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可以告嗎?精神賠償多少?要告誰?被迫離職能領資遣費嗎?本文金額只來自我們挑選、讀過全文的公開判決,且只算法院判賠的案件;也有不少案件判 0 元。這些數字不是統計,也不代表勝訴率,不能用來推估你的案件結果。新法規定可先看〈職場霸凌完整指南〉。1文中判決的事實都發生在 2026 年 7 月 1 日新制施行前,不代表新制下的結果。
你好!我是「喵星律師」施宇宸。
執業 10 年已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 1000 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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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場霸凌可以告嗎?要告霸凌你的人還是公司?
| 對象 | 依據 | 判決例 |
|---|---|---|
| 行為人 |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第 195 條第 1 項2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小字第 85 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165 號 |
| 公司(連帶) | 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第 28 條;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3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簡字第 131 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115 年度東簡字第 31 號4 |
| 公司自己的責任 | 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如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第 1 項);民法第 227 條之 15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24 號(行為人霸凌不成立,公司單獨賠 15 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2 號6 |
有法院認為,公司已有申訴管道與事後調查仍屬事後救濟,免責要看事前預防與知悉後的監督,該案公司在員工向主管反映後未即時處理,不能免責(臺東 115 東簡 31,簡易庭一審)。7
新法呢?舊法時代已有判決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簡稱職安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加民法第 483 條之 1 是保護他人之法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小字第 1087 號,小額一審)。新專章施行不久,截至 2026 年 10 月尚未查到依新法判決的賠償案,能否同樣主張尚無判決可參考。8
你是雇主或 HR?公司該怎麼事前做好霸凌預防、建立申訴與處理機制,可參考宸星法律顧問服務。雇主義務與罰則,可先看〈職場霸凌新制上路,雇主該做什麼?防治措施、申訴處理與罰則〉。
二、職場霸凌精神賠償要證明什麼?診斷證明夠嗎?
有診斷證明書,法院就會相信是被霸凌造成的嗎?不見得,要證明兩件事:
- 有不法侵害。慰撫金依據是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侵害名譽、健康、隱私等權利即可請求;若是其他人格法益(例如人性尊嚴),還要情節重大。舉證責任在主張的人。9
- 有損害,而且與霸凌有因果。診斷證明若只是照病人自述記載,法院可能認為只是「主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340 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簡字第 119 號則綜合證人、對話紀錄與診所回函認定。10
也有慰撫金 0 元的案件。同批讀全文的 8 則,多因舉證不足、因果不明或屬正常管理。11
三、職場霸凌精神賠償金額大概多少?法院怎麼算慰撫金?
慰撫金由法院酌定,沒有公式。下表是我們挑選的 9 則公開判決,不是統計或勝訴率,不代表你的案件結果。
| 判決 | 一句事實 | 請求 | 判賠 |
|---|---|---|---|
| 臺中地院 115 勞小 85(小額) | 公開斥責 | 5 萬 | 3.6 萬 |
| 新北地院 114 勞訴 165 | 群組辱罵 | 100 萬 | 5 萬 |
| 北院 113 勞簡 131 | 言語霸凌 | 10 萬 | 8 萬 |
| 臺北簡易庭 115 北小 1087(小額) | 群組辱罵 | 10 萬 | 8 萬 |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45 號 | 長期斥責 | 180 萬 | 9 萬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70 號12 | 主任暗諷 | 20 萬 | 10 萬 |
| 臺中地院 114 勞簡 119(被告曾上訴) | 長期怒罵 | 10.988 萬 | 10.988 萬 |
| 臺東 115 東簡 31(簡易) | 咆哮威嚇 | 50 萬 | 12 萬 |
| 嘉義地院 113 勞訴 2+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4 年度勞上易字第 8 號(確定)13 | 反覆調職 | 50 萬 | 20 萬 |
金額為新臺幣,未標示者為一審。這 9 則判賠由 3.6 萬到 20 萬,多數落在 5 萬到 12 萬之間;前面提到的 0 元案件也不少。這是挑選的判決,不能推算你的結果或勝訴機會。
請求過高要付代價:花蓮案主文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時,法院可酌量情形命兩造比例分擔訴訟費用;這裡主要指裁判費,一般不含律師費;請求越高,敗訴部分要負擔的裁判費越多。14
小宸算一次。小宸被主管長期辱罵,請求慰撫金 10 萬元。假設法院只准 4 萬元,准許比例是 4 ÷ 10 = 40%,未獲准的 1 − 40% = 60%,訴訟費用可能依比例由小宸負擔。這不是預測結果;法院可能判得更少、全部駁回,或另定費用負擔方式。
施宇宸律師建議:
起訴前,建議先評估手上的證據能不能撐起請求、訴訟要花的時間與費用,也想清楚自己最想要的結果,例如道歉、恢復名譽,或是談好離職條件。
四、被霸凌後離職,可以領資遣費嗎?
有法院認為可以,也有高等法院不認同,不是離職就領得到。資遣費與精神賠償是兩條請求。可依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款(雇主或代理人有重大侮辱行為,門檻高,主管單純督導、考評通常不算)或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雇主違反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終止;依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終止,要留意 30 日期限。15
- 有法院認為合法(北院 114 勞訴 340,一審):公司被勞動檢查查獲未辦理暴力預防措施紀錄,勞工於知悉當日起 30 日內發函終止,判資遣費 17 萬餘元;但同案慰撫金因霸凌未證明而駁回。
- 也有判決認為不合法(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勞上字第 55 號,二審):法院認為勞檢缺失只能證明預防機制設置不足,診斷書也無法證明因果。16
兩者結論相反,離職前要先確認事由、30 日期限與證據。資遣費怎麼算,見〈資遣費怎麼算〉。
五、提告要先調解嗎?時效多久?刑事告訴又是怎麼回事?
