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能到幾歲?律師分享:合理範圍、注意事項、範本看這篇! - 宸星法律事務所

探視權能到幾歲?律師分享:合理範圍、注意事項、範本看這篇!

父母離婚子女該怎麼辦?關於子女的議題,監護權歸誰?扶養費怎麼付?不是主要照顧者的一方,要如何訂立一個合理的探視方案,都是需要經過深思熟慮的。

究竟探視權應該怎麼約定,有許多細節和注意事項是你必須知道的,比如說,多久探視一次、探視時間多長、能不能過夜、孩子可以拒絕探視嗎…等等等。

如果雙方遲遲無法取得共識,難道可以剝奪另一方的探視權嗎?還是就只能請法院決定了呢?

探視權的定義、範圍

有未成年的子女的夫妻,必須決定離婚之後子女要由一方單獨監護,或者雙方共同監護。

【知識文章】離婚有什麼權利?贍養費、監護權、夫妻財產,律師:保障自己權益!

單獨監護的情況中,未成年子女會與監護人同住,而在共同監護的狀況下,則需要再決定一位與未成年子女同住的主要照顧者

不管是兩種情形中的哪一種,沒有和子女同住的一方都還是可以和子女見面,這項「與未成年子女見面、相處」的權利,就是探視權,又叫做「會面交往權」。

這項權利並非專屬於非同住的父母,同時也是屬於子女的權利。

探視權的運作方式高度依賴雙方的約定,約定的內容包括:

  • 探視的時間
  • 探視的地點
  • 是否可以過夜
  • 寒暑假與特殊節日的探視方式
    ……

如果可以在談離婚時就約定得越詳細、越具體,後續發生爭執的機率就會越小。

探視權怎麼申請

自行約定

雙方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親權)行使方式、主要照顧者選擇、探視方案細節等等,與探視權相關的事項進行和平討論、達成共識,並以協議書約定。

要注意的是,協議的內容建議要清楚詳細,讓雙方能夠明白自己的權利和義務,進而遵守約定並依內容執行探視方案。

法院酌定

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以請法院決定:

  1. 雙方對於探視權的相關事項有爭執,無法達成共識。
  2. 雖然雙方曾經有自行約定,但有不利於子女的情形。
  3. 父或母(親權人)沒有盡到責任,甚至對未成年子女不利。

以上情形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或「改定」 1親權,法院會綜合參考父母雙方與未成年子女的其他家人的說詞,還有社工、家事調查官等人的訪視報告,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優先,安排對子女最佳的監護與探視方案。

探視權的合理時間範圍,可以不過夜嗎?

在安排探視權時,會把一周分為「平日」和「周末」。

通常為了配合子女上課和大人上班的時間,未成年子女的移動會盡量安排在週末,例如:從週六上午 9 點到週日傍晚 5 點,週六晚上就讓未成年子女和非主要照顧的一方過夜。

平日則是用視訊或電話,讓未成年子女和非主要照顧的一方聯絡。

除此之外,在特殊節日(如:過年、中秋節、父親節、母親節)或是寒暑假,未成年子女有比較長的假期,也可以約定特別期日例外的探視方式。

不過,話說回來,畢竟每個家庭的情況都不相同,還是要按照個案來調整。

是否一定要過夜,需要綜合考量未成年子女的意願、父母的情況。比如說父母的職業比較不固定,無法配合子女的就寢時間,或許居住環境不適合子女過夜等等。

法律在這點保留了充足的彈性,需要回歸到雙方討論,尋找一個可以長久施行、對未成年子女而言最有利、雙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

探視權多久見一次?到幾歲?

先撇開使用視訊、電話或電子郵件,不需要實際見面的聯繫方式。

實際碰面的頻率,平均而言大約是「每兩週見一次」,距離比較近或感情比較緊密的也可能縮短成一周一次,如果一方父母較忙一個月見面一次的也所在多有。

我們以「每兩週見一次」舉例,雙方可以約定在每個「單數週」的週六上午 9 點讓探視方進行探視,隔天下午 5 點接送子女回主要照顧者的家。

探視權會通常會持續到子女成年,依現行法就是子女年滿18歲。但是,實務通常不會約定到這麼久,通常未成年子女年滿 16 歲之後,就會以子女的意願為主,可以自己決定是否要與父母會面?何時會面?要會面多久?

