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屋後買方指控漏水求償 35 萬,賣方靠律師成功爭取勝訴免賠

房屋交屋後買方指控漏水求償 35 萬,賣方靠律師成功爭取勝訴免賠

案件摘要

一句話結論:買方於交屋後裝潢期間主張浴廁漏水,並以約 35 萬元的修繕估價為依據,依物之瑕疵擔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施宇宸律師與謝欣羽律師提出交屋前兩次驗屋均未發現漏水等資料,主張買方未能證明瑕疵於交屋前已存在;法院亦認為修繕估價單不足以證明房屋市值減損,最終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小張於本案無須給付原告所請求的 35 萬元

當事人小張出售名下房屋給買方小寶,雙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

在交屋前,小寶曾兩度到場驗屋,當時均未發現明顯漏水情形,雙方其後完成交屋手續。

不料交屋後,小寶在進行房屋裝潢期間,主張浴廁出現漏水及水痕。

小寶據此主張小張應負《民法》上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並以約 35 萬元的修繕估價為計算依據,請求減少及返還相當金額的價金。

面對買方突如其來的提告求償,小張深感無奈,因而委託宸星法律團隊協助處理這場房屋買賣糾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件類型民事/房屋買賣糾紛、物之瑕疵擔保(涉及漏水瑕疵舉證責任、減少價金計算基準、非屋主對話紀錄效力)
當事人身分房屋賣方(小張)
原告主張裝潢期間主張浴廁出現漏水及水痕,並以 35 萬元修繕估價為依據,請求減少及返還相當金額的價金
主要法律依據民法第 354 條[1]、第 359 條[2]、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前段[3]
處理方式主張買方應就「瑕疵於交屋前存在」負舉證責任 → 釐清屋主配偶對話僅屬情誼協助而非訴訟上自認 → 引用最高法院見解說明減少價金應以市值減損為準而非修繕單據
承辦律師施宇宸律師、謝欣羽律師
爭取結果勝訴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免賠 35 萬元)
宸星法律事務所房屋買賣漏水瑕疵擔保勝訴判決與原告之訴駁回證據

專家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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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緣由

當事人小張將名下房屋出售給買方小寶,雙方依約進行交易程序。

在正式交屋前,小寶先後進行兩次現場驗屋,當時均未發現明顯異常或漏水情形,雙方其後完成交屋。

不料,小寶在交屋後進行裝潢施工期間,主張浴廁出現漏水及水痕。

小寶認為賣方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因而向法院提起訴訟,並以約 35 萬元的浴廁修繕估價為依據,請求減少及返還相當金額的價金。

小張對於交屋驗收無誤後卻遭提告求償感到極為困擾。

為了釐清法律責任並維護自身權益,小張委託宸星法律事務所施宇宸律師與謝欣羽律師協助應訴。

房屋交屋後買方才主張漏水,誰該負舉證責任?律師如何從「交屋前狀態」釐清責任?

在中古屋買賣糾紛中,買方若在交屋後主張房屋有漏水瑕疵,並非只要提出漏水照片就能直接要求賣方賠償。

賣方是否需要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關鍵在於該瑕疵是否在「危險移轉(即交屋)時」就已經存在。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前段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施宇宸律師與謝欣羽律師向法院指出,小寶在交屋前曾進行兩次驗屋,當時均未發現漏水;現有資料亦不足以證明交屋時已存在該項瑕疵。

小寶如主張漏水瑕疵在交屋前已存在,原則上應提出足以支持該時間點的證據,例如專業鑑定或其他客觀資料;若證據不足,法院較難據此認定賣方應就交屋後裝潢期間才發現的問題負責。

屋主家人在通訊軟體說「願意協助處理」,在法律上算承認漏水瑕疵嗎?

