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勞資糾紛怎麼辦?勞資爭議調解懶人包(dcard常見問題整理) - 宸星法律事務所

遇到勞資糾紛怎麼辦?勞資爭議調解懶人包(dcard常見問題整理)

勞資糾紛是企業與員工間常見的問題,無論是薪資、工作條件、或解僱等問題都可能引發爭議。

當勞資爭議發生時,建議雙方先嘗試進行勞資調解,透過專業調解委員的介入溝通,期許找到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

在實務上,許多勞資調解的案例顯示:

透過調解來解決勞資爭議,能有效減少訴訟風險與成本

避免勞工朋友日常生活的節奏因為耗時的訴訟被一再打亂。

在調解過程中,調解技巧尤為重要,例如:同理心的展現、避免過度情緒化、清楚陳述法律上的主張、立場等,皆有助於增進彼此理解,達成共識。

因為勞工朋友身為當事人,在充滿對抗性的調解現場,常常難以兼顧前述的調解技巧,所以調解時也可以找信賴的律師陪同出席,不論是在心理上或是專業層面上,都能獲得照顧與把關。

此外,當事人常常最在意的是:

「調解不成立後續會怎麼辦?」

其實,縱使調解不成立,雙方仍可尋求法院的訴訟程序解決勞資爭議,保障自身的權益

而訴訟程序中請求律師代理的好處是:

可以由律師單獨出庭,當事人可以不用到場

因此當事人可以把重心放在找回生活的節奏,繁雜的訴訟程序、法律攻防由律師代為處理即可發生勞資糾紛時,員工往往居於弱勢地位,甚至發生勞資糾紛時如何處理都不甚清楚,本文將介紹發生勞資糾紛「找誰處理」、「如何處理」以及「調解不成立後續要怎麼做」,來幫助勞工朋友清楚了解勞資調解的申請程序以及自身權益。

一、勞資糾紛是什麼?

勞資糾紛是員工和͏雇主間因工作相關的權͏利與͏義務而產生的爭議事件

勞資糾紛通常牽涉到:

  • 工資
  • 勞動條件
  • 勞動安全(俗稱職災)
  • 加班費
  • 資遣費

由於員工和雇主在工磋商地位不͏同,͏獲利方式不同,勞動糾紛當然也隨之而然大量發生。

勞資爭議的類別

1、「權利事項爭議」

指勞資雙方基於法令、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

例如:沒有按照約定支付工資或不支付加班費等

2、「調整事項勞資爭議」

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

例如:勞工希望雇主加薪、縮短工作時間以及延長休息時間等等。

這兩種最大的差異在於

「調整事項勞資爭議」只能向勞動主管機關勞動局申請調解或是仲裁,不可以向法院起訴以訴訟解決

白話來說,員工「不可以」因為想要加薪就去法院起訴要求雇主幫忙加薪喔!

只能透過行政機關的調解,或是私下磋商之方式完成(按:這也是為什麼這麼多人是透過跳槽的方式來幫自己加薪,因為這樣最快)

二、勞資糾紛、勞資爭議常見案例(包含 dcard 常見問題)

以下整理了網路上常被詢問到的勞資爭議事件前五名:

  • 遭雇主欠薪、未給付加班費
  • 違法資遣、資遣費議題
  • 高薪低報、未保勞健保
  • 被迫簽自願離職單
  • 試用期被無故延長

這些確實都是實務上常發生的勞資糾紛類型,很多勞工不清楚自己的權益,常常摸摸鼻子就自己吃下去。

雇主常常會以資遣會有「資遣通報」,員工會留下紀錄,以後員工找工作會很難找等等的方式,威脅員工自己簽「自願離職證明書」

這是不對的!

法院承認勞雇雙方可以透過「合意」方式達成「合意資遣」,而勞雇雙方以「合意資遣」之方式合意終止勞動契約,還是要給付勞工資遣費1

另外,既然稱「合意」資遣,原則上就不是「非自願離職」,當然也就不會有就業服務法「資遣通報」了,所以前揭雇主的說法,僅係要迴避勞基法上給付資遣費的「話術」而已。

所以員工因為「合意資遣」簽下「自願離職證明書」,雇主仍然要給資遣費,對於員工的風險在於,不能申請失業補助,所以做決定以前,建議還是要諮詢專業律師的建議喔!

