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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幾小時算違法?自願加班領加班費?加班上限&加班費計算懶人包!

你是否也曾像小星一樣,為了衝業績或是幫同事擦屁股,常常在辦公室挑燈夜戰,某天回神過來,發現自己竟然如此「奴性堅強」?

遇到這種自願留下來加班的情況,很多人的心裡都會有疑問:「我自己留下來自主加班,真的能跟公司申請加班費嗎?」

別擔心!這篇文章將為你撥開迷霧,帶你搞懂關於加班的規範,從勞基法規定的加班上限,到大家最關心的自願加班認定標準,幫你把那些無數個熬夜爆肝的時光,變成你應得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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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喵星律師」施宇宸。
執業 10 年已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 1000 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點進這篇文章的你也碰到了一些問題嗎?與我聯繫,我幫你解決!

每日、每週、每月加班時數上限是多少?

在討論加班費之前,我們必須先了解法律對於「最長工時」的底線,人的體力是有極限的,為了避免勞工過勞,勞動基準法對於加班時數上限有著非常嚴格且明確的規範。

一般來說,勞基法規定勞工的正常工作時間,每天不能超過 8 小時,每週總計不能超過 40 小時,如果你在超過正常時間以外繼續工作,這就屬於延長工作時間,也就是我們俗稱的「加班」。

怎樣算加班?勞基法對「加班時數」的規範

延伸閱讀:2026 一張圖看懂加班費計算?平日、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

“那麼,加班上限到底是多久呢?”

每日加班時數上限:

勞工在正常工時的時間以外工作,每日的「正常工時」加上「延長工時」,總共不能超過 12 小時1

也就是說,如果你一天已經正常上班八小時,那你當天最多只能再加班四小時,一旦超過這個數字,雇主就違法了。

一個月加班時數上限:

在一般情況下,勞工每個月的延長工作時間,最高不能超過 46 小時2

不過,法律也有給予雇主彈性,如果雇主經過工會同意,或者在公司沒有工會的情況下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可以將每個月的加班時數上限放寬到 54 小時。

為了避免勞工連續幾個月都處於極度疲勞的狀態,法律同時規定了每三個月的加班總時數絕對不能超過 138 小時的總量管制。

如果雇主逼迫你超時工作,違反了上述的勞工加班時數上限,主管機關是可以依法對雇主開罰新臺幣 2 萬元到 100 萬元不等的高額罰鍰的3

若對象為未滿 18 歲的勞工4,或是從事繁重與危險工作的人員5,不論在何種特殊情況下,不得調整其加班時數上限,而懷孕達第 7 個月以上或需親自照顧未滿 1 歲嬰兒的女性員工則不得夜間工作6

加班多久算違法?

連續加班天數的限制

了解了「最長工時」的限制之後,我們還必須注意「加班時數」與「連續上班天數」的法律界線。

老闆有錢,付得起加班費,並不代表可以無限制地要求員工賣命,為了保障勞工的身心健康,勞動基準法設下了天花板。

關於加班時數的違法界線,主要有兩個觀察重點:

  • 每日工時上限 12 小時。
  • 每月總加班時數上限 46 小時。

除了時數,「連續加班天數」也是勞檢開罰的重點:

我國實施「一例一休」制度,勞工每七天中至少要有兩天的休息,其中一天為「例假日」,另一天為「休息日」。

記住一點:

「絕對不能連續上班超過六天」。

也就是說,第 7 天一定要放假,你的「第七天」神聖不可侵犯。

除非,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否則不能要求你在例假日出勤。

勞工超時工作的檢舉方式

如果公司真的無視法律,長期強迫大家超時加班,甚至連加班費都不給,身為勞工的你,絕對有權利向主管機關勇敢檢舉,讓公權力介入調查。

具體的檢舉步驟與管道如下:

首先,請務必先「蒐集證據」。

勞工局的稽查人員需要具體的事證才能開罰,你可以先將自己的打卡紀錄、薪資單,以及主管要求你加班的LINE對話截圖妥善存檔備份。

準備好證據後,你可以透過以下三個管道檢舉:

1、撥打勞動部「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由專人協助立案。

2、直接向公司所在地的「地方縣市政府勞工局」提出書面申訴。

3、利用各地方政府的「線上便民系統」或是市民專線進行網路檢舉。

如果查證屬實,政府除了會對違法公司開出高額罰單之外,也會要求雇主限期補發積欠你的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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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律師建議:
最常見的第一招叫做「假打卡、真加班」,主管會請大家,時間一到先去刷卡下班,然後再回到位子上繼續把工作做完。 你的出勤紀錄上看起來就是完全合法的正常上下班,未來你要討加班費,將會有一定的難度,所以如果遇到了這樣的事情,請一定要留存相關的規定證據,如與主管之間的訊息、或是同事之間的訊息。

加班費如何計算?勞基法對「加班費」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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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懂了加班的認定標準後,接下來就是大家最關心的錢的問題了,加班費到底怎麼算才對?

