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勝訴案例】房屋成交後遭買家指控漏水求償 35 萬,成功爭取勝訴免賠

【民事勝訴案例】房屋成交後遭買家指控漏水求償 35 萬,成功爭取勝訴免賠

【案件緣由】

小張出售名下房屋給小寶,然而驗屋且交屋後,小寶卻反過來主張該房屋在裝潢時發現浴廁漏水 ,還稱該房屋有漏水痕跡,小寶據此主張小張應負擔「瑕疵擔保責任」,要求減少價金並請求返還約 35 萬元的維修費用 。

面對買方突如其來的求償,小張深感無奈,因為在交屋前,小寶已進行兩次驗屋確認無礙 。為了捍衛自身權益,小張委託宸星法律團隊協助處理這場房產糾紛。

【承辦律師】

施宇宸律師、謝欣羽律師

【爭取結果】

成功幫當事人爭取勝訴判決

【案件解析】

一、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已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已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本件小寶主張漏水是交屋前就存在的瑕疵,依法應負舉證責任 。

既然交屋驗屋時沒有漏水,小寶無法提出確切證據證明「瑕疵在交屋前即存在」,就不能將交屋後才發生的問題歸咎於小張。

二、澄清對話紀錄真相,避免善意被曲解

訴訟中,小寶提出與小張配偶的對話紀錄,指稱對方曾表示「願意一同協助處理」,試圖以此證明小張承認瑕疵。

施律師對此嚴正反駁,指出配偶並非屋主(小張),且 表示「願意協助」僅是出於善意的人情義理,絕非法律上的「承認自認」或承諾賠償 ,此論點成功說服法官,瓦解對方的攻勢。

三、釐清法律概念:修繕費用 ≠ 減少價金

小寶直接以「修繕漏水的報價單」作為請求減少價金的依據。

律師引用最高法院見解指出,依照《民法》第 359 條請求減少價金,其計算標準應該是 「瑕疵物的實際價值」與「無瑕疵時的價值」之差額 ,也就是「市場價值的減損」,而非單純的「修繕費用」。

小寶僅提出修繕估價單,卻始終未能提出不動產估價報告來證明房屋市值減損了多少 ,無從證明減少價金的數額。

最後,在施律師及謝律師的努力下,法院最終採我方信律師見解,認定原告未盡舉證責任,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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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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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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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執業10年,承辦過上百起訴訟案件、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千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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