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宸月薪 33,000 元(底薪 30,000 元,加每月全勤獎金 3,000 元),下週要請病假,主管卻說:「請病假就沒有全勤囉。」
請事假、病假會扣多少薪水?全勤獎金可以整筆不發嗎?先給結論:事假不給工資,普通病假工資折半;至於全勤獎金,2026 年 1 月 1 日起,一般病假只能按請假日數比例扣,不能整筆不發。看完這篇,你能自己做請假扣薪計算,判斷病假扣全勤合不合法,被多扣也知道怎麼辦。
你好!我是「喵星律師」施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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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事假、病假會扣薪嗎?一張表看懂各種假
依勞工請假規則,事假不給工資;普通傷病假在一年 30 日內,工資折半;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公假,工資照給。12026 年 1 月 1 日起請假規則修正,影響最大的是病假扣全勤,下文第三節細說。
| 假別 | 薪資怎麼算 | 全勤獎金能扣嗎 |
|---|---|---|
| 事假(一年合計 14 日) | 不給工資 | 依原約定;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而請的事假不得扣 |
| 普通病假(未住院,一年 30 日內) | 工資折半 | 只能按請假日數比例扣 |
| 婚假(14 日,2026 年 10 月 1 日起)、喪假、公傷病假、公假 | 工資照給 | 不得扣 |
| 生理假(全年 3 日內) | 薪資減半 | 不得扣 |
| 家庭照顧假(全年 7 日,併入事假) | 依事假規定,不給工資 | 不得扣 |
2表格是法定最低標準,公司可以給得更好,例如病假全薪。病假超過 30 日的部分,可先以事假、特休抵充,仍未痊癒還可留職停薪,最長 1 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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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薪制請假怎麼扣?請假扣薪計算與算式
月薪制沒有統一的折算公式,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只要求請假、工資等事項在勞動契約中約定。4實務上多以「月薪 ÷ 30」算一天,契約也可以約定 ÷ 當月日數;一小時再 ÷ 8。5
小宸底薪 30,000 元,事假的一日工資以底薪計:30,000 ÷ 30 = 1,000 元。病假工資折半時,依勞動部函,當月實領的全勤獎金也要算進一日工資(病假 1 日,全勤實領 2,900 元)。以下是簡化舉例,不計勞健保與所得稅,實際依契約約定:
| 情況 | 算式 | 工資扣多少 |
|---|---|---|
| 事假 1 日 | 30,000 ÷ 30 = 1,000 | 扣 1,000 元 |
| 事假 3 小時 | 1,000 ÷ 8 × 3 = 375 | 扣 375 元 |
| 病假 1 日(30 日內) | (30,000 + 2,900)÷ 30 ÷ 2 ≒ 548 | 扣 548 元 |
| 病假 4 小時(推演) | (30,000 + 2,950)÷ 30 ÷ 8 × 4 ÷ 2 ≒ 275 | 扣約 275 元 |
病假以小時折半,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推演,勞動部沒有專函明文規定。
法院也是用 ÷ 30 逐月計算。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36 號判決(一審;事實發生在 106 年至 111 年間,新制前)逐月計算:病假扣半薪,是底薪 ÷ 30 ÷ 2 × 日數;事假依請假規則第 7 條不給薪;公司多扣的部分,勞工可請求返還。6
三、請病假會扣全勤獎金嗎?2026 新制怎麼扣才合法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勞工請假規則第 9 條第 2 項規定,一般普通傷病假扣發全勤獎金,應按請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也就是說,病假扣全勤只能按比例扣,不能「請病假就整筆不發」;工作規則若這樣寫,這一部分牴觸強制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 71 條無效。7
小宸全勤獎金 3,000 元(簡化舉例):
- 病假 1 日、其餘日皆出勤:3,000 ÷ 30 × 1 = 100 元,全勤最多扣 100 元,實領 2,900 元
- 病假 4 小時:3,000 ÷ 30 ÷ 8 × 4 = 50 元8
- 病假 1 日的當月:全勤扣 100 元,病假工資另扣 548 元,當月工資 32,352 元,是兩筆不同的錢(勞動部 115 年 1 月 9 日函同款舉例)
容易混淆的是勞工請假規則第 9 條之 1 的「10 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未超過 10 日,雇主不得因請病假而為不利處分,公司主張無關的要自己舉證。9這是不利處分的門檻,不是全勤的門檻:10 日內請病假,全勤仍可按比例扣,只是不能超過比例。
哪些假不能扣全勤?
