年判決與高等法院座談會多數意見採肯定,但仍有地方法院採否定,所以公司給不給公傷假可能有爭議。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748 號判決:護理師上班途中騎機車追撞受傷,最高法院認為通勤事故在勞基法第 59 條職災文義範圍內;但仍廢棄發回,醫療費用是否必需、原領工資怎麼算都要再查(2024 年 12 月 26 日),不是確定公司要付多少。12
沒受傷呢?公傷假的基礎是治療休養,沒有就醫與診斷證明時通常沒有基礎;處理事故、警局筆錄的時間,建議與公司協商其他假別,並弄清楚事病假怎麼扣薪。
延伸閱讀:請事假、病假會扣薪嗎?月薪怎麼扣才合法、全勤獎金會不會被扣
五、上班途中車禍可以領什麼?勞保、公司、強制險、對方賠償怎麼搭
一張表看誰給什麼
| 來源 | 誰給 | 有什麼 | 提醒 |
|---|---|---|---|
| 勞保職災給付 | 勞保局 | 醫療、傷病、失能、死亡 | 不看公司過失;5 年時效 |
| 公司職災補償 | 雇主 | 醫療費、原領工資、失能死亡補償 | 通勤有分歧;2 年時效 |
| 強制險 | 對方車的保險公司 | 醫療、失能、死亡 | 不看過失;自摔通常用不到 |
| 對方賠償 | 肇事者 | 醫療、勞動能力減損、慰撫金 | 自己過失可能減輕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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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一起領嗎?會不會互相扣?
來源不同,原則上可分別請求,但不是都能全拿。三個規則:勞保職災給付與勞保普通傷病擇一;強制險給付視為肇事者賠償的一部分,可扣除;公司可就勞保已給付的部分抵充職災補償。14怎麼抵依個案認定,領取前先確認來源,以免被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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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說不算職災、不讓我申請怎麼辦?
公司不認,不等於勞保局不給;公司不填表,被保險人仍可向勞保局請領。15雙方說法不一致時,保險人應請公司(投保單位)提出反證;公司提不出來,保險人應以被保險人的意見或證據,綜合其他事證審查。16公司只說「不算」卻無證據,勞保局不會只聽一方。
現在就能做的事:
✓警方事故資料、打卡紀錄
✓路線截圖、日常消費發票
✓診斷證明、收據
✓公司說「不算職災」的對話截圖
公司沒投保呢?受僱勞工仍可請領,保險人發給後再命公司繳納,雇主補償責任還在。17
受傷後被資遣?職災醫療期間雇主原則上不得終止契約;但法院若認定事故不是職災,就不在醫療期間,如前述案例。18
可向縣市政府勞工局(部分縣市稱勞動局)申請調解,或撥 1955 專線。本所曾協助一位外派監工時受傷的勞工,經多次勞資調解與公司達成和解(那是工作中受傷,不是通勤事故;案例見下方延伸閱讀)。
施宇宸律師建議:
公司說不算,先別簽「自己請假、放棄補償」的文件,也別因此不申請勞保給付;公司的認定不拘束勞保局,更不拘束法院。簽字前先確認抵充範圍,別輕易寫離職書,公司補償建議事故後 2 年內處理。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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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雇主或 HR?通勤事故在勞保給付與職災補償可能有不同認定,是否投保、填發書表都影響責任,建議先評估再回覆。
七、其他「上班途中車禍」常見問題
提早很久出門或繞去別處,還算職災嗎?
要看是否仍在適當時間與合理路徑;時間遠逾通勤所需、繞去非日常處所,原則上不予認定。
勞保職災給付和公司補償可以兩邊都領嗎?
原則上可分別請求,但公司可抵充勞保已給付的部分;怎麼抵依個案認定。
騎機車被撞,對方的強制險可以請嗎?
對方有車、你是車外第三人時,原則上可向對方車的強制險請求,不看過失;自摔通常用不到,2 年內要行使。
沒有受傷,也要告訴公司或請假嗎?
