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公司決定資遣員工時,資遣費的計算往往成為雙方關注的焦點。到底 資遣費計算 有什麼公式? 非自願離職 的情況下,資遣費怎麼算才符合法規?而 工讀生 是否也有資格申請資遣費?此外,新舊制的 遣散費計算 又有什麼不同?
這篇文章將以簡單明瞭的方式,帶你了解與 資遣費 相關的核心概念,包括 資遣費發放時間 的規定及 新制資遣費計算 的公式,幫助你在面對資遣問題時,能快速掌握自身權益!無論你是準備談判的勞工,或是需要處理資遣流程的雇主,這篇指南都能成為你的實用工具!
看完如果還有疑問嗎?手刀預約諮詢下去,讓律師為你解答!
一、資遣費的規定?怎樣才能拿到「資遣費」?
資遣費的計算,因爲修法的關係而有所差異,如果是在 2005 年 7 月以後入職者,那麼就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中的新制1。
如果是之前就已經在職者,則可以選擇繼續適用舊制或是新舊混用。
簡單來說,新制的制度:
每滿一年可以領到 0.5 個月的薪資做為資遣費
舊制則是:
每滿一年可以領到 1 個月的薪資做為資遣費
不過,就算搞不懂複雜的適用關係或是計算公式,也可以照著勞動部網站上的資遣費試算表,依序填入相關的資料,就能確切的知道實際數額,以防雇主沒有照實的依規定給付資遣費。
【知識文章】被資遣怎麼辦?律師告訴你:非自願離職證明、預告期、謀職假,缺一不可!
二、資遣費就是「遣散費」嗎?
資遣費?遣散費?到底差別在哪裡?
其實在勞基法及相關法令中,並沒有遣散費這個詞,正式的用語是「資遣費」喔!
你可能會看到有些新聞標題是「遣散費」,遣散費是中國大陸的口語用法,和「資遣費」的意思是一樣的。
三、資遣費如何計算?公式告訴你!
上面有說到資遣費的計算,因爲修法的關係有所差異,以 2005 年 7 月 1 日為分界,劃分為「舊制」和「新制」。
兩者差在哪裡?以下表格帶你了解:
舊制資遣費 | 新制資遣費 | |
適用對象 | 1.從受僱到資遣都發生於2005年7月1日以前者 2.年資橫跨新舊制,但選擇全部年資繼續適用舊制者 3.年資橫跨新舊制,但選擇2005年7月1日以前之年資適用舊制 | 1. 2005年7月1日後受僱勞工 2. 受僱於94年7月1日以後才適用勞基法的單位者 3.年資橫跨新舊制,但 2005年7月1日以後之年資改選新制者 |
計算方式 | 每繼續工作滿 1 年,發給 1 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 | 每滿 1 年發給 0.5 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且以發給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
公式 | 年資 x 月平均工資 | 年資x 0.5 x月平均工資 |
未滿1年 | 依比例計算資遣費 | 依比例計算資遣費 |
未滿1個月 | 以1個月計 | 計算天數 |
以下提供例子讓大家更了解資遣費怎麼算:
小星是喵公司的員工,在某年 1/1 被老闆資遣,年資 5 年,資遣前 6 個月每月薪資均為5萬元。
新、舊制資遣費計算方式分別如下:
【新制資遣費】
資遣費 = 年資 × 0.5 × 平均月薪 = 5 年 × 0.5 × 5 萬元 = 12.5 萬元
【舊制資遣費】
資遣費 = 年資 × 平均月薪 = 5 年 × 5 萬元 = 25 萬元
結論
- 舊制資遣費:25萬元
- 新制資遣費:12.5萬元
資遣費發放時間,什麼時候會給呢?
雇主應該在終止勞動契約 30 日內發給勞工資遣費2。
如果沒有依法定計算標準或期限發給,依勞基法第 78 條,最高可以罰 150 萬元的罰鍰喔!雇主,切記無以身試法!
四、其他「資遣費」常見問題
資遣費最高可以拿到幾個月?
舊制沒有限制、新制的資遣費最高可以拿到 6 個月。
試用期有資遣費嗎?
試用期還是正式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資遣,依然可以拿到資遣費。
工讀生、兼職人員有資遣費嗎?
工讀生、兼職人員都是勞基法保障的員工,被資遣也是可以拿到資遣費的。
因此當雇主要依勞基法資遣員工時,都要依法給資遣費。
資遣費是用底薪算嗎?
資遣費要以每個月實際能領到的工資做計算。
資遣費的計算一般是根據勞工資遣前六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而「平均工資」的定義並不僅限於底薪,還包括其他經常性給付,例如固定的津貼、加班費或獎金等。
- 平均工資指勞工在資遣前六個月內的總收入平均數。
- 如勞工的收入除了底薪外,還有固定的其他津貼或獎金,這些都會被納入資遣費的計算。
不過,若薪資中有一些屬於「非經常性給付」(如年終獎金或特別津貼等),則不會納入平均工資的計算範圍。因此,實際資遣費的計算通常會參考勞工的經常性收入,而非僅僅以底薪為準。
非自願離職都有資遣費嗎?
當雇主依據勞基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第 20 條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84 條、第 85 條規定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發給勞工資遣費。
什麼情況不用付資遣費?
雇主依據勞基法第12條解僱勞工,因這部分解僱事由,是可以歸責於員工的,因此是可以不用支付勞工資遣費。
資遣費一定拿得到嗎?可以少給嗎?
勞工在符合資遣條件下都是可以拿到資遣費的。
但,實際情況是,若雇主非法或財務困難,可能會少給或拖欠,這部分都是違法的。勞工如遇此情況,可依法透過申訴或法律途徑等方式爭取應有權益。
申訴管道如下:
勞動部勞工諮詢免付費電話:0800-085-151
註腳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 依勞基法第 17 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