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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涉刑案,員工墊償竟全被拒?律師提訴願,勞保局撤銷原處分

案件摘要

一句話結論:一家製造業公司歇業,員工的工資與資遣費領不到,調解成立、法院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公司仍沒付;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又被勞保局以「老闆涉刑案」為由全部不予墊償。施宇宸律師擬定訴願策略:主張墊償要件看員工的債權與公司歇業,不看負責人個人的刑案,並指出原處分的事實與認定都有問題,由宸星律師團隊同仁執行,勞保局撤銷不予墊償處分,重新審查。

案件類型行政救濟(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不予墊償處分之訴願)、勞資爭議(積欠工資、資遣費)
當事人身分歇業製造業公司的二十多名員工
爭議起因公司歇業,積欠員工工資與資遣費合計 400 萬元以上;調解成立後公司沒依約給付,經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員工申請墊償,被勞保局以公司負責人涉刑案為由不予墊償
機關主張勞保局:公司及負責人涉刑事案件遭起訴,並經法院判決確定,依勞動部兩則函釋(歇業前經濟行為破壞金融秩序屬違反公序良俗,不得墊償),不予墊償
主要法律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9 條、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3 條;訴願法第 14 條、第 58 條
處理方式施宇宸律師擬定訴願策略:主張負責人個人刑案不是法律規定的不墊償事由 → 指出原處分「判決確定」與事實不符 → 提出公司正常營運的客觀資料 → 強調員工債權已經調解與強制執行裁定確認,由宸星律師團隊同仁執行
承辦律師施宇宸律師
爭取結果勞保局撤銷不予墊償處分、重新審查

本案由宸星法律事務所律師團隊承辦,以下為勞保局撤銷原處分函文節錄。

勞保局函文節錄:原不予墊償處分予以撤銷,重新審查後另函通知核定結果(已遮蔽當事人、公司名稱與文號)

案件緣由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細節已調整。

阿婷在一家製造業公司上班。公司有實際營運,也和多家知名企業往來;沒想到有一天公司突然歇業,工資與資遣費都沒發。

她和同事共二十多人一起走勞資爭議調解,2025 年底調解成立,公司答應 2026 年 1 月初給付。期限一到,公司卻沒付。大家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裁定也確定了,欠款合計 400 萬元以上。

聽說勞保局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他們一起提出申請。2026 年 6 月底,通知書來了:不予墊償。理由是公司和負責人涉刑案遭起訴,「並經法院判決確定」。

阿婷看不懂。被起訴的是老闆,同事們只是領薪水的人,憑什麼連工資都拿不到?7 月初,她帶著處分書找上施宇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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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歇業、調解成立後仍不付錢,還能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嗎?

可以,這正是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的用途。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的情形,勞工的欠薪與資遣費,可以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先墊付。1

墊償有範圍:工資以雇主歇業前 6 個月內積欠的為限;退休金與資遣費則是「合計」以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2

申請時要備好歇業事實的證明,以及積欠債權的證明文件;同一雇主的同事要一次共同申請。3本案的做法,是用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加上法院准予強制執行的裁定,作為債權證明。

這一步沒有卡關。勞保局不予墊償的理由,不是債權有問題,而是「老闆涉刑案」。

二、負責人被起訴,勞保局就能不予墊償嗎?員工還能領墊償嗎?

勞保局的原處分寫得很明白:公司及負責人涉刑事案件遭起訴,並經法院判決確定;依勞動部兩則函釋,歇業前的經濟行為破壞金融秩序,屬違反公序良俗,不得墊償;負責人被起訴時,還要調查公司收入是否為不法所得。

施宇宸律師的第一個主張是:法律沒有這樣寫。勞基法第 28 條與管理辦法,只規定要有歇業事實、債權證明,以及勞工故意隱匿事實或不實舉證才不墊償,整部辦法找不到一條「負責人涉刑案就不墊償」。4函釋是行政機關對法規的解釋,如果多加了法律沒有的限制,就有疑問。

法院怎麼看墊償基金?最高行政法院說,墊償基金是以公權力強制雇主提繳,目的是讓勞工的工資在法定範圍內獲得支付,確保勞工權益;請求墊償要具備辦法第 8 條、第 9 條、第 10 條的法定要件。5不過,函釋有沒有超出法律,法院是一則一則判斷,不是函釋一律無效;例如最高行政法院曾認為,另一則關於分支機構認定的函釋符合法律規定意旨,可以援用。6所以這個主張只是方向,不是保證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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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律師建議:
墊償能不能領,先看法律寫了哪些要件,再看機關拒絕的理由是不是其中一項。被拒絕時,建議把處分書的理由逐項對照條文,看哪一句其實是函釋另外加上去的。

白話來說:條文看的是員工的債權和公司歇業,沒有看老闆個人有沒有犯罪。

三、原處分說「判決確定」,刑案其實還在上訴,員工要為老闆個人的犯罪買單嗎?

阿婷最想問的是:老闆出事,是不是連我們的工資都有問題?