建議當天就告知主管,並保留報案紀錄與現場照片;事後才出現疼痛去就醫時,較容易說明與通勤事故有關。公傷病假以治療、休養為前提,沒有就醫通常沒有基礎,處理事故的時間可與公司協商其他假別。
外送員跑單時出車禍,也適用通勤規定嗎?
外送服務期間是執行職務問題,不是通勤;外送員投保身分不同、認定較複雜,建議個案諮詢。
註腳
- 審查準則第 4 條第 1 項:「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勞動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審查準則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職保法)第 27 條第 3 項訂定。對照:因執行職務而受傷屬第 3 條,通勤則是第 4 條的「視為」。全文可查: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全文可查: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兩者標準可以不同,勞保局核給職災給付,也不拘束法院(見第二節註腳北院 113 勞簡上 23 判決)。
- 審查準則第 17 條第 1 款:被保險人於第 4、9、10、15、16 條規定而有「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情事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舊函釋(依舊準則作成,條號已移列:舊第 18 條即現行第 17 條):勞保 3 字第 0950037118 號函(2006 年)認為順道接送小孩,如係適當時間及應經途中順道路徑之日常行為,個案認定;勞保 3 字第 0950040657 號函(2006 年)順道提款,視個案認定。 - 表格依據:審查準則第 4 條第 1 項、第 9 條第 2 項(非工作時間經雇主臨時指派出勤,直接前往勞動場所之合理途徑)、第 17 條第 1 款。參考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0 年度勞上字第 1 號判決(2022 年 10 月 11 日,向雇主請求補償的民事案件;上班途中順道買飲料,購買地點與原應行經的路口相距甚近,認屬合理通勤路徑;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921 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4 年度簡字第 125 號判決(2025 年 10 月 14 日,先送小孩至跨學區、距住處約 6 公里的學校,超出合理區域;同判決也指出,送到住處學區內約 2.5 公里的學校,雖不順路仍屬合理範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4 年度簡字第 335 號判決(2025 年 11 月 3 日,自營作業者參加無酬義整活動後再去聚餐,法院認活動本身非執行職務,聚餐也明顯脫離合理通勤時間)。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 年度簡字第 20 號判決(2025 年 5 月 29 日,簡易程序一審;司法院審級資料查無後續上訴紀錄):法院依審查準則第 21 條綜合斟酌事故時間、地點、經過等,認為「應經途中」與準則其他條的「合理途徑」無實質差異;勞保局主張該處已超過日常居住處所約 1.5 公里並向西行,為勞保局(行政機關)之主張,法院未採。時序:事故 2022 年 9 月 20 日、申請同年 12 月、原處分 2023 年 4 月、爭議審定同年 8 月、訴願同年 11 月與 2024 年 3 月、判決 2025 年 5 月,歷時近 3 年。
這是下班買晚餐、加油的勞保給付案件,不是早餐,也不是向公司請求補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簡上字第 23 號判決(2025 年 5 月 22 日,二審,判決載不得上訴):法院認為通勤途中車禍非因雇主提供工作場所、設備或作業活動引起,不屬勞基法第 59 條職災;審查準則是行政命令,勞保局核給職災給付不拘束法院。同旨:臺北地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305 號判決(2024 年 7 月 31 日,下班途中車禍)、士林地院 110 年度勞簡字第 52 號判決(2022 年 3 月 18 日,上班途中機車自摔,勞保局已核定通勤職災)。
- 職保法第 5 條:對保險人核定案件有爭議,應自行政處分達到翌日起 60 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不服審議結果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審查準則第 17 條:被保險人於第 4、9、10、15、16 條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三、受吊扣期間、吊銷或註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四、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五、闖越鐵路平交道;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他相關類似之管制藥品駕駛車輛;七、未依規定使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道路之路肩;八、駕駛車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九、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 9 款以外的一般過失例(兩則都是勞工向雇主請求勞基法第 59 條補償的民事一審判決,法院援用審查準則第 17 條判斷):高雄地院 115 年度勞小字第 55 號判決(2026 年 7 月 10 日,上班途中為閃避前車驟停而自摔,未與他車碰撞;未注意車前狀況、自陳輕微超速,法院認不屬第 17 條第 4、8 款,仍為職災)、臺南地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100 號判決(2025 年 8 月 7 日,起駛未顯示方向燈、未禮讓,違規程度低於第 17 條例示行為,仍為職災),網址見高雄地院、臺南地院。
