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有什麼權利?贍養費、監護權、夫妻財產,律師:保障自己權益! - 宸星法律事務所

離婚有什麼權利?贍養費、監護權、夫妻財產,律師:保障自己權益!

婚姻開始時,人們總是期待能攜手一生,但如果現實讓彼此難以為繼,離婚可能成為必要的選擇。

在面對離婚時,了解並保障自己的離婚權利與離婚權益尤為重要。

比如說,擬定離婚協議書時,如何確保夫妻財產的公平分配?可以跟另一半要贍養費嗎?若涉及子女,監護權的安排該如何處理?此外,對於丈夫而言,如何爭取權益,反過來,對於女方來說,又需要注意什麼?

你知道,離婚後若獨自撫養子女,可以申請政府的補助以減輕經濟負擔嗎?

這篇文章將全面解析離婚過程中的每個關鍵細節,幫助您爭取最大的合法保障。

如果仍有疑問,文章最後告訴你如何預約律師諮詢,為自己規劃更完善的未來!

離婚有什麼權利?

贍養費

贍養費 ≠ 扶養費

許多人會把「扶養費」跟「贍養費」搞混,其實這兩種是不一樣的。

我們可以簡單這樣記:

贍養費是給配偶;扶養費給子女。

贍養費的規定在民法第 1057 條1贍養費的性質是扶養義務的延伸,目的是:

避免一方在婚姻中長期處於經濟劣勢,離婚後因缺乏謀生能力而陷入困境。

除此之外,只有在離婚的原因非自己過失的情況下,且對方具備支付能力時,才能依法請求。

請求贍養費的資格不限於夫或妻,任何一方只要是符合要件者都可以請求。

至於協議離婚者,不在民法第1057條的範圍,必須由雙方自己協商。

同場加映:
扶養費則是民法第1119條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所應付的生活及教育費用,因此,父母雙方可以依據自己的經濟狀況約定各自分擔子女扶養費用的比例。

監護權

在一般的用語上大家都會說「監護權」,但其實在法律的正確用語是「親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並擔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親權的歸屬,根據民法1055 條第 1 項3規定,原則上由父母自己協議,可以由一人單獨監護,也可以由父母雙方共同監護。

如果兩方協議不成,那可以請求法院酌定親權,在實務上,在這個程序裡,不只是仰賴雙方的主張,或是法官個人的評斷,法院也會安排社工進行訪視,如果有必要也會問子女,了解子女的想法。

討論親權歸屬時,需要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原則,因此需要留意親權不是父母的權利,而是對孩子需要承擔的責任與義務。

夫妻財產分配

離婚時,夫妻財產分配會依據夫妻間採用何種夫妻財產制來決定,分為以下類型:

法定財產制:

夫妻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訂立其他夫妻財產制,會直接以「法定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

離婚時財產分配方式:
婚前財產、婚後無償取得的財產(包括個人繼承得來的財產、別人贈送的財產)以及精神慰撫金不需要拿出來分。
結婚以後取得的財產,必須先扣除結婚後所欠的債務,如果還有剩餘,剩餘財產比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剩餘財產比較多的一方要求差額的一半。

約定財產制:​​

約定財產制又可以細分成:「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

夫妻各自保有自己財產的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離婚時財產分配方式:離婚時不需要分配財產。
▼共同財產制:

夫妻之間的財產及所得,除了「特有財產」外,其餘都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共同擁有。

離婚時財產分配方式:
婚姻期間增加的財產,除了另有約定及特有財產,一人一半。
▲備註:
特有財產,指專供夫或妻的個人專屬使用物品,或夫或妻個人職業上必須要用到的物品,或夫或妻個人收到的贈品,有經過贈與人用書面聲明這個是專屬夫或妻的特有財產

離婚女方有什麼權益嗎?

小星婚後為全職家庭主婦,因為離婚而頓失經濟來源,該怎麼辦?

如果小星符合下列規定,可以向老公請求贍養費:

  1. 因為裁判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
  2. 在離婚原因上無過失
  3. 老公有能力給付

如果小星發現老公外遇,還被小三嗆聲,該怎麼辦?

