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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精神賠償多少?封面:員工面對法槌、天平與金幣,代表精神賠償與資遣費

職場霸凌精神賠償多少?法院判決金額、求償對象與離職資遣費

職場霸凌可以告嗎?精神賠償多少?要告誰?被迫離職能領資遣費嗎?本文金額只來自我們挑選、讀過全文的公開判決,且只算法院判賠的案件;也有不少案件判 0 元。這些數字不是統計,也不代表勝訴率,不能用來推估你的案件結果。新法規定可先看〈職場霸凌完整指南〉。1文中判決的事實都發生在 2026 年 7 月 1 日新制施行前,不代表新制下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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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喵星律師」施宇宸。
執業 10 年已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 1000 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點進這篇文章的你也碰到了一些問題嗎?與我聯繫,我幫你解決!

一、職場霸凌可以告嗎?要告霸凌你的人還是公司?

對象依據判決例
行為人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第 195 條第 1 項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小字第 85 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165 號
公司(連帶)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第 28 條;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簡字第 131 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115 年度東簡字第 31 號4
公司自己的責任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如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第 1 項);民法第 227 條之 15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24 號(行為人霸凌不成立,公司單獨賠 15 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2 號6

有法院認為,公司已有申訴管道與事後調查仍屬事後救濟,免責要看事前預防與知悉後的監督,該案公司在員工向主管反映後未即時處理,不能免責(臺東 115 東簡 31,簡易庭一審)。7

新法呢?舊法時代已有判決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簡稱職安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加民法第 483 條之 1 是保護他人之法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小字第 1087 號,小額一審)。新專章施行不久,截至 2026 年 10 月尚未查到依新法判決的賠償案,能否同樣主張尚無判決可參考。8

你是雇主或 HR?公司該怎麼事前做好霸凌預防、建立申訴與處理機制,可參考宸星法律顧問服務。雇主義務與罰則,可先看〈職場霸凌新制上路,雇主該做什麼?防治措施、申訴處理與罰則〉。

二、職場霸凌精神賠償要證明什麼?診斷證明夠嗎?

有診斷證明書,法院就會相信是被霸凌造成的嗎?不見得,要證明兩件事:

也有慰撫金 0 元的案件。同批讀全文的 8 則,多因舉證不足、因果不明或屬正常管理。11

三、職場霸凌精神賠償金額大概多少?法院怎麼算慰撫金?

慰撫金由法院酌定,沒有公式。下表是我們挑選的 9 則公開判決,不是統計或勝訴率,不代表你的案件結果。

判決一句事實請求判賠
臺中地院 115 勞小 85(小額)公開斥責5 萬3.6 萬
新北地院 114 勞訴 165群組辱罵100 萬5 萬
北院 113 勞簡 131言語霸凌10 萬8 萬
臺北簡易庭 115 北小 1087(小額)群組辱罵10 萬8 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45 號長期斥責180 萬9 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70 號12主任暗諷20 萬10 萬
臺中地院 114 勞簡 119(被告曾上訴)長期怒罵10.988 萬10.988 萬
臺東 115 東簡 31(簡易)咆哮威嚇50 萬12 萬
嘉義地院 113 勞訴 2+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4 年度勞上易字第 8 號(確定)13反覆調職50 萬20 萬

金額為新臺幣,未標示者為一審。這 9 則判賠由 3.6 萬到 20 萬,多數落在 5 萬到 12 萬之間;前面提到的 0 元案件也不少。這是挑選的判決,不能推算你的結果或勝訴機會。

請求過高要付代價:花蓮案主文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時,法院可酌量情形命兩造比例分擔訴訟費用;這裡主要指裁判費,一般不含律師費;請求越高,敗訴部分要負擔的裁判費越多。14

小宸算一次。小宸被主管長期辱罵,請求慰撫金 10 萬元。假設法院只准 4 萬元,准許比例是 4 ÷ 10 = 40%,未獲准的 1 − 40% = 60%,訴訟費用可能依比例由小宸負擔。這不是預測結果;法院可能判得更少、全部駁回,或另定費用負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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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律師建議:
起訴前,建議先評估手上的證據能不能撐起請求、訴訟要花的時間與費用,也想清楚自己最想要的結果,例如道歉、恢復名譽,或是談好離職條件。

四、被霸凌後離職,可以領資遣費嗎?