探視權怎麼寫?有範本嗎?

就像前面文章提到的,每個家庭的狀況不同,協議內容當然也需要隨之變化。在網路上搜尋「探視權、範本」,可以找到許多不同的資訊,有法院的範本,也有律師事務所免費提供的模板。

你可以根據實際的情形,評估這些制式的範本適不適合你的狀況。

以下提供的內容是約定探視權的參考語句,各位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填入內容。

1.探視時間:

依據自身情形,約定具體的時間點,千萬不可貪圖方便而訂定「隨時得探視」或「週末時間」等不夠精確的時間,以免後續產生紛爭又需要再次協商或訴訟。

參考用語:
每月第×週、第×週的週六上午×點起,至週日(即翌日)下午×點止。

另外,節假日、生日等特殊時期也可以作出特別約定。

參考用語:
每偶數年(以西元年為準)之春節假日(農曆除夕當日上午×點起,至農曆初三下午×點止)。
每年暑假期間共計×天(第一天上午×點起,至第×天下午×點止。)可分割為數次為之。

2.探視地點與方式:

依據個人情況,可以限定會面地點只能在某公共空間,或者允許探視方將未成年子女接走過夜、出遊、甚至出國。

同時也可以約定接送子女的指定地點、交通方式、可否由其他親人例如爺爺奶奶代為接送等等。

參考用語:
一般探視時,得接未成年子女×××同宿、出遊,並於該次探視時間結束前送回指定接送地點。
寒暑假期間探視時,得接未成年子女×××同宿、出遊、出國,並於該次探視時間結束前送回指定接送地點。
雙方同意於指定地點×××××接送未成年子女,由探視方親自接送。

另外也可以約定,在非會面時間,探視方是否可以使用電話通話、通訊軟體訊息、書信等方式與子女交流,或者在會面期間是否可以贈送禮物、拍攝未成年子女的照片等等。

參考用語:
非會面期間,探視方得以電話、通訊軟體、信件等方式與未成年子×××女交流,但電話通話與通訊軟體訊息傳遞之時間,限於平日×時至×時,假日×時至×時(例如子女放學後、睡覺時間前)。

3.特殊情況應對:

在探視過程中,難保不會發生突發狀況,例如未成年子女受傷或身體不適等等,可以對此種特殊狀況的應對措施進行約定。

參考用語:
如未成年子女遇有緊急醫療、不可控制之意外事故等緊急狀態者,由當時最近未成年子女之一方行使決定權。

4.子女權益:

未成年子女的權益與個人意願必須受到雙方重視,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優先。

  • 參考用語:
    雙方同意遵守以下事項:
  • 不得有危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 不得對未成年子女灌輸反抗或仇視對方或對方家人之觀念。
  • 未成年子女年滿×歲後,雙方應尊重未成年子女之意願,由未成年子女自行決定與探視方會面交往之時間及方式。

5.違約條款:

如果其中一方違約,例如照顧方不讓探視方探視子女,或者探視方無故拖延探視時間不把子女送回等情形,應該如何應對。

參考用語:
若探視方無故逾約定探視時間x分鐘未將未成年子女送回指定接送地點,照顧方得拒絕探視方下一次之探視。
若照顧方無故不允許探視方依約探視未成年子女,或不遵守本協議第××條之約定,探視方得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請求法院改定照顧方之親權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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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剝奪或拒絕對方的探視權嗎?

由於探視權屬於非同住方,也就是探視方的權利,因此不論是照顧方或法院都不能隨意地剝奪探視方行使親權的權利。

換句話說,探視權是不可以被剝奪或拒絕的。

但有原則就會有例外,如果探視方在探視期間,有對未成年子女身心發展的不良影響,例如:在未成年子女面前使用肢體或言語暴力、發酒瘋,甚至直接對未成年子女施暴等行為,照顧方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探視方之探視權 2

縱使離婚的雙方沒有好聚好散,對於未成年子女而言,都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父母,因此,當對方有按照雙方的探視協議行使探視權,也跟子女相處很好,沒有任何有害於子女利益的情形,就算父母雙方視彼此為仇人,也應尊重彼此跟子女相處的權利。

法院在決定監護權時,會考量父母是否遵守友善父母原則,畢竟離婚是父母之間的爭執,未成年子女在成長過程中仍然需要父母雙方的關愛。

如果任意地拒絕對方的探視,或是惡意阻饒探視,不僅會讓夾在中間的子女為難,也可能讓對方以此為由,向法院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的親權(監護權)行使 3,建議遵守「友善父母原則」。

孩子不願意,能終止探視權?