【知識文章】被資遣怎麼辦?律師告訴你:非自願離職證明、預告期、謀職假,缺一不可!

三、勞資糾紛如何處理?找誰處理?

(一)勞資糾紛處理步驟【前、中、後】

1、前端:「預見」勞資糾紛將發生

重點在於:蒐集證據!

遇到勞資糾紛時,往往在前端搜集證據是非常重要的事情。事前準備做的充分,日後進入調解或涉訟時就不會手足無措。

建議各位在「預見」勞資糾紛即將發生,就要有做準備。

我們舉一個例子

某天雇主突然說小明最近表現不理想,要找輔導小明做績效改善計畫改善工作表現時,小明這時後就要意識到:雇主可能要依照「不能勝任工作2」之法定事由資遣自己

這時候建議小明應採取:

  1. 記錄輔導期間自己每天的工作軌跡
  2. 適時向雇主反應改善過程合適與否

開始每天記錄輔導期間自己的工作軌跡(如:每天做了什麼、達成了什麼目標),以免被無端指責不適任該工作崗位。

同時,小明也應適時向雇主反應哪寫改善項目不合理,或是為了達成改善項目自己需要雇主提供何種協助,且這些都是要留下書面紀錄的,以免日後苦無證據。

2、中端:勞資糾紛發生之當下:

承接上述小明的例子:

儘管小明已經很努力了,但雇主在做完輔導計畫後,仍稱小明有多項改善項目未達標,所以很遺憾的要依照「不能勝任工作」之法定事由資遣小明

此時,小明能為這件違法資遣勞資爭議所做的第一件事:

確認自己還想不想要這份工作?

如果小明仍想在職,則可以透過書面的方式(可以請律師協助撰寫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向雇主表明自己不同意資遣,表明有繼續服勞務之意思,並同時:

(1)請求企業工會與雇主協調

倘若企業規模夠大的話,通常都會有內部組成的企業工會,員工若認為企業工會可以信任,即可以先向企業工會請求協助,要求工會先向雇主開啟協商,尋求雙方都可以接受之解決方式。

尋求企業工會協助的好處是,工會人員通常較熟稔勞動基準法以及相關法規,再加上工會與雇主協調之方式,雙方對立性不會一下拉到高點,不妨為一個解決勞資爭議的管道。

(2)向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畢竟不是所有企業都有內部企業工會,且很多企業工會都淪為雇主的附隨組織,這個時候,就建議直接向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由專業的調解委員會介入調解

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有一名主持委員、一名勞方委員以及一名資方委員,而委員們也通常具備律師資格,所以不用擔心不懂法律單方面被資方欺負。

要注意的是,調解委員基於中立的立場,也不太會替任何一方爭取更多,也不能下指導棋,所以導致很多員工縱使調解成立,也不懂自己到底簽了什麼。

這時候可能就建議委任律師參與調解程序,盤點「前端」蒐集證據時所獲得的籌碼,評估自身個案的條件,爭取優於勞基法的條件。

3、末端:提起訴訟

若是在行政調解程序中有調解成立,那本次勞資爭議即告終止。

倘若調解不成立,解決爭端的方式就剩下提起訴訟定紛止爭了。

到了訴訟階段,涉及許多程序上(如:訴狀撰寫、管轄、聲請定暫時狀態等)與實體上的法規(如:雇主違法之依據、請求金額計算、擬定訴訟策略等)。

法官通常不會像調解委員一樣介入程度這麼高,倘若勞工疏於提出主張,或是根本不知道如何主張,那麼很可能就會對自身權益產生巨大影響,且法官也通常希望有熟稔勞動法的律師可以代理訴訟,這樣溝通成本降低,不僅節省勞工時間成本,也有助於法官審理進度。

以下整理表格,方便讀者閱讀:

階段注意事項
前端-預見勞資爭議即將發生注意發生勞資糾紛之端倪(如:雇主找員工做輔導計畫),適時蒐證並留下書面紀錄。
中端-工會協調、行政調解請求工會介入協調,或是向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由公正第三方之調解委員會介入處理。
末端-提起訴訟調解不成立,就「權利事項勞資爭議」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發生勞資糾紛找誰處理?

