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緣由】
小藍在公司擔任行銷主任一職,卻長時間遭受上司的職場霸凌,比如:刻意將小藍的考績打差,小藍以內部流程向公司申訴,但公司調查後卻認定霸凌不成立。
然而,小藍認為調查小組沒有盡職調查,自己提出的諸多證據、證人,調查報告中完全隻字未提,所以對於霸凌不成立的結果不服。
另外,公司的加班規則也十分不合理,必須提前與 HR 聯繫,還要求在加班後 N 天內申請,導致小藍明明有加班的事實,卻無法領取的加班費。
小藍為此承受極大的壓力,因此向宸星法律事務所尋求幫助,希望能爭取自己應有的權利。
【承辦律師】
施宇宸律師、何建毅律師
【爭取結果】
成功幫當事人爭取合意終止勞務契約及 80 萬元以上和解金。
【案件解析】
一、公司不能以加班申請制為由,拒絕給付加班費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勞上字第 49 號判決1提到,雇主對於勞工未依規定程序申請並經核准之加班,應立即制止,如雇主未加制止,卻長期受領勞工於正常工時以外之勞務,便不能以勞工未依規定程序申請加班而拒絕給付加班費。
因此,施律師要求公司提供小藍的出勤紀錄,並主張公司不能以小藍未依規定程序申請加班而拒絕給付加班費。
二、對公司內部申訴結果不滿意,仍有其他救濟管道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9 條2,若對公司內部申訴結果不滿意,可向各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或勞動部申訴或向司法機關提起告訴。
但要注意的是,申訴後的勞動檢查僅能確認公司有預防職場不法侵害的通報管道,且有依據內部建立的流程進行調查。如果公司確實按照相關流程進行調查,便只能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
最後,在施律師與何律師的努力下,小藍與公司達成和解,成功合意終止契約及未給足的加班費。

【諮詢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