要先調解嗎?
勞動事件起訴前原則上要先經法院勞動調解,直接起訴視為聲請調解。17這與縣市政府勞工局(部分縣市稱勞動局)的勞資爭議調解是兩個程序。
調解條款要看清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簡字第 37 號(一審個案)中,勞工在勞工局調解成立,條款寫「不再有任何權益爭議」,只保留對行為人的民事請求,法院認為勞工不得再向公司主張(該案法院另認霸凌舉證不足)。18
施宇宸律師建議:
簽字前,建議逐條看是否包含對公司的請求、有沒有「不再有任何爭議」之類字句。
時效多久?
侵權求償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不行使而消滅,條文沒有因離職而消滅的規定。19建議儘早評估。
刑事告訴是另一條路
公然侮辱、恐嚇、強制、誹謗,刑法都有對應條文。20但刑事是另一條路,不是賠償的主管道。是否提告,建議先請律師評估。
也要留意自己的發言: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 年度上易字第 419 號中,一名勞工在公司 LINE 工作群組辱罵主管、指摘同事私生活,並傳送恐嚇文字,二審就一審判無罪的公然侮辱、加重誹謗部分改判有罪,與恐嚇罪數罪併罰,合併執行拘役 120 日,得易科罰金。21
讀者現在就能做的事
✓補齊事件時間軸,保留診斷證明與病歷,記下事發日期(侵權求償有 2 年時效)
✓想清楚要請求行為人、公司或兩者,留下向主管或人資反映的紀錄
✓簽調解、和解或離職文件前,先看有無「不再有任何爭議」字樣
✓先不要在群組或社群宣洩,自己的發言也可能有刑責
✓想依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終止契約前,先確認事由、30 日期限與證據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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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職場霸凌精神賠償」常見問題
1. 沒有診斷證明,也能請求精神賠償嗎?
主張名譽權、人格尊嚴,重在言論內容與公開程度,新北 114 勞訴 165 這部分判賠 5 萬;主張健康受損,要證明病症與霸凌有因果。
2. 只有對話截圖,沒有錄音,也可以提告嗎?
可以,但法院看各種證據能否互相印證。臺中 114 勞簡 119 採用了證人證述與對話紀錄。
3. 公司被勞檢查到沒設預防措施,就能請求精神賠償嗎?
不見得。北院 114 勞訴 340 認為,原告未證明遭受霸凌,公司的違法就難認已侵害其人格權;新竹 114 勞訴 24 則因公司違反保護義務而賠。
註腳
- 外部資源:職安署職場霸凌防治專區。
- 民法第 184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條文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民法第 28 條:「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民法條文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兩案事實均發生於新法施行前。
- 民法第 227 條之 1:「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 483 條之 1:「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條文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新竹案(新法施行前,一審)認為公司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第 1 項、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屬保護他人之法律,依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判賠。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第 1 項:「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應置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或委託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與工作相關疾病之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條文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嘉義案依民法第 227 條之 1 判賠(二審維持,確定)。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115 年度東簡字第 31 號(新法施行前,簡易程序一審)認為,公司不能依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但書免責。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並建立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條文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小字第 1087 號為新法施行前、小額程序一審判決。我們查詢至 2026 年 10 月,未查到依新法專章作成的賠償判決。
- 桃園地院 115 年度勞訴字第 72 號判決理由:「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新法施行前)司法院判決書。
- 臺北地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340 號(新法施行前,一審)認為診斷證明、病歷記載核屬原告之主訴。臺中地院 114 年度勞簡字第 119 號(新法施行前,一審;被告曾提起上訴,二審結果未查得)。另參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簡字第 22 號(新法施行前):司法院判決書;新竹地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24 號(新法施行前,一審)。
- 新法施行前的 8 則:臺北地院 114 勞訴 340(判決連結見上文)、橋頭地院 113 勞訴 69(判決)、彰化地院 115 勞簡 22(判決)、桃園地院 115 勞訴 72(判決)、臺北地院 114 重勞訴 41(判決)、士林地院 114 重勞訴 21(判決)、橋頭地院 115 勞訴 37(判決)、高院高雄分院 113 勞上易 36(二審終局,判決)。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70 號另判醫療費 1,840 元。
- 二審駁回兩造上訴;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抗字第 779 號駁回抗告:司法院裁定。判賠 20 萬元,並自判決所定日起加計年息 5%。
- 民事訴訟法第 79 條:「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裁判費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補字第 88 號裁定就慰撫金 10 萬元部分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500 元(個案):司法院裁定。條文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略)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2 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4 項:「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適用該條例的勞工,資遣費由雇主按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適用新制或舊制,視個人情形)條文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340 號(新法施行前,一審)判資遣費 170,775 元。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勞上字第 55 號(新法施行前,二審)認為主管的電子郵件、考評、查勤不構成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重大侮辱,勞檢缺失也不足以構成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
- 勞動事件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 一、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所定情形之一。 二、因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所生爭議。 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條文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簡字第 37 號為新法施行前、一審判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23 條:「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 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條文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債務不履行侵害人格權者準用同條(民法第 227 條之 1)。
- 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 305 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 304 條第 1 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條文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說明,公然侮辱要看個案表意脈絡:憲法法庭裁判。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 年度上易字第 419 號刑事判決:公然侮辱 2 罪各拘役 10 日、加重誹謗 2 罪各拘役 35 日、恐嚇危害安全罪拘役 50 日,合併執行拘役 12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