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遇到一屋二賣怎麼辦?算詐欺嗎?讓律師教你如何預防與自保! - 宸星法律事務所

買房遇到一屋二賣怎麼辦?算詐欺嗎?讓律師教你如何預防與自保!

你有沒有想過:

「高興的簽約買房,結果過戶時才發現賣家已經把房子偷偷賣給別人還移轉了,甚至捲款消失了,那該怎麼辦?」

這種狀況就是所謂的「一屋二賣」,買家此時不僅夢想中的美麗新居落了空,還可能面臨複雜的法律糾紛。

究竟什麼是一屋二賣呢?如果遇到一屋二賣的情況,買賣契約效力如何?錢都付了卻拿不到房,該如何向賣家求償呢?可以提告詐欺嗎?買房時又該如何避免這種購屋陷阱呢?本篇文章將一一為您解答這些問題,並提供預防策略,幫助您在買房路上避開陷阱,保障權益不受侵害!

什麼是一屋二賣?

一屋二賣,從字面意義上來看,就是指「一個房子被賣了兩次」,也就是賣方將同一間房屋,先後賣給兩個不同的買家,導致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出現爭議。

舉例來說,小陳想將 A 屋出售,而小星願意以新台幣 1,000 萬元購買,雙方簽訂了 A 屋的買賣契約,雙方也約定好一周後進行交屋,並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但在原本預定的交屋時間前,小張向小陳表示願意以 1,500 萬元購買 A 屋,小陳心想賺到,立即收取 1,500 萬價金並馬上將 A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小張,此時 A 屋就會構成一屋二賣的情況。

(圖片來源:筆者自行整理)

一屋二賣第二個房屋買賣契約的效力如何?

買賣契約依據民法規定,只要買方與賣方就商品及價格相互同意時,買賣契約就成立了1,所以只要契約當事人就房屋及價金都同意,一屋二賣情況中的兩個買賣契約,原則上都是有效的,不會因為賣家重複出售而無效。

「那兩個契約都有效,房屋應該歸誰?」

雖然兩個契約都有效,但房屋所有權應該歸誰,取決於誰先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從上面的案例來看,小陳與小張已辦理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房屋所有權就會由小張取得。

所以買房時要記得,在辦理所有權移轉過後房子才真正屬於你哦!

那這種時候難道小星就只能自認倒霉嗎?當然不是!接下來本文會教你如何求償,保障自己的權利。

買方遇到一屋二賣如何求償?

基於債之相對性的概念,買賣契約的效力只分別及於契約當事人間,可以想像成是兩個人之間的約定,不可以用這個約定去要求其他人,所以,想要依據契約主張權利,也只能在契約當事人間主張。

用上面的例子來說明,小星和小陳的契約,只在小星和小陳之間有效,小星不能拿這份契約要求「後買家」小張把房子交出來,只能要求賣家小陳按照契約約定移轉房子。

但是,因為房屋已經移轉給小張了,小陳也沒辦法履約把房子的所有權移轉給小星。

那麼,小星有哪些權利可以主張呢?

違約金

買賣契約中是否有違約金的約定,約定違反買賣契約的一方要給付「違約金」給另一方。

一屋二賣就是明顯的賣家違約行為,權益受損的買家可以向賣家請求違約金。

但需要注意,違約金有分為「損害賠償預訂性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兩者之間的差異可能會影響到後續損害賠償的請求,在簽約時一定要仔細查看約定的是哪一種!

詳細資料可參考下表:

損害賠償預訂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
定義違約的人須負擔「因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的賠償違約的人,須受到懲罰性賠償
目的填補因違約所受之損害督促契約履行,具懲罰意味
金額計算以實際所受損害計算約定一筆高額違約金數額,不實際計算損害
特性請求此類型違約金後,不得再請求損害賠償除懲罰性違約金外,還可以同時請求損害賠償

(表格來源:筆者自行整理)

損害賠償

賣家一屋二賣,導致無法按契約內容,履行房屋所有權移轉,在法律上被稱為「可歸責於債務人(賣家)之給付不能」,因此而產生權利受損的買家可向賣家請求損害賠償2

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積極損害」,常見的像是已經付出去的仲介費、已購買的傢俱及裝潢支出等,以及因為沒有取得該房屋所有權而喪失的利益,又稱為「消極損害」。

至於房屋買賣前後的價差,前買家如果能夠舉證證明,後買家的買價與自己的買價有價差,就有機會主張價差是消極損害,並進一步要求賠償3

解除契約並返還價金

請求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時,也可以要求解除房屋的買賣契約4,並且請求賣家返還已經支付的房屋價金或訂金等買房的款項。

一屋二賣構成詐欺嗎?須負哪些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債務不履行之給付不能

一屋二賣的狀況中,因為賣家將房屋移轉給第二個買家後,已經無法按照契約履行給付義務(=移轉登記給第一位買家),所以屬於「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主觀給付不能」,賣家必須負擔「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

損害賠償的範圍包含實際上受到的損害,還有因為契約沒有履行所喪失的利益請參考「買方遇到一屋二賣如何求償?」。

刑事責任:詐欺

如果賣家只是單純反悔,把房子出售給其他出價更高的人,只會面臨民事責任,但如果賣家一開始就有欺騙買家的意圖,以房屋買賣作為偽裝,實際打算在簽訂契約後捲款潛逃,此時就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5之詐欺罪。

法院審酌是否為詐欺,通常會以賣家是否有積極傳遞不實資訊,來判斷賣家是否有使用詐術的行為,例如:

  • 明知有一屋數賣的情形,卻擔保房屋無一物數賣之情況6
  • 明知該房屋已出售且已辦理移轉登記7,仍出售給別人。

如何避免一屋二賣?

那要如何在買房時避免發生一屋二賣的情況呢?

預告登記

建議可以在簽約的同時辦理預告登記」,簡單來說就是,在地政機關的地籍資料上註記,這筆土地即將被移轉登記給買家,可以防止房屋所有權人(也就是賣家)把房屋的所有權偷偷移轉給其他人。

更多關於預告登記的內容,可以參考這篇:

【知識文章】預告登記是什麼?破解方式等最多人問的 20 題 Q A 即問即答!

履約保證

於契約中約定「履約保證」,委託第三方機構處理買賣流程,保障交易安全,若是賣家一屋二賣不履行所有權移轉,買方可以解除契約,第三方機構就會將錢還給買方。

如果所購買的房屋為預售屋,因為尚未完成建設,所以沒有所有權,無法適用預告登記制度。為了防止預售屋陷入一屋二賣之情形,主管機關有規定在預售屋賣買契約中,應該要有「履約擔保」,方式包含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返還的保證、價金信託、同業連帶擔保及公會連帶擔保。

【知識文章】【2025 建商倒閉對策】搞懂預售屋五大履約保證,不再怕建商倒閉或跑路!

預防一屋二賣有對策!專業律師教你如何自保

買房是每個人人生重要的里程碑,俗話說的好,與其事後補救,不如事先預防,如何在買房前降低一屋二賣的風險?從買賣契約的審閱到預告登記的程序,都能讓專業的律師為您嚴格把關。

如果簽約後不幸遇到一屋二賣的情況,該怎麼辦?別擔心!從民事案件計算損害賠償金額,到刑事案件的提告,律師都能幫您處理,確保自身權益,遠離購屋糾紛的惡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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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1. 民法第345條第2項:「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2. 民法第226條第1項:「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3.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87號民事判決參照
  4. 民法第256條:「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5.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6.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208號判決參照。
  7.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642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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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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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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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執業10年,承辦過上百起訴訟案件、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千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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