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緣由】
阿本在公司擔任管理部經理一職,在未進行任何績效改善計畫的情況下,公司以「階段性任務達成」及工作表現不佳為由,將其違法資遣。
訴訟過程中,公司迫於壓力通知阿本回任,卻刻意安排阿本坐在一個「未裝設冷氣、太陽直射、室溫36度」的獨立辦公室中,導致阿本連日皆出現血壓飆升、熱衰竭等症狀。
在該環境下工作的阿本身心遭受巨大痛苦,因此向施律師尋求協助,希望既能保障自己工作權,同時向公司請求改善工作環境及應有的薪資補償。
【承辦律師】
施宇宸律師、劉宣賦律師
【爭取結果】
成功幫當事人爭取象徵性賠償金、勞退金及33萬元薪資補償
【案件解析】
一、擊破資方「無法勝任工作」的藉口,確認僱傭關係持續
雇主若欲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無法勝任工作」資遣勞工,需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並對勞工進行績效改善計畫。
意即雇主必須用盡所有方法仍無效果後,才能進行資遣,但公司未進行上述程序,逕行資遣,已然違法。
二、揭發惡意職場環境:構成「職場霸凌」之侵權行為
職場霸凌行為必須具備下列要件:1.需有敵意行為(不正當目的) 2.行為持續性而非偶發 3.社會通念所不容允,且非業務上之合理指揮監督 4.造成被害人身體或心理上損害
然而,職場霸凌在法律攻防上,由於對於「持續性」的定義嚴苛、「合理管理」與「霸凌」的模糊界限以及職場霸凌常發生在非公開場合,受害者難以舉證,法院難以認定。
所以,面對公司這種表面配合實則霸凌的手段,二位律師引導阿本進行以下的證據蒐集:
拍下遭陽光直射座位的照片、室溫36度的溫度計截圖、身體一有不適便通報駐廠護士,留下醫療紀錄,其餘的就診單據也要一併留存,且要連續長時間紀錄,以做為呈堂證供。
同時,也協助阿本追加之聲明,向公司請求「職場霸凌」的象徵性賠償金。
三、細心核算加班費、勞退金,寸步不讓
另外,劉律師也發現公司計算加班費時,未將「保障年薪」納入平均工資計算,導致短發加班費。
扣除阿本已領取的資遣費,以及復職後公司給付的部分工資,公司仍有33萬薪資差額必須補足。
最後,在施律師與劉律師的努力下,阿本除可繼續在原職位工作、也成功讓法院認定公司有惡意職場霸凌的情形,並獲得應有的薪資補償。

【諮詢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