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發生時,警察會製作「初判表」,然而上面記載的肇事原因時常太過簡略,容易發生雙方責任不清不楚、到底有沒有過失、賠償金額談不攏⋯⋯等問題,這時候鑑定報告就是你最佳的選擇,不但可以釐清肇事責任,也可以幫助當事人更客觀檢視車禍發生的過程。
一、車禍鑑定報告是什麼?
「鑑定意見書」由各地區的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下稱鑑定委員會)製作,鑑定委員會根據「事故現場圖、事故照片、行車記錄器」等影像資料,以及「車禍當事人對事發狀況的陳述」,分析當事人的駕駛行為及路權歸屬,最終做出鑑定意見書,並於上面記載詳細的肇事原因與肇事責任(比例),若案件進入訴訟程序,鑑定報告也是重要的證據之一!
二、車禍鑑定報告與初判表的差異?
初判表 | 鑑定報告 | |
效力 | 不具法律效力 | 通常可作為訴訟時的重要證據 |
內容 | 簡略記載 可能的肇事原因 | 詳細記載肇事原因及肇事責任 |
製作人員 | 警察機關 | 由道路交通相關領域專業知識的專家 組成「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
申請費用 | 無需費用 | 初次申請:3000元 申請覆議:2000元 |
申請期限 | 事故發生30天後皆可申請 | 當事人自行申請:事故發生6個月內 由法院囑託鑑定:無期間限制 |
三、誰可以申請車禍鑑定報告1?
- 車禍當事人(其法定代理人及繼承人亦可)
- 車輛所有人
- 現場處理機關
- 法院(依調查證據程序囑託)
四、我是車禍當事人或車輛所有人,申請時應該注意什麼2?
(一)車禍發生當下是否有報警?
申請鑑定報告時,僅限於「車禍發生當下有報警」的案件,在申請表上也會需要填上現場處理單位及處理員警姓名,若沒有填寫相關資訊,申請會直接被駁回。
(二)申請是否超過期限?
車禍鑑定報告僅限於在車禍發生日起算「6個月內」申請,若超過申請期限,鑑定機關也會不受理申請。
*喵星秘技:若錯過申請期限,但車禍當事人卻對肇責比例爭執不下以致無法要求賠償,可以透過提起民事訴訟,於訴訟程序中請法院囑託鑑定機關進行鑑定,就不會受半年內期限的限制。
(三)車禍發生在道路或私有場域?
鑑定委員會受理的案件,車禍發生的場域僅限於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所稱「供公眾通行的道路」,也就是說,如果是在賣場的停車場與人發生碰撞,因為地點位於私人場域,並不能申請車禍鑑定。
五、申請車禍鑑定報告時,應該準備什麼資料?
不論你的申請身份,申請車禍鑑定時都應該備齊以下的資料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申請表
可至各地區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的網站下載,並按照表單上的空格及注意事項,填寫相關資料。(公路總局監理服務網:車禍鑑定申請表單下載處)

- 鑑定費用新台幣3000元
-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影本
- 身分證影本
若非車禍的當事人,應不同的身份,需額外檢附以下的文件
- 法定代理人或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戶口名簿)
- 車輛所有人:行車執照影本
六、車禍鑑定報告申請後要多久才能拿到?可以查詢案件進度嗎?
自從鑑定委員會受理案件後,必須在「兩個月內」完成鑑定,若遇到特殊事故導致無法完成,最多可以延長到四個月4。
在等待鑑定的過程,可以到監理服務網或各地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線上系統,輸入相關資料後,就可以查詢案件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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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前段:「鑑定會受理行車事故鑑定案件以經警察機關處理,並經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申請,或經現場處理機關移送、司法機關囑託為限。」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但書:「但下列案件不予受理鑑定:一、鑑定案件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中,且非經司法機關囑託者。二、申請或警(憲)機關移送之案件距肇事日期逾六個月以上。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遲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三、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件。四、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9條第1項及第2項:「鑑定案件應自受理之翌日起二個月內鑑定完竣,並將鑑定意見書通知申請人或移送囑託機關,並以副本連同鑑定意見書抄送鑑定會各委員、憲警處理單位、各當事人及關係人。因特殊事故,未能於前項期限完成鑑定者,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並通知申請人、移送或囑託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