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勝訴案例】車禍肇事者避不見面,成功爭取106萬賠償金

【民事勝訴案例】車禍肇事者避不見面,成功爭取106萬賠償金

【案件緣由】

小金下班途中騎車遭遇後方汽車追撞,造成身體多處骨折,需要住院治療 3 個月,住院期間肇事者從來沒有和小金聯絡。

為了與肇事者討論賠償事宜,小金只好依照「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上所留之聯繫方式致電過去,竟然發現肇事者所留之電話並非本人,而是其女友的手機。

隨後,對方甚至開始惡意拒接電話也不回覆訊息。小金無奈之下只好向施律師尋求協助,希望爭取應有的賠償。

【承辦律師】

施宇宸律師、何建毅律師

【爭取結果】

成功幫當事人爭取 106 萬賠償金

【案件解析】

一、同時提告刑事過失傷害及民事損害賠償

因為肇事者拒不聯繫,施律師建議小金在發生車禍的六個月內提告刑事過失傷害,同時在兩年內也提吿民事損害賠償。

二、即使肇事者避不出面,只憑姓名也能提告並查調對方的基本資料

面對這種留下假聯絡電話、刻意躲避的肇事者,法院會透過裁定讓當事人能持裁定調閱被告的最新戶籍謄本,同時也可以向法院聲請調查肇事車輛所有人是否與肇事者為同一人。

在得知肇事者與肇事車輛車主為不同人後,施律師也向法院聲請函詢監理站調取肇事車主的資料。

肇事者與車主為不同人,可向車主請求連帶賠償

經律師們調查過後,發現本件肇事者是無照駕駛,而肇事車主未經查證義務,將肇事車輛交予無照者駕駛,推定有過失,其過失行為與小金所受損害間有因果關係,應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1、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2之規定連帶負賠償責任。

最後,在施律師及何律師的努力下,追加肇事車主為被告,向被告二人請求連帶賠償106 萬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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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1. 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2. 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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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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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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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執業10年,承辦過上百起訴訟案件、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千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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