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一句話結論:買方於交屋後裝潢期間主張浴廁漏水,並以約 35 萬元的修繕估價為依據,依物之瑕疵擔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施宇宸律師與謝欣羽律師提出交屋前兩次驗屋均未發現漏水等資料,主張買方未能證明瑕疵於交屋前已存在;法院亦認為修繕估價單不足以證明房屋市值減損,最終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小張於本案無須給付原告所請求的 35 萬元。
當事人小張出售名下房屋給買方小寶,雙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
在交屋前,小寶曾兩度到場驗屋,當時均未發現明顯漏水情形,雙方其後完成交屋手續。
不料交屋後,小寶在進行房屋裝潢期間,主張浴廁出現漏水及水痕。小寶據此主張小張應負《民法》上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並以約 35 萬元的修繕估價為計算依據,請求減少及返還相當金額的價金。
面對買方突如其來的提告求償,小張深感無奈,因而委託宸星法律團隊協助處理這場房屋買賣糾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 案件類型 | 民事/房屋買賣糾紛、物之瑕疵擔保(涉及漏水瑕疵舉證責任、減少價金計算基準、非屋主對話紀錄效力) |
|---|---|
| 當事人身分 | 房屋賣方(小張) |
| 原告主張 | 裝潢期間主張浴廁出現漏水及水痕,並以 35 萬元修繕估價為依據,請求減少及返還相當金額的價金 |
| 主要法律依據 | 民法第 354 條[1]、第 359 條[2]、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前段[3] |
| 處理方式 | 主張買方應就「瑕疵於交屋前存在」負舉證責任 → 釐清屋主配偶對話僅屬情誼協助而非訴訟上自認 → 引用最高法院見解說明減少價金應以市值減損為準而非修繕單據 |
| 承辦律師 | 施宇宸律師、謝欣羽律師 |
| 爭取結果 | 勝訴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免賠 35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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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緣由
當事人小張將名下房屋出售給買方小寶,雙方依約進行交易程序。
在正式交屋前,小寶先後進行兩次現場驗屋,當時均未發現明顯異常或漏水情形,雙方其後完成交屋。
不料,小寶在交屋後進行裝潢施工期間,主張浴廁出現漏水及水痕。
小寶認為賣方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因而向法院提起訴訟,並以約 35 萬元的浴廁修繕估價為依據,請求減少及返還相當金額的價金。
小張對於交屋驗收無誤後卻遭提告求償感到極為困擾。
為了釐清法律責任並維護自身權益,小張委託宸星法律事務所施宇宸律師與謝欣羽律師協助應訴。
房屋交屋後買方才主張漏水,誰該負舉證責任?律師如何從「交屋前狀態」釐清責任?
在中古屋買賣糾紛中,買方若在交屋後主張房屋有漏水瑕疵,並非只要提出漏水照片就能直接要求賣方賠償。
賣方是否需要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關鍵在於該瑕疵是否在「危險移轉(即交屋)時」就已經存在。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前段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施宇宸律師與謝欣羽律師向法院指出,小寶在交屋前曾進行兩次驗屋,當時均未發現漏水;現有資料亦不足以證明交屋時已存在該項瑕疵。
小寶如主張漏水瑕疵在交屋前已存在,原則上應提出足以支持該時間點的證據,例如專業鑑定或其他客觀資料;若證據不足,法院較難據此認定賣方應就交屋後裝潢期間才發現的問題負責。
屋主家人在通訊軟體說「願意協助處理」,在法律上算承認漏水瑕疵嗎?
訴訟中,小寶提出與小張配偶的對話紀錄;對方曾表示「願意一同協助處理」,小寶並以此主張賣方已承認房屋有瑕疵。
宸星律師團隊則向法院說明,訊息對話者為小張的配偶,並非房屋買賣契約中的賣方本人。
房屋交易完成後,基於善意表示願意協助了解或處理,並不當然等同於法律上的承認,也不表示已承諾負擔賠償責任。
法院採納上述說明,未將這段對話認定為小張承認瑕疵或同意賠償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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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拿「修繕估價單」要求減少價金合理嗎?律師如何引用最高法院見解釐清計算標準?
買方小寶在訴訟中,直接以裝潢工程公司開立的「浴廁修繕報價單」35 萬元,作為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的唯一金額依據。
施宇宸律師與謝欣羽律師援引最高法院相關裁判見解,向法院說明,依據《民法》第 359 條請求減少價金,其計算標準應為「瑕疵物之實際價值」與「無瑕疵時應有價值」之差額,也就是「市場價值的減損額」,而非單純的「修繕費用報價」。
小寶提出的是廠商出具的修繕估價單,未另提出不動產估價報告或其他足以證明房屋市值減損的資料,因此難以證明應減少價金的具體數額。
法院最終採納宸星律師團隊提出的法律主張,認定原告未盡舉證責任,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小張於本案無須給付原告所請求的 3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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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FAQ
買賣房屋交屋後,買方說家裡漏水要我賠錢,賣方一定得負責嗎?
不一定,賣方是否負責需視瑕疵是否在「交屋前」即已存在而定。
依據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規定,賣方原則上僅對「危險移轉(交屋)時」已存在的瑕疵負擔擔保責任。
若買方在交屋後裝潢施工期間才發現漏水,原則上應提出足以證明漏水原因或相關瑕疵在交屋前已存在的證據。
房屋買賣發生爭議時,建議妥善保留驗屋紀錄、現場照片、修繕資料及對話紀錄;如不確定責任歸屬,可先尋求律師諮詢,避免在事實尚未釐清前作出不利承諾。
在買方尚未提出足以證明交屋前已有瑕疵的資料前,賣方可先釐清漏水原因及發生時間,不宜逕行承諾賠償。
買方拿「修繕估價單」要求扣減買賣房屋的尾款或房價,這樣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嗎?
修繕估價單不等於法律上的「市場價值減損」。
民法上請求減少價金,計算標準係房屋「無瑕疵時的市值」與「有瑕疵時的實際價值」之間的差額。
單純的修繕估價單主要反映施工廠商的報價,通常不足以直接證明房屋市場價值的減少數額。
若買方未提出不動產估價報告或其他足以證明市值減損的資料,訴訟上可能因舉證不足而難以獲准。
賣方收到以高額修繕估價單為依據的請求時,可請律師協助檢視瑕疵發生時點、估價內容及減少價金的計算基礎。
買方傳訊息反映漏水,我在 LINE 裡回覆「再找人幫忙看看或處理」,會被當成承認瑕疵嗎?
原則上,出於善意關心的回覆,不當然等同於訴訟上的「自認」,也不表示已承諾賠償。
法院會依對話前後文判斷當事人的客觀意思;若內容只是禮貌性表示願意協助了解,且未明確承認交屋前已有瑕疵或同意負擔費用,通常不會僅憑這類文字認定賣方應負賠償責任。
然而為了避免對話被對方斷章取義,建議在通訊軟體回覆時保持謹慎。
建議回覆時可註明「願意協助了解,但需先釐清漏水原因是否為交屋前所致」,並由律師協助處理後續溝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