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工程漏水又逾期,統包提告追討尾款!屋主靠律師二審成功爭取無須給付工程款!

裝修工程漏水又逾期,統包提告追討尾款!屋主靠律師二審成功爭取無須給付工程款!

案件摘要

一句話結論:裝潢業者施作 112 萬元室內裝修逾期且完工後嚴重漏水,竟起訴強索工程尾款。施宇宸律師於二審主張雙務契約「同時履行抗辯權」及違約金抵銷,並重新檢驗合約指出原告非契約當事人,成功獲法院勝訴判決,駁回對造上訴,屋主當事人完全無須給付價金。

當事人小玉委託他人以總價 112 萬元承攬處理房屋之室內裝修工程。

然而完工之後,房屋卻出現嚴重的漏水瑕疵,且工程亦存在嚴重逾期完工之違約事實。

小玉因此拒絕給付最後一期工程款,負責現場施作的阿松在多次催討未果後,向法院提起民事給付工程款訴訟。

一審法院判決小玉勝訴免賠,阿松不服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為了防止二審遭到對造翻盤,小玉委請宸星法律事務所施宇宸律師代理二審應訴,期盼透過嚴謹的法律策略徹底守住勝訴結果。

案件類型民事/裝潢承攬工程爭議、給付工程款上訴二審(涉及工程逾期違約金抵銷、民法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權、契約當事人適格性認定)
當事人身分室友裝潢定作人/屋主(小玉)
對造主張工程已經完工,定作人無故拒付尾款,應如數給付剩餘工程款項及法定遲延利息
主要法律依據民法第 264 條第 1 項[1]、第 334 條第 1 項、第 490 條第 1 項[2]
處理方式以逾期完工與漏水瑕疵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與違約金抵銷 → 重新審閱合約揪出對造僅為現場施作人並非合約當事人 → 主張當事人不適格阻斷其承攬報酬請求權
承辦律師施宇宸律師
爭取結果二審勝訴判決(法院駁回對造上訴,當事人無須給付價金)
宸星法律事務所室內裝修承攬工程款二審勝訴判決書證據
專家照片

你好!我是「喵星律師」施宇宸。
執業 10 年已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 1000 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點進這篇文章的你也碰到了一些問題嗎?與我聯繫,我幫你解決!

案件緣由

當事人小玉為裝潢自用住宅,委託辦理總工程款為 112 萬元的室內裝修工程。

雙方依約定時程逐步施工,但現場負責施作的阿松不僅大幅逾期完工,且在完工交付後不久,房屋內部隨即陸續發生嚴重的滲漏水問題。

小玉多次要求改善修補未果,因而主張行使抗辯權,暫停給付最後一期工程款項。

阿松在多次催款未成後,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小玉給付積欠之工程尾款。

一審法院審理後採納小玉的抗辯,判決阿松敗訴;然而阿松不服一審判決,決定提起第二審上訴。

小玉深知二審審理範圍極可能產生變數,為確保自身權益不被逆轉,決定委請宸星律師團隊施宇宸律師專責代理二審訴訟,期盼透過更周延的法理攻防化解糾紛。

裝修漏水又延誤可以扣留尾款嗎?律師如何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與「違約金抵銷」?

在工程與裝潢爭議中,業主最常問的問題是:「對方沒做好,我可以不給錢嗎?」

依民法規定,承攬契約屬於典型的「雙務契約」,承攬人負有完成約定無瑕疵工作物之義務,定作人則負有給付報酬之義務。

依據《民法》第 264 條第 1 項規定,因雙務契約而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施宇宸律師向二審法院指出,阿松施作之裝潢工程除了存有未修補的漏水瑕疵外,更有嚴重逾期完工之事實,依照合約約定,承攬人應每日按比例負擔逾期違約金。

施律師主張:小玉不僅得因承攬人未依債之本旨完成工作而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付款,更得將阿松應賠償的違約金與其請求之工程尾款主張相互抵銷。

簽約的人跟來做工的人不一樣?律師如何從「契約當事人適格」徹底粉碎對造請求?

一審審理時,雙方攻防重心多聚焦在工程是否完工與有無瑕疵等事實問題上。

為了在二審構築更強大且難以攻破的防線,施宇宸律師重新逐字檢視原始裝修工程合約書的簽署欄位與抬頭。

經律師細心比對發現:該份契約抬頭與簽約主體並非阿松個人,阿松僅是受聘負責現場指揮與施作的承辦人員。

施律師隨即在法庭上提出關鍵的程序抗辯:依契約相對性原則,僅有契約當事人始享有請求承攬報酬之權利。

阿松個人並非合約當事人,在實體法與程序法上均欠缺提起給付訴訟的權能(即當事人不適格),名義上自始無權向小玉請求工程款。

二審法院完全採納宸星律師團隊這項突破性的法律切入點,認定阿松並非契約主體,依法無權請求給付承攬報酬。

法院駁回對造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為屋主成功省下全部尾款!

在施宇宸律師兼具實體瑕疵抗辯與程序當事人適格的雙重攻防下,二審法院合議庭全面認同我方的主張。

法院認定阿松既非合約當事人,且工程確實存在逾期與未符約定之瑕疵,原告之請求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二審法院最終正式判決駁回阿松之上訴,維持一審由小玉獲勝的判決結果,確認小玉完全無須給付任何價金款項。

施律師透過專業的合約梳理與法理剖析,成功阻止對造在二審翻盤的可能,徹底為當事人解除遭追討工程款的法律風險與財務壓力。

常見問題 FAQ

裝潢工程出現嚴重瑕疵或漏水,我可以直接不付最後一期的尾款嗎?

