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一句話結論:雇主資遣員工時未給付加班費,且僅以底薪投保勞保,少算包含業績獎金在內的資遣費。施宇宸律師與宸星律師團隊主張業績獎金屬工資範圍,指出資方高薪低報之違法責任,免去法庭訴訟,成功在調解程序促成和解,幫當事人爭取到 27 萬元和解金。
當事人阿城在一間數位公司擔任銷售顧問,從 7 月開始任職,雙方約定給付固定底薪及業績獎金。
不料,公司卻在 4 個月後的同年 11 月突然資遣阿城,不僅任職期間超時加班的費用皆未給付,連法定資遣費也未全額發給。
阿城面對權益受損的情況,找上宸星法律事務所尋求協助,希望能順利維權並討回應得款項。
| 案件類型 | 勞資爭議/資遣費少給、未給加班費(涉及業績獎金算入工資計算、高薪低報、勞資爭議調解) |
|---|---|
| 當事人身分 | 數位公司銷售顧問(阿城) |
| 爭議起因 | 公司資遣員工時未算入超時加班費,且僅依底薪投保勞保,導致資遣費計算金額不足 |
| 雇主主張 | 業績獎金屬於公司恩惠性給與,不應納入資遣費平均工資計算,並主張內部未留有阿城加班或經核准延長工時的紀錄 |
| 主要法律依據 | 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1]、第 24 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 |
| 處理方式 | 試算平均工資證明高薪低報之事實 → 提出業績獎金屬經常性給與之法理見解 → 於勞資爭議調解庭進行協商 |
| 承辦律師 | 施宇宸律師、宸星律師團隊 |
| 爭取結果 | 27 萬元和解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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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緣由
當事人阿城在一間數位公司擔任銷售顧問,自 7 月開始入職,當時雙方口頭與契約約定給付固定底薪及業績獎金,阿城平時亦認真拓展業務。
然而,公司卻在 4 個月後的同年 11 月突然發動資遣請阿城離職。
令人無奈的是,公司不僅這 4 個月期間阿城超時加班的費用皆未給付,連資遣費也可能未依實際工資足額計算及給付。
阿城發現公司發給的資遣費金額落差很大,且長期的加班付出被忽視,決定尋求專業協助。
阿城找上宸星法律事務所施宇宸律師與宸星律師團隊,希望能透過專業律師協助,順利向公司爭取回自身應有的法定勞動權益。
業績獎金算薪資嗎?律師如何舉證公司「高薪低報」少給資遣費?
部分行業會採取「固定底薪+業績獎金」的薪資結構;發生資遣或投保爭議時,業績獎金是否具有工資性質,往往成為雙方爭執的重點。
然而在勞動法理上,工資的範圍並不僅限於固定底薪。
依據勞動部與行政法院的長期見解,只要是勞工因工作獲得之報酬,且屬於經常性之給與(例如依約按月、按季或按業績成果發放的獎金),皆屬於《勞動基準法》所定義的「工資」。
律師團隊整理阿城任職期間的底薪與業績獎金紀錄,初步計算其每月實際取得的工資約為 9 萬元;至於資遣費所需的平均工資,則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以實際工作期間的工資總額及總日數另行計算。公司卻僅以固定底薪申報;若該業績獎金經認定屬於工資,公司即可能存在未按實際月薪資總額覈實申報的問題。
宸星律師團隊指出,雇主若將勞保高薪低報,主管機關得依法處以行政罰鍰,亦可能衍生相關法律責任。
律師將這項明確的違法事證作為關鍵溝通籌碼,在調解庭上向資方說明法理責任,有效建立起協商的談判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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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去法院打官司,律師如何透過勞資調解成功幫銷售顧問要回 27 萬元?
對於剛面臨失業的勞工而言,若能透過行政調解迅速拿回補償,往往能減輕不少生活壓力。
本案在進入地方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程序後,宸星律師團隊代表阿城出席。
調解過程中,律師團隊精確列出阿城任職期間應補足的超時加班費、依實質工資算出的資遣費差額,並向資方代表分析後續若進入訴訟或勞檢程序所須承擔的時間與法律成本。
資方代表在充分評估法律權責與律師提出的數據後,態度轉趨理性。
最終在調解委員的促成與宸星律師團隊的協商下,公司同意與阿城達成和解。
公司當場承諾給付 27 萬元和解金,全數補足阿城的加班費與未給足的資遣費差額,免去了進入法院訴訟的耗時流程,圓滿維護了阿城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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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FAQ
發薪水時發現勞保被公司「高薪低報」,離職時算資遣費會受影響嗎?
勞保投保薪資不直接作為資遣費的計算基礎;資遣費應依《勞動基準法》所定平均工資計算。不過,如果公司在投保及計算資遣費時都只採計底薪,未納入具有工資性質的獎金,便可能同時產生投保薪資低報及資遣費不足的爭議。
若公司僅以底薪幫你投保,且資遣時也只用底薪計算資遣費,發給你的金額就會少於法定標準。
離職前務必保留「高薪低報/違法事證」的證據,以存證信函或錄音存證;不確定就找律師諮詢,避免證據不足而受損。
建議妥善留存薪資轉帳明細、獎金發放紀錄與扣繳憑單,證明自己的真實收入,以利後續向雇主追討差額。
業務人員每月的「業績獎金」在資遣時算不算在薪資裡面?
只要業績獎金屬於工作獲得的報酬且具經常性,原則上皆屬於工資的一部分。
許多資方常以「獎金是公司福利、恩惠性給與」為由拒絕算入平均工資,但只要該獎金是依據業務銷售成果定期發給,司法實務上多認定屬於勞務對價,應納入資遣費及加班費的計算基準。
若資方擅自排除獎金計算資遣費,勞工得依法要求補足差額。
建議保留公司頒布的獎金計算辦法與發放紀錄,協助律師釐清獎金性質。
被公司資遣後去申請勞資調解,如果老闆態度很硬不給加班費跟資遣費,請律師協助有什麼好處?
專業律師能協助梳理違法事證,精確計算應得金額並提高談判效率。
資方代表在調解庭上常以內部規定或似是而非的話術影響勞工,使不懂法規的勞工退讓。
律師能當場提出勞基法條文、勞動部函釋與高薪低報相關行政罰則,讓資方明白違法責任,促成實質和解。
在調解現場有宸星律師團隊協助進行法理溝通,通常更能釐清責任歸屬、精確計算應得金額。
勞工除了可終止契約,也可依法要求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透過專業律師協助,有機會在訴訟門檻外爭取到合理的和解條件。
註腳
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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