- 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公假
- 妊娠未滿 3 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
- 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而請的事假
-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1 條第 2 項,生理假、安胎休養、產檢假、陪產假、家庭照顧假10
事假、遲到、早退呢?勞動部 Q&A 認為,原約定「事假、遲到、早退不發全勤」可繼續適用,但全勤制度要明訂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並讓勞工知悉。11同一個月既有事假又有病假時,要看工作規則怎麼寫,扣款依據必須是病假以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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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律師建議:
被扣全勤時,先翻薪資單與工作規則,看「病假」「事假」「遲到」各自怎麼寫。如果寫「病假就不發全勤」,新制下這一段不能照用,你可以用 LINE 或 Email 請公司書面說明扣款算式與依據。先別自行補寫假別或改請特休,以免日後影響認定。算式也自己驗一遍:全勤 ÷ 30 × 病假日數。多數爭議是舊規定沒改,不是惡意,書面詢問讓公司自己更正,成本最低。
四、公司規定「請一天扣兩天」「事病假特休合併計算」合法嗎?
扣薪要照「沒工作才沒工資」的時間比例;扣得比請假時間多,原則上就是溢扣,多扣的部分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12
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簡上字第 30 號判決(簡易程序第二審,判決載明不得上訴;事實發生在 108 年,新制前)就遇到這種規定:公司約定請假半天也扣一整天,月薪 60,000 元的勞工請事假半天,依 60,000 ÷ 30 × 0.5,只應扣 1,000 元,法院認為這個規定不生效力。不過勞工整體仍然敗訴:全勤獎金部分,他每月遲到超過 30 分鐘,依約不發;事假溢扣的 2,000 元等款項,則被公司依比例計算的遲到扣款抵銷。13
「合併計算」又怎麼看?合併幾天就不發全勤,要拆開看:病假只能按比例扣,事假依原約定,特休則另有函釋規定。14
常見的「請一天扣兩天」還有:
- 請半天假,扣整天薪水
- 請假一天,另外罰款
- 遲到幾分鐘,一律當請假半天15
五、多扣薪水有什麼後果?從判決看病假半日溢扣被罰
多扣薪水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或第 43 條,主管機關可依第 79 條第 1 項處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依第 80 條之 1 公布事業單位名稱。16多扣的錢很少,法院怎麼看?
判決解析
病假半日多扣 334 元,公司被罰 2 萬元並公布名稱,法院駁回公司的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42 號 判決全文 ↗ 2023 年 4 月 20 日|行政訴訟第一審・是否確定未查
案件事實
一名月薪 40,000 元的勞工,請普通傷病假半日(事實發生在 108 年,新制前)。
依 40,000 ÷ 30 ÷ 2 × 0.5,公司只能扣 333 元,卻扣了 667 元,多扣 334 元。
主管機關認為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處最低罰鍰 2 萬元並公布名稱。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勞工不是原告,這是公司對主管機關處分提出的訴訟。
法院認定
公司主張已經補發、金額輕微、處罰太重,法院不採:這是第一次違反,主管機關裁處法定最低罰鍰 2 萬元並公布名稱,沒有裁量違法。17
結果:駁回公司的訴,2 萬元罰鍰與公布名稱的處分維持。
施宇宸律師怎麼看這個判決:
這則判決有三個提醒。第一,少額也可能被罰:這案只多扣 334 元,公司仍被罰 2 萬元並公布名稱,「已經補發」不一定免責。第二,你可以自己驗算:薪資單上的請假扣款,用 ÷ 30 算一遍,發現多扣,先書面請公司更正。第三,要注意限制:這案是舊制事實,講的是病假「工資折半」的溢扣,不是 2026 年新制的全勤按比例;新制下全勤扣超過比例,勞動部函同樣認為涉違反第 43 條,但那是函釋說法,不是這則判決的認定。
勞工向主管機關申訴只是舉發管道,不會自動取回被短發的錢;要補發,須另行請求。
六、被多扣薪水怎麼辦?現在就能做的 4 件事
薪水被多扣,可以怎麼申訴、怎麼追回?建議照順序做:
- 留證據:薪資單、考勤與請假紀錄、工作規則的全勤與請假條文、公司說明扣款的對話截圖。
- 自己先驗算:用前面的算式,列出「合理該扣多少」「公司實際扣多少」的差額。
- 書面請公司說明並更正:用 Email 或 LINE 請公司說明算式與依據、補發差額,留下已讀與回覆紀錄。
- 向主管機關反映或走法律程序:向縣市政府勞工局(部分縣市稱勞動局)申訴,或撥勞動部 1955 專線諮詢;公司仍不補發,可考慮勞資爭議調解,或民事請求返還短發的工資。結果依個案而異。
施宇宸律師建議:
先「書面對帳」,再「外部申訴」。先用書面請公司說明算式,單純算錯或系統沒更新的案子,常在這一步就解決。要申訴時,附上算式與差額,不要只說「被扣薪水」。仍在職的話,往來盡量留書面紀錄。一年內病假未超過 10 日,公司若因此降考績、調職,要負舉證責任,這些證據也一併保留。把「算錯」與「惡意」分開談,溝通成本最低。
延伸閱讀:
你是雇主或 HR?全勤制度要明訂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病假扣發按日數比例;先核對薪資系統設定,比被開罰划算。
常見勞資爭議不外乎是遇到雇主刁難、或對雇主決策有疑慮。別擔心!你並非申訴無門,點擊下方按鈕預約線上諮詢,快速取得勞資相關專業法律建議,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損!