原則上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但必須依規定踐行合法的催告程序。

依據《民法》第 493 條規定,定作人發現瑕疵時,應先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

若承攬人不於期限內修補,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請求償還費用,或依《民法》第 264 條主張在修補完成前暫停給付剩餘尾款。

遇到裝潢爭議時務必完整拍攝漏水現場、保留第三方鑑定報告與通訊對話;不確定如何合法扣款建議尋求專業律師諮詢,避免自身陷入給付遲延。

建議以存證信函通知業者限期修繕,並載明保留同時履行抗辯與損害賠償權利。

統包工程延誤很久沒做完,合約上的「逾期違約金」要如何拿來抵銷工程款?

若合約有約定「每日按工程總價千分之幾計算違約金」,定作人得依《民法》第 334 條主張債之抵銷。

在給付工程尾款時,定作人得計算自約定完工日起至實際完成日之天數,算出總違約金額後,以書面通知業者自應付工程款中直接抵銷。

若違約金金額已超過應付尾款,定作人甚至得反向請求業者給付差額。

主張抵銷時必須確認債權雙方均屆清償期,且有明確的日數與金額依據。

建議由律師協助精算工期延誤天數並撰擬正式的抵銷意思表示通知書。

來家裡丈量施工的師傅跟簽約單上的工程行名字不同,他可以直接告我要錢嗎?

原則上不行,民事訴訟講求「契約相對性」,非契約當事人不得請求契約報酬。

工程款請求權僅存在於契約簽約雙方之間,若現場施工人員僅是次包商、工頭或受聘施作人員,在未取得債權讓與證明前,不能以個人名義直接向屋主起訴索賠。

若對造以錯誤的身分提告,法院通常會以「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請求權基礎判決其敗訴。

簽約與請款時務必核對簽約主體、公司大小章與統一編號是否一致。

收到法院傳票時,建議將合約書交由律師確認起訴原告是否具備合法的當事人資格。

讓我們陪你找方法!

我們擁有專業的律師團隊、豐富的辦案經驗,站在您的立場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委任之後加 LINE 聯繫保證暢通無礙!

註腳


  1. 民法第 264 條第 1 項:「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

  2. 民法第 490 條第 1 項:「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

相關文章

交友軟體網戀投資虛擬貨幣 80 萬,竟變洗錢車手?被害人靠律師舉證三方詐騙獲不起訴處分

小宇在社群上認識小娟,小娟有意無意透露自己操作外匯獲利,又暗示兩人未來會發展,小宇暈船後聽從小娟建議,在虛擬交易平台投入積蓄,轉入小娟的虛擬帳戶中。後續小宇不想透過交易所兌現,卻遭交易所收取獲利金額的30%做為手續費,小宇心生疑慮並且報警。同時,被害人阿玲也向警局報案,發現當初小娟匯入小宇帳號的款項就是騙取阿玲的款項,小宇帳戶遭到凍結並以詐欺罪遭到偵查,小宇於是找上施律師幫忙。

遭同學挑釁回罵,被告妨害名譽?大學生靠律師舉證情境脈絡獲判無罪且免賠

大學生小森,因考試不佳在停車場自言自語抱怨,結果被有過節的阿大以為是在罵他,便上前討說法。阿大以小森為轉學生及不配合做作業為由對小森人身攻擊,兩人爭論不休,阿大以小森批評他表現不佳等語,提告小森公然侮辱並請求損害賠償。小森找上施律師尋求協助,最終刑事及附帶民事賠償皆獲得無罪!

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執業10年,承辦過上百起訴訟案件、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千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喵星律師-施宇宸」Youtube頻道站長,持續產出有趣且有用的法律知識影片,頻道總觀看量已破2000萬次

《你知道的太多了》書籍作者,蒐集了各種民眾常見,卻不知道如何解決的法律問題,攻下博客來年度百大暢銷榜-人文社科類第5名

企業專區|免費法律資源

企業出事,往往不是「不懂法」而是沒檢查!

7 封免費企業法律信件
搭配真實案例+行動清單

▶︎幫你快速檢視,最容易出事的制度與流程。

新書推薦

紛爭發生,你也常覺得「理在心中口難開」嗎?我的新書《你知道的太多了3》想陪你一起找到——在衝突中不委屈自己,也不撕破臉的溝通方式。
書裡寫了很多熟悉的情境:老闆畫大餅不給錢、創業過程踩過的那些雷、惡鄰居搶你車位…這些看似「法律問題」,其實多半都是「說話的問題」。
協商,其實就是溝通——怎麼談、怎麼喬、怎麼不讓自己吃虧。如果你也常常覺得「我想講道理,但話說不出口」,那就翻翻這本書,或許某一頁、某一句話,就能讓你找到自己的語言。

博客來 / 誠品 / 金石堂熱賣中

在工程案件中,承攬工程的業者有完成工程的義務,另一方則有給付金錢的義務,在雙方都有義務完成一定事務的契約,我們稱之為「雙務契約」。在雙務契約的情況下,若其中一方不願意履行義務,另外一方也可以拒絕履行義務,就是所謂的「同時履行抗辯權」。
宸星法律事務所|桃園律師推薦|桃園法律事務所
回到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