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一句話結論:公司用「不能勝任工作」當理由,把因「職業災害」受傷、沒辦法配合「假日加班」的員工資遣。施宇宸律師主張這是「違法資遣」,最後成功幫當事人要回 55 萬元賠償金。
小彥是入職半年就升遷的「品管專員」。後來家裡出事,他要照顧長輩和小孩,加上搬重物把腰弄傷、被認定為「職業災害」,因此沒辦法配合假日加班。
沒想到公司就用「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的「不能勝任工作」把他開除。施宇宸律師指出,公司其實拿不出證據證明小彥不能勝任,也沒先試過其他辦法(不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而且還在他職災治療期間就解雇,已經違反勞基法第 13 條,最後幫他要回 55 萬元賠償。
| 案件類型 | 勞資爭議/「違法資遣」(牽涉職業災害) |
|---|---|
| 當事人身分 | 品管專員(入職半年就升遷) |
| 爭議起因 | 因為職災腰傷、家裡有事沒辦法假日加班,被公司資遣 |
| 雇主主張 |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5 款「不能勝任工作」 |
| 主要法律依據 | 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公司要負舉證責任)、第 42 條(員工有正當理由可不加班)、第 13 條(職災治療期間不能開除) |
| 處理方式 | 先寄存證信函保留證據 → 勞資調解 → 打官司 |
| 承辦律師 | 施宇宸律師 |
| 爭取結果 | 55 萬元賠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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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緣由
小彥在公司當「品管專員」,做事認真,常常犧牲休息時間配合公司,入職才半年就升遷。
後來小彥家裡接連出事,至親過世,他得扛起家計、照顧長輩和小孩,常常南北兩頭跑,沒辦法假日加班。
沒過多久,他又在搬重物時傷到腰,被認定是「職業災害」,再也做不來那種高強度的卸貨工作。
小彥在正常上班時間都準時把工作做完,平日加班也都配合;公司卻用他「不會溝通」和「沒辦法假日加班」當理由,發資遣通知,說要依「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的「不能勝任工作」把他開除。
小彥認為,這其實是公司報復他先前要加班費、又申請職災補償,於是找上施律師團隊幫忙。
公司說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就把人資遣,需要拿出什麼證據?
公司如果要用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資遣員工,依法得自己證明這個員工真的做不來——不管是能力不夠,還是態度有問題。
但這個案子裡,小彥入職半年就升遷,代表他的能力是被肯定的;公司說他「不會溝通」,卻提不出任何考核紀錄或具體缺失來佐證。
施律師指出,公司只因為員工反映問題、或沒辦法配合非正常工時的加班就把人開除,已經是「權利濫用」,很難算是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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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健康或家裡的事沒辦法假日加班,公司可以資遣我嗎?
依「勞基法第 42 條1」,員工如果因為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加班,公司不能硬逼。
小彥是家裡出大事、加上工作受傷需要復健才沒辦法假日加班,這些都是法律該保護的正當理由。
而且,資遣必須是「最後手段」——也就是公司什麼辦法都試過了、真的沒得選,才能走到這一步。
但這家公司沒有先試著幫他調班、給他醫療緩衝期,也沒安排績效改善計畫(PIP),就直接用最重的手段把人開除,明顯不符合這個原則。
還在治療職災,公司就把我資遣,這樣可以嗎?
依「勞基法第 13 條2」,員工在職災治療期間,除非犯了重大過錯,否則公司不能隨便把人開除。
小彥是上班搬重物受傷的,屬於「職業災害」,而且他也拿出醫院門診紀錄,證明當時還在復健療程中,所以公司這時候把他資遣,本身就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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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違法資遣通知,第一步該怎麼保護自己?
接到資遣通知後,施律師第一時間就幫小彥寄「存證信函」,白紙黑字表明他「願意繼續上班」,這一步是為了先卡好之後要求薪水或資遣費的法律基礎。
雖然調解一開始雙方談不攏,但律師在官司裡明確點出公司「違法資遣」、「加班費沒給足」等多項違法事證,逼公司面對法律責任,最後幫小彥要回 55 萬元賠償金。
常見問題 FAQ
被公司違法資遣,可以要回多少錢?
金額會因為薪水、年資、公司違法的程度和證據多寡而不同,常見的可以要的項目有「資遣費」、「預告工資」、「沒給的加班費」和「損害賠償」等等。
以這個案子為例,律師最後幫當事人要回 55 萬元賠償金;不過實際能拿多少,還是要看個案。
公司說我「不能勝任工作」要資遣我,這合法嗎?
不一定。公司得自己拿出證據,證明你真的能力不足或態度有問題,而且資遣得是「最後手段」。
如果公司沒有具體的考核紀錄,或根本沒先試著輔導、調整就直接開除,通常很難算合法。
職災還在治療,公司就把我資遣了,怎麼辦?
依「勞基法第 13 條」,員工在職災治療期間,公司原則上不能把人開除。
建議你先把就醫和診斷紀錄留好,盡快找律師諮詢,保護自己的權益。
因為健康或家庭因素沒辦法假日加班,會變成被資遣的理由嗎?
依「勞基法第 42 條」,員工因為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加班,公司不能硬逼,更不能只因為這樣就把你資遣。
收到資遣通知書,要馬上簽名嗎?
建議先別急著簽任何文件,趕快找律師諮詢。
必要時可以寄「存證信函」表明你願意繼續上班,先把後續可以主張的權利保留下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