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緣由】
阿城在一間數位公司擔任銷售顧問,從7月開始工作,約定固定底薪及業績獎金,但是公司卻在4個月後的同年11月資遣了阿城,不僅這4個月期間加班的費用均未給付,資遣費也沒有給。阿城找上宸星法律事務所幫忙,最後沒有進法院訴訟,在調解程序就與公司談成和解!
【承辦律師】
施宇宸律師、何建毅律師
【爭取結果】
成功取得27萬元的和解金。
【案件解析】
在處理這件案子時,律師們掌握一個前提:「工資的範圍不限於底薪1,但公司常有高薪低報的情況」,依據勞動部的見解,工資應包含任何經常性的給予,所以會包含業績獎金。
公司替阿城保的勞保級距卻只有計算底薪,低於阿城的實際工資。根據4個月拿到的平均薪資總額(基本工資+業績獎金)/ 4,應該在一個月約9萬元的級距,很明顯公司已經違法,如果勞工以此向勞工局檢舉,公司有機會吃上一筆罰鍰,因此施律師與何律師以此作為談判籌碼,能夠有效地與對方溝通。
最後公司方在調解委員及律師們的勸說下,與阿城達成和解,並且給付27萬和解金,補足阿城的加班費及未給足的資遣費。

【諮詢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