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我們三不五時可以在新聞或影視作品中看到「本票」出現,但出現的場景好像往往伴隨「黑道強押簽本票」、「本票跳票慘遭執行」等等負面字眼,難道本票真的是什麼可怕的東西,讓人避之唯恐而不及?
其實本票如果使用得當,會是相當方便的金融工具,今天就一次搞懂本票是什麼、怎麼寫、簽下去又會怎麼樣?
你好!我是「喵星律師」施宇宸。
執業 9 年已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 300 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點進這篇文章的你也碰到了一些問題嗎?與我聯繫,我幫你解決!
「本票」是什麼?跟「支票」差在哪?
本票,就是讓發票人可以「晚一點付錢」的工具。
本票是常見的票據之一,在文具店就可以輕鬆買到一整本。
在一般商業交易中,常常會有金流的問題,要付款的人可能剛好手頭沒有現金,但不久後就會有一筆進帳,所以為了交易的便利性,這時候付款的人就可以先簽發一張本票,相當於是向對方保證:「我(發票人)在 O O 日會無條件的給付 O O 元給你(受款人)。」
也因為本票的性質,若是發票人後續沒有履行承諾付款,受款人(或是執票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透過司法的公權力快速向發票人討回應付款項。
至於本票和支票的差異,雖然名字相近也都很常見,但性質上並不相同,最大的差別在於「付款人」不一樣,本票要去找發票人要求付款,而支票則要去找發票人指定的金融機構(例如銀行、信用合作社等等)要求付款。
更多關於支票的資訊,可以參考我們的文章:
【知識文章】【支票知識大補帖】開立、兌現流程及跳票問題律師一次來解答!
簽了本票會怎樣?本票具有什麼法律效力?
本票最大的特色在於「無條件給付」
只要拿著記載完整的有效本票向發票人要求付款,發票人就必須付錢,就算後續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法院原則上也只會檢視「票據是否有效」,不會對簽發票據的前因後果多做確認。
正因為本票的效力如此強而有力,所以多數商業往來中,當遇到必須週轉資金的情形時,通常都會採用簽本票的方式,讓債權人能盡早將應該要拿到的款項收回,也能快速地發動催討的程序。
至於本票怎麼寫才算是記載完整又有效呢?下一段馬上告訴你!
本票怎麼寫?有效的「本票寫法」
去郵局買一本空白的本票,上面寫好了各種註記和挖空填寫的空間。
“這些挖空的資訊一定都要填上去嗎?”
其實不一定喔!
有一些內容如果欠缺,會導致整張本票無效,叫做「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但有一些內容如果沒有寫,不一定會導致無效,叫做「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以下分別介紹:
本票「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絕對必要,顧名思義,指本票「一定」要記載的事項,這些內容如果沒有記載,將導致本票整張無效,共有以下五點:
- 明確記載「本票」兩個字的字樣
- 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字樣:
或者其他相同意思的語句亦可,例如「憑票支付」等等,即屬這一類 - 一定的金額:
例如新台幣「伍仟萬元」,通常金額會以大寫國字撰寫,如果同時寫阿拉伯數字,當國字與阿拉伯數字不一致時,會以國字為主。
不可以是金錢以外的物品,例如:汽車一台、房屋一棟等等,會使票據無效。 - 發票的日期(年、月、日)
- 發票人的簽名或蓋章
簽發本票或收本票時一定要記得仔細檢查以上五點,尤其這五點當中最常被遺忘的一項就是「發票日期」。
【喵星小提醒】
很多人在網路上問:「本票一定要壓日期嗎?」看到別人回答:「要!」,就開開心心寫上了「到期日」的日期,發票日反而空白,發票日沒有寫可是會讓本票無效的!
本票「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相對必要,指本票「不一定」要記載的事項;法律已經預設了法律效果,沒有記載也不會影響本票的有效性。
以下這些項目沒寫,雖然不影響本票的效力,但是若有寫清楚,對雙方都有保障!所以還是建議填寫!
- 受款人的姓名或公司行號
若有記載受款人時,只有受款人可以向發票人要錢。
反之,沒記載的話,任何人只要持有這張本票(持票人),就可以向發票人要錢。 - 發票地
沒記載的話,以發票人的營業地或住居所為發票地。 - 付款地
沒記載的話,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 到期日1
有記載到期日時,本票以「到期日」起算3年後失效;若沒記載的話,本票是以「發票日」起算3年後失效。 - 約定利息
若未記載的話,則以票據法規定的「年利率6%」2為主。
| 有記載日期 | 沒記載日期(見票即付) | |
| 起算日 | 以到期日起算3年 | 以發票日起算3年 |
| 舉例 | 一張有到期日為 111 年 5 月 31 日的本票,其時效就到 114 年 5 月 30 日 | 一張只有發票日 111 年 5 月 1 日的本票,其時效就到 114 年 4 月 30 日 |
【喵星補帖:如果本票過期,錢就拿不回來嗎?】
不一定,本票過期只是代表無法透過這張本票付款,如果是基於其他法律原因而有債權債務關係,只要原本的債權債務關係,沒有罹於時效,還是可以透過民事訴訟請求,並且本票還可以成為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的證據。
簽本票要蓋手印嗎?沒蓋還有效嗎?