很多人以為加班就是單純把時薪乘以時數,其實勞動基準法針對不同的日子,有不同的加成計算公式。

在開始計算之前,我們要先算出你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也就是俗稱的時薪。

如果你是月薪制勞工,計算方式是:

月薪總額除以 30 天,再除以 8 小時,例如,小星的月薪是 36,000 元,那他的時薪就是: 36,000 除以 30 除以 8 ,等於 150 元。

接下來,我們針對不同的日子來拆解加班費計算公式:

第一種:平日加班 

如果你在週一到週五的正常上班日,下班後繼續留下來工作

加班第 1 到第 2 個小時:時薪乘以 1.34 。

加班第 3 到第 4 個小時:時薪乘以 1.67 。

第二種:休息日加班 

在實施一例一休後,勞工每七天會有兩天假,其中一天是休息日,另一天是例假日。

如果你在休息日被叫去加班,前兩小時的計算跟平日一樣,但後面的時數加成非常高。

加班第 1 到第 2 個小時:時薪乘以 1.34 。 

加班第 3 到第 8 個小時:時薪乘以 1.67 。 

加班第 9 到第 12 個小時:時薪乘以 2.67 。

第三種:國定假日加班 

如果在國定假日被要求出勤: 

只要你出勤在 8 小時以內,無論你做 1 小時還是 8 小時,老闆都必須直接發給完整的一日工資作為加班費,這也就是俗稱的做 1 給 8 。

第 9 個小時起,則依照平日加班標準計算(時薪乘以 1.34 及 1.67 )。

第四種:例假日加班 

例假日是非常嚴格的假,除非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否則老闆是絕對不能要求勞工在例假日加班的。

如果真的因為天災事變合法加班了,除了當天要發給加倍工資外,事後還必須補給你一天假!

如果覺得上面的公式太複雜,或者擔心自己算出來的金額有落差,勞動部非常貼心地準備了官方的試算系統。

勞動部 加班費試算系統

只要輸入你的月薪、加班日期與時數,系統就會自動幫你精算出你應得的加班費金額,這是勞工朋友核對薪資單的最佳利器。

員工自願加班,可以領加班費嗎?

在職場上,有時候也會遇到,勞工因為工作量龐大、責任心強或是為了達成業績,選擇留在公司繼續工作,這種情況常被認為是「自主加班」或「自願加班」。

然而,當勞工向公司申請加班費時,雇主卻常以「這是你自願加班,公司沒有要求你加班」等理由拒絕給付加班費。

到底員工自願加班,可以領加班費嗎?

答案是:可以!只要勞工確實有提供勞務的事實,且雇主知悉而未明確制止,雇主就必須依法給付加班費。

目前實務多數的見解認為,延長工時加班的意思表示合致,並不限於雇主「主動交辦」或「強制要求」。

雇主既然消極受領了勞工提供勞務成果,就負有給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法律義務,此項義務並不因公司內部採取「加班申請制」或宣稱勞工屬於自主加班、自願加班而有所改變7

遇到加班時數上限的問題怎麼辦?有推薦的律師嗎?

你是否常因無薪加班的夜晚感到不平,或對如何檢舉超時工作感到迷惘?別再選擇默默隱忍與妥協了!面對這些繁雜的法律難題,請讓專業的勞資爭議律師成為你的堅實後盾。

我們會仔細檢視您的薪資結構與出勤打卡紀錄,揪出公司違反加班上限的違法事實。

當面對資方或其法律團隊的強勢施壓時,我們會挺身站在最前線為您捍衛權益,看穿並破解對方的法律陷阱,全力幫您討回公道、尊嚴與應得的勞動報酬。

勞工獨自面對權益爭取與繁複程序往往倍感艱辛,但只要有專業律師並肩作戰、為你撐腰,結果將會截然不同。

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2.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3.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4. 勞動基準法第 47 條:「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5. 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5 項:「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6. 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 1 項:「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下略)」 第 5 項:「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7. 「又因勞工常屬弱勢之一方,或有時囿於組織文化、氛圍或潛規則,難以期待其得以立於平等地位與雇主協商,且雇主對於勞工在其管領下的工作場所提供勞務,具有指揮監督的權利及可能,故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無論是基於雇主明示的意思而為雇主提供勞務,或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勞工在其指揮監督下的工作場所延長工作時間提供勞務,卻未制止或為反對的意思而予以受領,則應認勞動契約雙方當事人已就延長工時達成合致的意思表示,該等提供勞務時間即屬延長工作時間,雇主負有本於勞動契約及勞基法規定給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義務,此不因雇主採取加班申請制而有所不同。」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37號行政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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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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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施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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