七、其他「事病假扣薪」常見問題
請病假一定要診斷證明嗎?沒有證明會被扣薪嗎?
勞工請假規則第 10 條規定,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證明文件;公司若已准病假並照病假發薪,事後不得改以其他假別處理(勞動部 80 年函)。證明怎麼補、何時要附,見病假專文。
事假超過 14 天怎麼辦?
規則只規範事假一年合計 14 日,超過的部分沒有規定,多依工作規則或勞雇協商處理;細節見事假專文。
生理假、家人生病請假,會扣薪、扣全勤嗎?
生理假薪資減半,家庭照顧假(全年 7 日,併入事假)薪資依事假規定,兩者都不得影響全勤。2026 年 1 月 1 日起,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而請的事假可按小時請,也不得影響全勤。
公司說請病假會影響考績、獎金,可以嗎?
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未超過 10 日,雇主不得因此為不利處分,主張無關的要自己舉證;超過 10 日,考核也不得僅以病假日數為考量。全勤獎金只能按病假日數比例扣。
請病假被主管刁難、約談怎麼辦?
先保留請假單、診斷證明與訊息,再書面向公司說明;一年內病假未超過 10 日的,另受勞工請假規則第 9 條之 1 保護。
遲到、早退會被扣全勤嗎?
原約定「遲到、早退不發全勤」,勞動部 Q&A 認為可繼續適用,但須明訂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扣款也不能超出約定事由。
註腳
- 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第 7 條第 1 項:「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第 2 條(婚假,2026 年 10 月 1 日起 14 日)、第 3 條(喪假)、第 6 條(公傷病假)、第 8 條(公假):工資照給。
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全文可查: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請假規則。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4 條第 1 項:「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第 2 項:「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第 20 條:「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第 21 條第 2 項:「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全文可查:全國法規資料庫-性別平等工作法。 - 勞工請假規則第 5 條:「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勞動契約應約定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以及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等事項。
全文可查: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 - 勞動部 115 年 1 月 9 日勞動條 2 字第 1140149454 號函:月薪制「1 日工資」依勞雇約定,以月工資總額(不含延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給)除以 30 或除以當月總日數核計,均屬可行;全勤獎金依每月實際發給的金額計入月工資總額。
依該函舉例(當月正常工資 33,000 元,其中全勤獎金 3,000 元,病假 1 日、其餘日皆出勤),全勤獎金扣 100 元,病假工資扣 548 元((30,000 + 2,900)÷ 30 ÷ 2),當月工資為 32,352 元。正文病假算例即依此函;事假的一日工資是否也要計入全勤獎金,函釋未明文,正文以底薪簡化計算。
全文可查: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36 號判決(2024 年 4 月 15 日,一審;查無審級鏈,是否確定未查):法院逐月附表計算,例如 108 年 3 月病假 1 日,以底薪 20,000 元計應扣 333 元,公司扣 667 元,勞工可請求返還 334 元(該案判決早於勞動部 115 年 1 月 9 日函,法院以底薪計算)。該案另涉及契約屬性(勞動契約或承攬),法院認定為勞動契約,本文不展開。
- 勞工請假規則第 9 條第 2 項:「勞工請前項第二款以外之普通傷病假,其全勤獎金之扣發,應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但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者,從其約定。」「病假給全薪,但請病假就不發全勤」不屬優於法令(勞動部〈相關問答 Q&A(病假與全勤獎金)〉Q9)。
勞動基準法第 71 條:「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勞動部 114 年 12 月 16 日勞動條 2 字第 1140149242 號函:全勤獎金之計算應明訂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病假扣發應合理且符合比例原則,僅得依請假日數扣發,超過比例者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這是函釋說法)。全文可查。