施宇宸律師把處分書的理由拆開,一句一句驗。

1. 「判決確定」不等於事實

原處分寫刑案已經判決確定。施宇宸律師核對後發現,刑案仍在上訴中,尚未確定。

2. 負責人個人的犯罪,不等於公司本業,也不等於員工的責任

涉案的是負責人個人的行為,不是公司的本業。員工不知情、沒參與,也不是共犯。

3. 原處分引的函釋,要求先查公司收入是否為不法所得

原處分所引的第二則函釋,要求負責人被起訴時要調查公司收入是否為不法所得;施宇宸律師指出,原處分看不出做過這項調查,就直接不予墊償,並提出銷貨紀錄、產品檢驗等營運資料,主張這是一家有實際營運的公司。

4. 員工的債權已經確認

員工的債權經過調解成立與法院的強制執行裁定確認。墊償基金的目的就是保障勞工,不該讓沒有參與的員工,替老闆個人的刑案付出代價。

處分書的理由要一句一句拆開驗:前提不實,結論就站不穩。老闆個人的刑案,不等於員工的工資不該墊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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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律師建議:
被拒絕時,很多人只看到「不予墊償」四個字,沒有拆開看理由,就錯過救濟機會。建議先核對處分書寫的每個前提是不是真的,例如刑案確定了沒有、涉案的是誰,再決定怎麼回應。

四、訴願之後,勞保局撤銷了不予墊償處分,接下來會怎麼走?

時序是這樣的:

  1. 2026 年 7 月中,施宇宸律師代理員工,在期限內提起訴願。
  2. 2026 年 10 月初,勞保局來函,將 6 月的不予墊償處分予以撤銷,並表示重新審查後另函通知核定結果。

訴願書要經由原處分機關提出,原處分機關會先重新審查自己的處分。7從提起訴願到勞保局撤銷,不到 3 個月。

要提醒的是:撤銷原處分,不等於已經核准墊償。目前處於重新審查,是否墊償、墊多少,要等勞保局另函通知。

五、勞保局不給墊償,要先確認的 4 件事

1. 先看處分書寫的理由,再核對每個前提

別因為看到「不予墊償」就放棄。把處分書的理由抄下來,逐項核對是不是事實。

2. 收到核定通知後 30 天內提訴願

勞工對勞保局核定不服,要在收到核定通知後 30 天內,寫好訴願書,經由勞保局向勞動部提起。8建議收到通知當天就先算好期限,不要等。

3. 準備證明公司正常營運、自己沒有參與的資料

在職證明、薪資紀錄、工作內容,都可以說明你只是一般員工;公司的營運資料,也盡量保留。

4. 歇業與欠薪文件備齊,同一雇主的同事一起申請

歇業事實證明、積欠工資或資遣費的債權證明(本案用的是調解紀錄與准予強制執行的裁定),要一次備齊;同一雇主的同事要共同申請。

被拒絕不是終點,但要在期限內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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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積欠工資墊償」常見問題

公司歇業,欠的薪水和資遣費可以申請墊償嗎?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的情形,勞工向雇主請求仍拿不到錢,就可以申請。工資以歇業前 6 個月內積欠的為限,退休金與資遣費合計以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詳見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施行細則第 15 條。

勞保局說老闆涉刑案所以不墊償,員工只能認了嗎?

不一定,可以提起訴願。管理辦法明定的不予墊償事由,是勞工自己故意隱匿事實、拒絕查詢或不實舉證,並沒有「負責人涉刑案」這一項。本案提起訴願後,勞保局已撤銷不予墊償處分、重新審查。

調解成立、拿到強制執行裁定,公司還是不付錢,下一步可以做什麼?

公司已歇業的話,可以備齊歇業與債權文件申請墊償;墊償後,勞保局承受勞工對雇主的債權,向雇主追償(管理辦法第 14 條)。

積欠工資墊償被駁回,訴願要在多久內提?

收到核定通知後 30 天內,經由勞保局向勞動部提起(管理辦法第 13 條、訴願法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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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第 4 項:「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全文;申請流程另見勞保局工資墊償專區。
  2.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積欠之工資,以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六個月內所積欠者為限。」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第 2 項第 2 款:退休金與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3.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9 條、第 10 條。辦法第 8 條。
  4.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 11 條:「勞工故意隱匿事實或拒絕、妨礙查詢,或為不實之舉證或證明文件者,不予墊償。」勞基法第 28 條第 5 項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辦法全文。
  5. 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度判字第 1056 號判決:「墊償基金之設置目的,係以公權力強制多數雇主依法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並以公權力介入特定雇主積欠工資之墊付作業,使勞工之工資在法定範圍內能因政府之行政行為而獲得支付,以確保勞工權益。」該案勞工因勞保局查證認定公司並無積欠工資,上訴駁回;判決適用的是 2015 年修正前的條文,這裡只引用墊償基金設置目的與法定要件兩段。
  6. 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度判字第 472 號判決:改制前勞委會 92 年 2 月 12 日函釋認為管理辦法第 8 條所稱分支機構,「係指人事、財務均獨立,且依法登記在案者」,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該函釋「符合法律規定意旨,同得援引適用」,並維持原審「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判斷。
  7. 訴願的程序:訴願書經由原處分機關提出,原處分機關應先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認為訴願有理由的,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訴願法第 58 條第 1 項、第 2 項。訴願法第 58 條。
  8.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 13 條;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第 3 項:「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訴願法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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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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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執業11年以上,承辦過 1,000 件以上案件、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 1,860 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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