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外工作賺錢天經地義,但你知道簽下去的契約是什麼嗎?
實務上常見「假承攬真僱傭」的情形,明明雇主真正的意思是成立僱傭關係,卻用承攬契約的名義來簽約,目的是規避身為雇主要為員工投保勞健保、提撥退休金的責任。
而且,不是僱傭關係,就不用遵守勞基法,可以光明正大拒絕給你特休,甚至,片面要求你離職拒絕給付資遣費。
然而是否老闆說是承攬契約就一定是承攬?
事實上,律師說:
成立勞雇契約要依具體情況實質認定
所以,勞工應瞭解可主張什麼權利;企業也需避免違反相關勞動法令。
一、承攬是什麼意思?
我們先來看法律如何規定:
民法第 490 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承攬契約存在於許多行業別中,常見的如各類工程營造、委外清潔、設計師、美容師、軟體開發、外燴(辦桌)……等。
承攬契約當事人稱為定作人(指派工作的人)及承攬人(承接工作的人)。
契約核心目的在於讓承攬人完成雙方協議的工作內容後取得報酬;定作人則可保有成果。
從剛才舉例的各行業可知道,承攬人具有完成工作的專業能力,舉例來說:
定作人請建設公司負責設計並興建房屋。建設公司只須在指定的期限內完成工作並交付成果即可,不須要被定作人考核或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工作,此即為典型的承攬契約關係。
也就是說,承攬契約著重結果,故定作人並不具備指揮、考核以及監督承攬人的權限,且定作人與承攬人間不存在從屬關係。
二、關於承攬契約
承攬契約必備條文
承攬契約既然著重完成一定之工作,契約就必須載明
「契約當事人」、「工作內容」、「承攬期限」、「承攬報酬」等內容,
為避免被認為是僱傭關係,其他契約條款中不得有具從屬性要件的相關內容(後面會解釋!)。
承攬契約範本
三、承攬 、僱傭、委任差在哪?
以下用法律事務所碰到的不同的情境,舉例說明三者差異如下:
承攬契約1
法律事務所想做一個美觀,方便客戶瀏覽的官網,找了一位架設網站的工程師,約定在一個月讓官網上線,此時雙方契約的重點在完成該特定的工作,定作人(所長)無法指揮、考核以及監督承攬人(工程師),且彼此不具有從屬性,就會是承攬關係。
僱傭契約2
法律事務所雇用律師或助理、公司雇用法務或內部律師。
此時受僱人被雇主指揮監督而提供勞務,個案情況及整體契約內容具有人格、經濟、組織從屬性其一,即應認定雙方成立僱傭契約。
至於各從屬性要件如何認定?勞動部有訂立「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可供參考。
而僱傭契約的核心在於「服勞務、給付薪資」之對價關係,與承攬契約著重「工作完成」之結果完全不同。
委任契約3
當有自然人或法人客戶找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告訴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等的時候,此時契約主目的是為了處理相關訴訟或非訟事務。
雖然律師(受任人)是按照客戶(委任人)的指示方向進行案件的處理(例如:提告),但受任人比起僱傭關係有更高的自主性,也不會像僱傭契約具有從屬性,委任契約著重在提供勞務,與承攬重結果的特性不同。
我們來做一個整理:
- 從業主(給付報酬方)監管的力道及權限來看,從嚴到寬的排序略為:僱傭>委任>承攬
- 從契約主要目的來看,僱傭及委任重在「勞務或服務」,承攬則是特定工作完成之「結果」
- 從業主的義務來看,僱傭需要符合如勞動基準法、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等諸多的規定,義務較重。
四、什麼是假承攬,真僱傭?為什麼常有爭議?
承攬關係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也無須投保勞健保!
這個案子是司機和通運公司。
通運公司主張雙方之間是按件計酬的承攬關係,且司機簽立切結書至屏東駕駛工會投保,非由公司來投保,故公司不是雇主。
司機主張和通運公司是僱傭關係,通運公司應該要給付資遣費和退休金。
最後法院透過以下 3 個理由,判決公司要給付司機數十萬的資遣費及勞工退休金:
1、是不是勞動契約,看的是有沒有經濟上、人格上及組織上之從屬性定之,和契約的名稱叫什麼沒有關係。
2、司機所駕車輛由公司提供,不承擔維修成本、營運風險,並由公司指定其運送路徑,而且以運送勞務按件計酬,具有經濟上從屬性。
3、司機需遵守公司訂定的規章,要按既定行程提供勞務,若未能出車,亦需事先請假、表明原因,認定兩造間還具有人格、組織上之從屬性。
雇主常主張與勞工間是承攬或委任關係,最大的目的在於不用遵守許多勞工法規,可以省下勞健保費、特休假、資遣費、退休金……等成本,要解僱員工也更加容易,發生職業傷病時還可藉此脫免責任,因此非常容易引起爭議。
五、關於承攬契約常見問題
承攬算勞工嗎?適用勞基法嗎?
不算,不適用。
承攬有勞健保嗎?
沒有,可考慮自行去職業工會投保。
承攬要報稅嗎?
算收入,需報稅。
承攬要簽約嗎?
承攬契約不要式,不以簽訂書面為必要,但建議要簽約,爭議時才有依據。
承攬算兼職嗎?
如果在僱傭關係下還接承攬案件就算兼職。
承攬契約有資遣費嗎?
沒有。
註腳
- 民法第 490 條(承攬之定義)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 民法第 482 條(僱傭之定義)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 民法第 528 條(委任之定義)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 民法第 511 條(定作人之終止契約)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 民法第 507 條(定作人之協力義務)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定作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