「蓋手印、指印」不是本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所以沒有蓋手印並不會影響本票的效力。
但有另一個問題需要注意,那就是…
如果發票人沒有簽名、蓋章,只蓋指印呢?
雖然根據民法規定 ,指印有替代簽名的效果3,但是最高法院,但是最高法院 4認為,「簽名」是票據的必備要件。
票據法中也只有允許「蓋章」能替代簽名的效力 5,蓋指印、蓋手印並沒有具有相同的效果,因此,如果本票上面只有指印,並沒有簽名或蓋章,那這張本票也會變成無效票喔!
本票有範例嗎?
最好的本票範例,其實就是書局或文具店販售的制式本票,制式本票通常會幫你寫好「本票」「無條件給付票款」等等字樣,也會幫你註記好各式欄位並挖空。
歡迎參照這篇文章的內容,像填寫問卷一樣把必須記載的事項填空作答,一張有效的本票就做好了。

簽本票不還錢會怎樣?可能面臨「本票裁定」
身為債主,最擔心本票到期之後,債務人遲遲不還錢。
該怎麼把這張輕飄飄的到期本票變現呢?那就不得不提到本票裁定了。
本票裁定是什麼?
本票裁定,簡單來說,就是法院給出一張證明,確定債權人提出的本票是有效票,債務人依照這張票據確實應該付款給債權人,讓債權人能夠拿著法院核發的「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去進行強制執行。
要特別注意,法院只會對本票進行「形式審查」,也就是只要這張本票有記載前面提到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法院就會認定這是一張合法有效的本票,進而核發本票裁定,不會去探究當事人之間簽本票的原因(欠款、租賃等)。
本票裁定聲請流程

本票裁定費用是多少?
| 票面金額 | 聲請費 |
| 未滿10萬元者 | 500元 |
|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 | 1,000元 |
| 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 | 2,000元 |
| 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 | 3,000元 |
| 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 | 4,000元 |
| 1億元以上者 | 5,000元 |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應注意下列事項!
對於債權人和債務人來說,要注意的事項不同,以下分別提醒注意事項
債務人
1. 提起抗告
債務人認為這張本票形式上有瑕疵,例如未記載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債務人可以在收到本票裁定的10日內提起抗告。
若債務人沒有提起抗告,法院就會在抗告期間過後,核發確定證明書。
2. 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
若是債務人認為這張本票是因為被欺騙、脅迫才簽名,又或是當事人間根本沒有債權債務關係的時候,就可以在收到本票裁定的20日內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藉此透過實質上無債權債務關係,來讓本票歸於無效。
債權人
若債務人沒有提起抗告或訴訟,債權人也順利收到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後,債權人可以在 6 個月內聲請強制執行,後續便可以透過法院的強制力來取得債務人的財產。
強制執行相關資訊可以參考這篇文章:
【延伸閱讀】欠錢不還怎麼辦?帶你了解強制執行流程!
本票要拿回來嗎?錢還了本票未還怎麼辦?
身為債務人(也就是簽本票的人),如果還款了一定要記得將本票取回,前面有提到,本票裁定時,法院只會做形式審查,所以法院不會去確認債務人有沒有還款,不把本票取回可能留下讓債權人在取得款項後又去進行本票裁定的風險。
但是,如果本票因故無法取回,也「務必」要做一張記名還款的收據,由雙方簽名,證明有還款的事實,事後被重複追款時至少有個白紙黑字能證明確實已經還錢了。
萬一被強迫簽本票怎麼辦?律師教你如何保護自己
本票裁定中,只做形式審查,不多做事實確認的模式,雖然可以讓金融票據市場運作更有效率,但當今天,我們被強迫簽下本票,又或者收到莫名其妙的本票裁定時,原本方便有效率的模式就成了不少人的惡夢。
如前面段落提到的,收到本票裁定需要在極短的時間內提起抗告或告訴,對一般大眾而言並不輕鬆,這種情況下會建議尋求律師協助,專業的律師能快速了解案情,運用自身經驗撰寫相關書狀,讓你不用再為了本票案件焦頭爛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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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關於「本票」常見問題
本票利息最高多少?
最高不能超過年利率 16 %,超過部分無效效 6。
本票可以賣給別人嗎?
原則上可以,除非發票人有在票據上註記「禁止轉讓」的字樣 7。
簽本票不還錢會被關嗎?
不會,修法前曾經有過觸犯票據法會被判處有期徒刑的規定,但也是針對空頭支票而非本票,且相關規定已經修法廢止,目前沒有相關刑罰規定 8。
本票裁定會影響信用嗎?
因為每一家的銀行審核標準不同,但本票裁定是法院公開資料,所以可以看到曾經有記錄。
註腳
- 票據法第22條第1項:「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 票據法第28條第2項:「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
- 民法第 3 條第 3 項:「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 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802 號民事判決參照。
- 票據法第 6 條:「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
- 民法第 205 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 票據法第 124 條準用第 30 條:「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無記名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之。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背書人於票上記載禁止轉讓者,仍得依背書而轉讓之。但禁止轉讓者,對於禁止後再由背書取得匯票之人,不負責任。」
- 票據法第 141 條,依據民國 76 年 6 月 29 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 760817570 號公告、法務部法 76 檢字第 7423 號公告,施行期限已於民國 75 年 12 月 31 日屆滿當然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