外送員的投保身分與一般受僱勞工不同,往返認定較複雜,建議個案諮詢。 -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度勞上字第 34 號判決(2026 年 5 月 26 日,二審);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上字第 1323 號裁定(2026 年 9 月 24 日,以上訴不合法駁回,已確定)。事實:事故 2022 年 7 月 12 日,公司核給公傷病假至同年 11 月 12 日,勞工領有勞保職災給付,公司 2023 年 2 月 21 日以業務緊縮資遣,一審 2025 年 5 月 9 日,二審 2026 年 5 月 26 日。法院認為勞工平常與家人同住、可請家人開門,折返並非維持生活所必要。
對照: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勞上易字第 48 號判決(2025 年 4 月 29 日,不得上訴)認為違規迴車與審查準則所指逆向、跨越分向限制線的嚴重違規有別,仍屬勞基法第 59 條職災;該案是午休返家用餐往返(審查準則第 16 條),不是通勤,僅用來說明第 9 款範圍有不同見解。
另參: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勞上易字第 62 號判決(2023 年 11 月 14 日,不得上訴;勞工約 16 時下班,事故卻發生在 17 時 11 分、距住處約 550 公尺處,且超速行駛,又無法證明期間都在通勤路線上,法院認非適當通勤時間,不是職災)。 - 勞工請假規則第 6 條:「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全文可查: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請假規則第 6 條。
-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748 號判決(2024 年 12 月 26 日,廢棄發回;事故 2016 年 5 月 5 日、一審 2018 年、二審 2022 年 12 月,歷時 8 年多;發回後結果查無資料)。
座談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2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6 號,多數(55 票對 13 票)採通勤災害屬勞基法第 59 條職災;座談會結論不是判決,不具拘束力。全文: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對立見解:臺北地院 113 年度勞簡上字第 23 號判決(見第二節註腳)。 - 勞保職災給付:職保法第 37 條(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 5 年)、第 29 條第 2 項(同一事故符合職保與勞保等給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傷病給付自不能工作第 4 日起,見職保法第 42 條。公司補償:勞基法第 59 條但書、第 61 條第 1 項。強制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7 條(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第 13 條(限乘客或車外第三人)、第 14 條(2 年時效)。對方賠償: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第 193 條第 1 項、第 195 條第 1 項、第 197 條第 1 項(2 年時效)、第 217 條(與有過失)。保險費與投保級距不在本文範圍。
- 職保法第 29 條第 2 項;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2 條:「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請求賠償時得扣除。」勞基法第 59 條但書:同一事故依勞保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抵充。參考: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勞上字第 120 號判決(2025 年 8 月 19 日,上班途中車禍,法院認屬勞基法第 59 條職災)准許雇主以勞保職災給付、雇主自費投保的商業保險理賠及已付工資補償抵充,判決全文。
- 職保法第 39 條第 1 項:遭遇職業傷病,由投保單位填發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投保單位未依規定填發,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請領。
- 審查準則第 22 條第 3 項:「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就第一項,所陳述之意見或提供之證據與投保單位不一致時,保險人應請投保單位提出反證;投保單位未提出反證者,保險人應以被保險人之意見或證據,綜合其他相關事實及證據審查。」全國法規資料庫-審查準則第 22 條。
- 職保法第 36 條: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為符合第 6 條規定之勞工投保,勞工遭遇職業傷病請領保險給付者,保險人發給保險給付後,於給付範圍內以書面行政處分令投保單位限期繳納;投保單位已繳納者,所屬勞工請領之保險給付得抵充其依勞基法第 59 條應負擔之職災補償。
- 勞基法第 13 條:勞工在第 59 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主管機關核定者除外)。職保法第 84 條限縮雇主預告終止職災勞工勞動契約之事由。
- 勞動基準法第 61 條第 1 項:「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