綜合以上,勞工朋友們知道發生勞資爭議時在各個階段要找誰處理了嗎?

委任具備勞動法專業的律師協助處理、分析就是很重要的一個解決方式!

不論是在【行政勞資爭議調解】階段,或是【提起訴訟】後,知悉自身權利是一件相當重要的事,否則縱使有公正第三方介入,勞工本人也無法將自身權益說得清楚,導致錯失很多應該享有權益。

我們再舉實務上常發生之例子:

很多勞工再被調職後(同時因職位不同而變相減薪),自認為調職不合法就不向新工作崗位報到,導致後續被雇主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為理由開除

其實較保險的做法是:

先向新崗位報到,同時寄發存證信函表明調動不合法,才是正確的做法。

但很多勞工朋友,不懂勞動訴訟中的這些「眉角」,導致自己被雇主以及人資玩弄在手掌心,所以當真的涉及到自身重大勞動權益時,不妨找個律師協助自己把關權益,方為上策喔!

四、勞資糾紛申訴管道、單位、期限

勞資爭議是「強制調解」之訴訟類型3,也就是說未經過調解,不得由法院審理。

目的是在紓減訟源減輕法官負擔的同時,透過勞資雙方坐下來對談,經由公正第三方主持調解迅速解決勞資糾紛,以免當事人間要因為訴訟而被打擾日常生活節奏。

調解又分為:

(一)「申請」行政調解

行政調解應向勞方的勞務提供地的主管機關申請4,現在很多勞工朋友是遠端上班、居家上班,那麼就是以住處所轄的勞動(工)局作為申請行政調解的對象。

(二)「聲請」法院調解

若勞工作為原告,可以向「雇主住、居所」、「雇主主營業所」、「雇主主事務所」或是「勞方的勞務提供地」所在地之法院提告5

此外,因為勞動事件法是「強制調解」主義,所以如果當事人未經調解直接向法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也就是說,如果沒有先經過調解就去找法院提告,法院會當作當事人是在聲請調解,還是會先開調解庭喔!

(三)提起訴訟

勞資雙方仍無法透過調解達成合意,那麼最後一步就是進到訴訟中,勞資雙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相關訴訟請求給付工資、加班費、違約金,或是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不存在等等的訴訟。

(四)申(聲)請調解、訴訟的期限?

要注意關於請求的項目本身的消滅時效!

雖然申請行政調解、聲請法院調解或是提起訴訟,都沒有提出的時間上限制,但一定要注意關於請求的項目本身會有消滅時效的規定。

舉例而言:工資與加班費就會有 5 年的請求權消滅時效限制,若逾時未請求,雇主是可以拒絕給付的。

五、勞資糾紛能調解嗎?調解有用嗎?

調解程序中,因為多會涉及到雙方的各退一步,所以調解中「人通常是一切的重點」,也就是說在調解程序中,要釐清勞資糾紛到底因什麼而起,背後真正的原因是什麼。

我們再舉一個例子

雇主因為想解僱員工,故意冷暴力員工,並以調職之方式希望員工自己知難而退,自願離職

這時候就需要可以洞察背後原因的專業人士介入,並主張調職不合法,如果雇主堅持希望員工離開,按照正常流程依法應該給付員工多少資遣費,或甚至是優於勞基法規定的資遣費才可以,有時雇主被拆穿調職的真正目的後,通常就會願意走正常資遣流程了。

調解流程

以員工申請行政調解為例:

  1. 申請書會先送給對造人(=就是雇主),並通知開會時間。
  2. 開會由委員會主持,主持委員會先問申請方所主張的訴求是什麼?
  3. 申請人清楚表明自身來意後,會請對造人(=雇主)表明初步的想法。
  4. 若委員認為有調解空間,通常就會請勞工方開出可接受之方案,並請資方回應

因為調解流程涉及到方案的動態調整,最有效率的做法會建議當事人出席

勞資調解要錢嗎?費用要多少?