訴訟中,小寶提出與小張配偶的對話紀錄;對方曾表示「願意一同協助處理」,小寶並以此主張賣方已承認房屋有瑕疵。

宸星律師團隊則向法院說明,訊息對話者為小張的配偶,並非房屋買賣契約中的賣方本人。

房屋交易完成後,基於善意表示願意協助了解或處理,並不當然等同於法律上的承認,也不表示已承諾負擔賠償責任。

法院採納上述說明,未將這段對話認定為小張承認瑕疵或同意賠償的依據。

👉 延伸閱讀:買房必看!瑕疵擔保是什麼?責任可以免除嗎?瑕疵擔保範圍與時效一次搞懂

買方拿「修繕估價單」要求減少價金合理嗎?律師如何引用最高法院見解釐清計算標準?

買方小寶在訴訟中,直接以裝潢工程公司開立的「浴廁修繕報價單」35 萬元,作為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的唯一金額依據。

施宇宸律師與謝欣羽律師援引最高法院相關裁判見解,向法院說明,依據《民法》第 359 條請求減少價金,其計算標準應為「瑕疵物之實際價值」與「無瑕疵時應有價值」之差額,也就是「市場價值的減損額」,而非單純的「修繕費用報價」。

小寶提出的是廠商出具的修繕估價單,未另提出不動產估價報告或其他足以證明房屋市值減損的資料,因此難以證明應減少價金的具體數額。

法院最終採納宸星律師團隊提出的法律主張,認定原告未盡舉證責任,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小張於本案無須給付原告所請求的 35 萬元。

👉 延伸閱讀:房屋買賣可以反悔嗎?違約金上限賠多少?買賣雙方差異讓律師告訴你!

常見問題 FAQ

買賣房屋交屋後,買方說家裡漏水要我賠錢,賣方一定得負責嗎?

不一定,賣方是否負責需視瑕疵是否在「交屋前」即已存在而定。

依據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規定,賣方原則上僅對「危險移轉(交屋)時」已存在的瑕疵負擔擔保責任。

若買方在交屋後裝潢施工期間才發現漏水,原則上應提出足以證明漏水原因或相關瑕疵在交屋前已存在的證據。

房屋買賣發生爭議時,建議妥善保留驗屋紀錄、現場照片、修繕資料及對話紀錄;如不確定責任歸屬,可先尋求律師諮詢,避免在事實尚未釐清前作出不利承諾。

在買方尚未提出足以證明交屋前已有瑕疵的資料前,賣方可先釐清漏水原因及發生時間,不宜逕行承諾賠償。

買方拿「修繕估價單」要求扣減買賣房屋的尾款或房價,這樣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嗎?

修繕估價單不等於法律上的「市場價值減損」。

民法上請求減少價金,計算標準係房屋「無瑕疵時的市值」與「有瑕疵時的實際價值」之間的差額。

單純的修繕估價單主要反映施工廠商的報價,通常不足以直接證明房屋市場價值的減少數額。

若買方未提出不動產估價報告或其他足以證明市值減損的資料,訴訟上可能因舉證不足而難以獲准。

賣方收到以高額修繕估價單為依據的請求時,可請律師協助檢視瑕疵發生時點、估價內容及減少價金的計算基礎。

買方傳訊息反映漏水,我在 LINE 裡回覆「再找人幫忙看看或處理」,會被當成承認瑕疵嗎?

原則上,出於善意關心的回覆,不當然等同於訴訟上的「自認」,也不表示已承諾賠償。

法院會依對話前後文判斷當事人的客觀意思;若內容只是禮貌性表示願意協助了解,且未明確承認交屋前已有瑕疵或同意負擔費用,通常不會僅憑這類文字認定賣方應負賠償責任。

然而為了避免對話被對方斷章取義,建議在通訊軟體回覆時保持謹慎。

建議回覆時可註明「願意協助了解,但需先釐清漏水原因是否為交屋前所致」,並由律師協助處理後續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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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1. 民法第 354 條第 1 項:「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害於通常效用者,不得視為瑕疵。」


  2. 民法第 359 條:「買賣因物有瑕疵,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3. 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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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執業10年,承辦過上百起訴訟案件、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千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喵星律師-施宇宸」Youtube頻道站長,持續產出有趣且有用的法律知識影片,頻道總觀看量已破2000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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