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緣由】
阿民自民國92年進入K公司工作,至今已經持續工作了20年,然而在112年發放年終之時,K公司用《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虧損或業務緊縮」為由資遣阿民,僅管阿民多次嘗試與K公司及人資主管溝通,但都未能獲得解決,K公司仍執意要資遣阿民,因此,阿民找上施律師請求協助。
【承辦律師】
施宇宸律師
【爭取結果】
在調解程序中成功和解,使阿民拿回200多萬賠償金!
【案件解析】
一、在調解程序和解,大大減少了訴訟成本
若直接提起訴訟,除了產生開庭所生的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及車馬費等,開庭也需要耗費當事人大量的精力和時間。反之,如能在「調解階段」就與對方達成和解,就能讓案件早點結案,睡個好覺。
*喵星律師小祕技 有法律扶助需求的當事人,在縣市主管機關的調解最大的好處,如果調解不成立的話,未來有預計要提起相關勞資訴訟,可以向法扶單位申請訴訟補助,此外,如果當事人的勞務提供地在六都(按各市規則不同),也可以向六都的勞動局申請律師代理費用的補助,每一審平均可補助5萬元的律師費用哦!(請注意:有可能有調整,如有需求請以現行法規為準) 另外,只要是在縣市政府的勞動局成立的調解筆錄,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 的規定,後續也可以持調解筆錄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用擔心資方是否會不願履行調解結果。
二、主張K公司屬於違法資遣
本件K公司以勞基法第11條第2款「虧損或業務緊縮」為由終止與阿民的勞動契約。但實務上認為這款事由,必須是公司至少有一段時間的營運不佳,或是生產量、銷售量明顯減少的情形,如果公司以該款是由資遣員工後,卻又另外招聘該職位的人員,這種狀況就不屬於「虧損或業務緊縮」。
以本件來說,施律師發現K公司在112年初到年中,都持續有新聞報導證明K公司的獲利大增,甚至有預計要收購其他品牌的消息,同時,在104人力招募網站上,也可以看到諸多職缺,並沒有如K公司所說「虧損或業務緊縮」的情形,因此告知K公司該行為屬於非法資遣。
三、除資遣費外,額外爭取200萬和解金
雖然K公司有給付資遣費,但這件事並不影響資遣是否違法的認定,因此在告知K公司本件屬於非法資遣後,施律師便主張K公司應立即回復阿民的職務,並繼續給付阿民薪水,但作為談判條件,同時也給K公司另一個選項,就是必須額外給付200萬作為和解金,並保留阿民股權認購的協議效力,阿民就願意放棄對公司主張違法資遣的權利。
施律師在調解過程中,持續告知K公司阿民勝訴的可能性,輔以節省訴訟成本的論述,最終也在循循善誘下,K公司願意接受阿民的條件,與阿民達成了和解,讓阿民獲得包含資遣費在內約300萬的數目。

【諮詢方式】

【知識文章】資遣費怎麼算?被資遣又該注意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