申請行政調解不用任何費用

若是聲請法院調解,依照請求的金額有不同的聲請費,最高為新台幣 3,000元 之聲請費6

勞資糾紛調解需要多久時間

勞資糾紛調解需要耗時多久,因申請之調解主持單位不同而異,以下整理表格供讀者參考:

主持單位期間與優點
獨任調解人約21天可開會,優點:快速。
調解委員會約2個月可開會,優點:委員會形式,較為慎重。

調解不成立會怎樣?

若調解不成立的話,勞資雙方都可以續行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照訴之聲明為相應之裁判。

勞資調解一定要去嗎?

若有委任律師的話,可以由律師繕具委任狀代為出席即可,但因為調解流程涉及到方案的動態調整,如果身心可接受的話,當事人親自出席會更有效率。

勞資調解可以陪同或帶律師嗎?

當然可以,若出具委任狀即可以陪同出席,當然也委任律師出席。

勞資爭議調解期間是否要上班?

在勞資爭議調解期間,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規定,雇主不可以因該事件終止勞動契約7,所以原則上僱傭關係仍然存在。

若是雇主沒有拒絕受領勞務的話,員工還是要去上班。

相反的,假設是在勞資爭議調解前雇主就資遣員工,請員工不要進公司,此時因為種終止勞動契約是否合法仍有爭議,員工雖然不用去公司服勞務,仍建議:

要寄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表明自己仍有服勞務意願,避免被視為同意資遣

六、勞資糾紛如何提告

提起勞資爭議之訴訟,應由訴狀記載

  1.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2.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3.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並將訴狀送至「雇主住、居所」、「雇主主營業所」、「雇主主事務所」或是「勞方的勞務提供地」所在地之法院提告。

七、有專門打勞資糾紛官司的律師嗎?

宸星法律事務所是一群專門協助處理勞資糾紛的律師組成,我們不論是針對勞資爭議調解或是勞資爭議訴訟都有服務。

費用會依照案情複雜程度不同而有所調整(例如:協助計算數年加班費部分即為較複雜案件),原則大約會座落在 8 萬元到 15 萬元不等。

不過,請不用太過於擔心費用的問題,我們會協助向勞工局申請涉訟補助,以新北市和桃園市為例,每審級最高可補助 5 萬元律師費。

八、其他「勞資糾紛」常見問題

勞資調解需要請律師嗎?

若是有望成立調解,建議在申請調解階段就可以先委任律師協助,在前端就透過律師分析案件利弊,提供法律建議供勞方朋友參考,也可以明確訂出自己能接受的調解方案,另外,也可以避免聽不懂調解委員在說什麼、不懂自身權益,或是獨身一人面對公司人馬的不舒適環境。

勞資調解可以錄音嗎?

調解要經過在場全員同意才可以錄音,但現行實務中,原則上調解委員都不會同意錄音

勞資糾紛會有紀錄嗎?

調解不論成立不成立,都會獲得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上面會記載申請人主張、對造人主張、事實調查、調查方式與結果,並記載調解結果(成立、部分成立、不成立)。

勞資調解資方可以不出席嗎?

若不出席調解,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3條第3項規定:「勞資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出席調解會議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所以無論是資方、勞方都不可以無故不出席。

讓我們陪你找方法!

我們擁有專業的律師團隊、豐富的辦案經驗,站在您的立場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委任之後加 LINE 聯繫保證暢通無礙!

註腳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2字第0940014449號:「又勞雇雙方以合意方式終止勞動契約,不得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有背於公序良俗;且其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亦不得加以濫用,更不得以合意終止勞動契約規避勞動基準法之強制義務。」
  2.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3. 勞動事件法第16條:「 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一、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所定情形之一。二、因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所生爭議。」
  4.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第1項:「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申請調解時,應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
  5. 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以雇主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
  6. 民事訴訟法第77-20條第1項:「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7.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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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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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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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執業9年,承辦過上百起訴訟案件、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三百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喵星律師-施宇宸」Youtube頻道站長,持續產出有趣且有用的法律知識影片,頻道總觀看量已破1000萬次

《你知道的太多了》書籍作者,蒐集了各種民眾常見,卻不知道如何解決的法律問題,攻下博客來年度百大暢銷榜-人文社科類第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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