舊制判決(事實發生在新制施行前,病假部分的結論不能援用於現行規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250 號判決(判決日 2026 年 1 月 16 日,一審,事實為 109 至 112 年)認可員工手冊「事、病假不給全勤」的規定;但勞工 111 年 12 月沒有請假,公司卻扣全勤,法院認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應補發,可見扣款必須有約定事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 年度勞上易字第 41 號判決(2025 年 10 月 8 日,事實為 111 年)認可事假依約不發全勤。 - 勞動部 115 年 1 月 9 日勞動條 2 字第 1140149454 號函:以小時請病假時,全勤獎金以全勤獎金數額除以 30 再除以 8 核計每小時。
- 勞工請假規則第 9 條之 1:「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十日者,除本規則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從其規定者外,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勞工因請普通傷病假而受有不利處分者,雇主對於該不利處分與其請普通傷病假行為無關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超過第一項規定日數者,雇主為相關人事考核時,仍應以其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因素。」(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 勞工請假規則第 9 條第 1 項:「勞工有下列情形,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一、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二、勞工因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三、勞工因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依第七條規定請事假。」
特別休假:勞動部 114 年 10 月 7 日勞動條 3 字第 1140148811 號函,特別休假之期日由勞工依自己意願決定,雇主不得拒絕或影響全勤獎金。全文可查。 - 勞動部〈相關問答 Q&A(病假與全勤獎金)〉(2025 年 12 月 16 日發布,2026 年 1 月 9 日更新)Q7 的要旨:扣減標準若含遲到、早退、曠職、事假等,原約定可沿用,但病假仍須按比例,雇主扣超過比例,須說明係基於病假以外的規範。這是勞動部官網說明,不是函釋。全文可查。
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僱用 30 人以上,應就工資標準、計算方法,津貼及獎金,考勤、請假、獎懲等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 - 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全文可查: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簡上字第 30 號判決(2021 年 5 月 28 日,簡易程序第二審):公司約定「遲到累計超過 30 分鐘無全勤獎金 2,000 元」,勞工每月遲到超過 30 分鐘,扣全勤合法;公司規定請假半天扣一整天(3,000 元),溢扣 2,000 元;遲到 393 分鐘依比例僅能扣 1,638 元,公司卻以每分鐘 10 元扣 3,630 元,另再減發獎勵金與專業津貼 2,000 元,法院認為溢扣且屬重複處罰;最後公司以合法的遲到扣款債權 6,588 元抵銷勞工可請求的 5,992 元,勞工整體敗訴。
- 特別休假不得因請特休而扣全勤,見勞動部 114 年 10 月 7 日勞動條 3 字第 1140148811 號函。工作規則不得超出法令,違反強制規定的部分無效(勞動基準法第 71 條)。
- 勞動部 104 年 11 月 17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40132417 號書函:勞工遲到之時間,因未提供勞務,雇主得就遲到時間比例扣發當日工資;雇主如允勞工得以請假方式辦理,尚非不可,其請假最小單位得由勞雇雙方議定,但雇主不得逕自規定遲到時間均應以請假方式處理。全文可查。
- 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第 1 項:有第 22 條至第 25 條規定(第 1 款),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 43 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第 3 款)情形之一者,處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第 80 條之 1 第 1 項: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
全文可查: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42 號判決(2023 年 4 月 20 日,行政訴訟第一審,判決主文為原告之訴駁回;查無審級鏈,是否確定未查)。該案另有遲到 208 分鐘、依比例只能扣 577 元但公司扣 1,780 元的部分,與病假無關,本文略去,也不要與「遲到依約不發全勤」混為一談。
勞動部 114 年 12 月 16 日勞動條 2 字第 1140149242 號函認為,病假扣全勤超過比例者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這是函釋說法,不是本判決的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