這時候可以向老公及小三提告侵害配偶權(民事訴訟),要求損害賠償。

另外如果老婆並無過失,因為法院判決離婚,有機會向老公依民法第 1056 條4請求精神賠償。

離婚如何保障自己?

離婚過程中,避免對方脫產是保障自己財產權益的關鍵

以下提供一些建議,幫助你有效防範配偶可能的轉移或隱匿財產等脫產行為:

蒐集財產資料

  • 婚姻存續期間的兩造的財產紀錄:
    包括房屋、車輛、不動產登記、銀行存摺、股票、基金、保險單等,對配偶的經濟狀況有所掌握,也有利後續夫妻財產剩餘分配請求權的進行。
  • 對方收入證明:如薪資單、租金收入、事業登記資料。
  • 交易紀錄:如近期大筆轉帳或不合理支出的紀錄。

向法院提出夫妻分別財產制的聲請

當發現老公有不當隱匿財產企圖,老婆可以向法院對老公提出分別財產制的聲請,法院如果准許時,老婆就可以在「不離婚」的狀況下,要求進行夫妻剩餘財產,取得財產差額的分配。

若懷疑老公有脫產行為,可以申請法院進行假扣押,防止對方脫產。

假扣押必須要讓法院知道對方有脫產的嫌疑,例如:老公將財產過戶到別人名下、大量金流匯款到其他戶頭、在 LINE 中說將會讓老婆分不到一毛錢…等,以書狀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

假扣押通常會要求聲請人提出扣押金額的 1 成作為擔保金,才可以強制執行(扣押)對方的財產,所以在聲請時,可以衡量自己的財力狀況處理。

當法院裁定准許假扣押,把擔保金提存在法院後,就可以即刻扣押對方的財產,時間上可以很迅速地處理,並不需要開庭。

離婚後,單親補助有哪些?

當離婚後經濟陷入困境,除了急難紓困等救助金之外,如果符合特殊境遇家庭資格,可以向政府申請補助。

特殊境遇家庭

經濟條件的限制

申請人的「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至全家人口,應符合下列三項條件:

  1. 每人每個月沒有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 2.5倍」
  2. 每人每個月沒有超過「臺灣平均每人每月的消費支出 1.5 倍」
  3. 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 

身份的限制

除了符合上述的經濟條件之外,還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 配偶惡意遺棄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 家庭暴力受害。
  •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分娩2個月內
  • 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照顧6歲以下(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 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 其他經地方政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

符合上述特殊境遇家庭資格後,可以申請的補助為:

緊急生活扶助按當年度政府公告之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4 年度為 2 萬379 元)標準 1 倍核發,每人以補助 3 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兒童托育津貼育有未滿 6 歲之子女者,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子女進入私立托教機構時,可申請兒童托育津貼1,500 元 /月
傷病醫療補助本人及 6 歲~未滿 18 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3 個月內自付醫療費用超過 3 萬元,超過 3 萬元部分最高可補助 70%,每人最高 12 萬元/年。未滿 6 歲之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3 條及第 35 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補助上限為 12 萬元/年
子女生活津貼育有 15 歲以下子女,每一名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 10 %,每年申請 1 次
子女教育補助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於國內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可申請學雜費減免 60%

以上補助不限父母,阿公阿嬤也可以申請喔!

單親培力計畫

為了鼓勵獨自撫養 18 歲以下子女的單親父母再度進修就學,衛生福利部提供單親培力計畫

補助單親父母就讀公私立大專及高中職之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

  1. 高中職:每人最高補助8千元/學期。
  2. 大專院校:國立每人最高補助1萬2千元/學期、私立1萬8千元/學期。

補助於修業年限內因上課無法照顧小學以下子女或18歲以下身心障礙子女之臨時托育費:每名子女每小時最高補助金額依勞動部最低工資5核給。最高補助 48 小時/月,低於 48 小時則以實際時數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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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1. 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2. 民法第1119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3. 民法1055 條第 1 項:「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4. 民法第1056條:「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5. 114 年起每小時最低工資為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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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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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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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執業9年,承辦過上百起訴訟案件、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三百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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