協議中可以約定未成年子女到達一定年紀後要尊重其探視意願,如此一來,已達約定年齡的子女若拒絕探視,雙方應依約定尊重其意願,不強迫子女接受探視。

至於還沒達到約定年齡的孩子不願意接受探視,原則上還是會尊重子女意願,不強迫子女會面,但要注意此時的「不願意」究竟是子女自己的意思,還是照顧方不願意讓探視方接觸子女的擋箭牌。

從「探視方」的角度出發,可以先嘗試緩和與未成年子女間的關係,加強溝通,釐清子女不願意接受探視的原因,是出自子女個人意願,還是受外界壓力逼迫。如果真的是受照顧方阻止、離間,可以考慮尋求法律途徑來確保自己與子女會面的權利。

而從「照顧方」的角度,子女不願意接受對方探視時,也要和子女溝通,多加關心,注意探視時是否發生什麼狀況,或對方有影響子女身心健康發展的行為,使子女抗拒與對方會面,必要時可以尋求法律途徑,向法院聲請終止對方的探視權。

探視權有什麼注意事項嗎?

最需要注意的就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探視權不只是探視方的權利,這項權利同時也屬於每一個未成年子女。

因此,除非探視會妨害到子女的心情、成長、健康,導致對子女的不利影響,否則不應剝奪子女與父母雙方相處、維持良好關係的的機會。

如果任意阻止探視,可能會被認為是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情事,被另一方找麻煩,向法院聲請要改定親權(= 重新決定監護權人)

其他關於「探視權」的常見問題

探視權一定要給嗎?

原則上一定要給,如果任意阻止探視,可能會被認為是非友善父母,沒有顧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但是,如果給予一方探視權將妨害子女的利益甚至對子女造成危害,則可加以限制,嚴重時甚至可以剝奪親權,須依照個案而定。

探視權可以把小孩帶走嗎?

建議按照雙方的協議進行探視,只要雙方同意,非主要照顧者的一方也可以帶小孩回家過夜,但是如果涉及子女的移動,建議要約定接送的方式、接送的人員,以及出門和回來的時間。

祖父母有探視權嗎?

法律並未賦予祖父母探視權,但仍可以透過協議來約束。

探視權可以放棄嗎?

親權不得拋棄,因為「父母的探視」也是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就算曾簽署「放棄探視權」的條款,事後也可以透過協商或向法院聲請裁決。

但是,如果給予一方探視權將妨害子女的利益甚至對子女造成危害,則可以加以限制,嚴重時甚至可以剝奪親權,須依照個案而定。

不給探視可以報警嗎?

如何行使探視權屬於私人糾紛,警察無法介入,如果雙方無法協商,建議直接向法院提告。

特殊節日探視怎麼分配?

分配方式只要雙方合意即可,如達成共識,強烈建議白紙黑字寫下來。

約定方案不限,但要注意分配的公平性,例如:「單數年和甲方,雙數年和乙方」,或是「過年期間農曆除夕、初一、初二和甲方,初三至初五和乙方」等方式進行分配。

扶養費對方付不出來,會失去探視權嗎?

不會,探視權與扶養費無關,如果對方扶養費未付,建議透過司法途徑解決,而不是直接拒絕對方探視,避免陷入對自己不利(例如:非友善父母)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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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1. 指原本監護權歸屬於甲方,但出現甲方無法或不適合擔任監護人的情形,需要替未成年子女再重新選擇一位監護人。
  2. 民法第 1055 條第 5 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3. 民法第 1055 條第 3 項:「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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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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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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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執業9年,承辦過上百起訴訟案件、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三百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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