有法院認為可以,也有高等法院不認同,不是離職就領得到。資遣費與精神賠償是兩條請求。可依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款(雇主或代理人有重大侮辱行為,門檻高,主管單純督導、考評通常不算)或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雇主違反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終止;依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終止,要留意 30 日期限。15

  • 有法院認為合法(北院 114 勞訴 340,一審):公司被勞動檢查查獲未辦理暴力預防措施紀錄,勞工於知悉當日起 30 日內發函終止,判資遣費 17 萬餘元;但同案慰撫金因霸凌未證明而駁回。
  • 也有判決認為不合法(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勞上字第 55 號,二審):法院認為勞檢缺失只能證明預防機制設置不足,診斷書也無法證明因果。16

兩者結論相反,離職前要先確認事由、30 日期限與證據。資遣費怎麼算,見〈資遣費怎麼算〉。

五、提告要先調解嗎?時效多久?刑事告訴又是怎麼回事?

要先調解嗎?

勞動事件起訴前原則上要先經法院勞動調解,直接起訴視為聲請調解。17這與縣市政府勞工局(部分縣市稱勞動局)的勞資爭議調解是兩個程序。

調解條款要看清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簡字第 37 號(一審個案)中,勞工在勞工局調解成立,條款寫「不再有任何權益爭議」,只保留對行為人的民事請求,法院認為勞工不得再向公司主張(該案法院另認霸凌舉證不足)。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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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律師建議:
簽字前,建議逐條看是否包含對公司的請求、有沒有「不再有任何爭議」之類字句。

時效多久?

侵權求償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不行使而消滅,條文沒有因離職而消滅的規定。19建議儘早評估。

刑事告訴是另一條路

公然侮辱、恐嚇、強制、誹謗,刑法都有對應條文。20但刑事是另一條路,不是賠償的主管道。是否提告,建議先請律師評估。

也要留意自己的發言: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 年度上易字第 419 號中,一名勞工在公司 LINE 工作群組辱罵主管、指摘同事私生活,並傳送恐嚇文字,二審就一審判無罪的公然侮辱、加重誹謗部分改判有罪,與恐嚇罪數罪併罰,合併執行拘役 120 日,得易科罰金。21

讀者現在就能做的事

✓補齊事件時間軸,保留診斷證明與病歷,記下事發日期(侵權求償有 2 年時效)
✓想清楚要請求行為人、公司或兩者,留下向主管或人資反映的紀錄
✓簽調解、和解或離職文件前,先看有無「不再有任何爭議」字樣
✓先不要在群組或社群宣洩,自己的發言也可能有刑責
✓想依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終止契約前,先確認事由、30 日期限與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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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職場霸凌精神賠償」常見問題

1. 沒有診斷證明,也能請求精神賠償嗎?

主張名譽權、人格尊嚴,重在言論內容與公開程度,新北 114 勞訴 165 這部分判賠 5 萬;主張健康受損,要證明病症與霸凌有因果。

2. 只有對話截圖,沒有錄音,也可以提告嗎?

可以,但法院看各種證據能否互相印證。臺中 114 勞簡 119 採用了證人證述與對話紀錄。

3. 公司被勞檢查到沒設預防措施,就能請求精神賠償嗎?

不見得。北院 114 勞訴 340 認為,原告未證明遭受霸凌,公司的違法就難認已侵害其人格權;新竹 114 勞訴 24 則因公司違反保護義務而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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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1. 外部資源:職安署職場霸凌防治專區。
  2. 民法第 184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條文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 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民法第 28 條:「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民法條文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 兩案事實均發生於新法施行前。
  5. 民法第 227 條之 1:「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 483 條之 1:「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條文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 新竹案(新法施行前,一審)認為公司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第 1 項、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屬保護他人之法律,依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判賠。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第 1 項:「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應置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或委託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與工作相關疾病之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條文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嘉義案依民法第 227 條之 1 判賠(二審維持,確定)。
  7.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115 年度東簡字第 31 號(新法施行前,簡易程序一審)認為,公司不能依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但書免責。
  8.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並建立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條文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小字第 1087 號為新法施行前、小額程序一審判決。我們查詢至 2026 年 10 月,未查到依新法專章作成的賠償判決。
  9. 桃園地院 115 年度勞訴字第 72 號判決理由:「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新法施行前)司法院判決書。
  10. 臺北地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340 號(新法施行前,一審)認為診斷證明、病歷記載核屬原告之主訴。臺中地院 114 年度勞簡字第 119 號(新法施行前,一審;被告曾提起上訴,二審結果未查得)。另參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簡字第 22 號(新法施行前):司法院判決書;新竹地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24 號(新法施行前,一審)。
  11. 新法施行前的 8 則:臺北地院 114 勞訴 340(判決連結見上文)、橋頭地院 113 勞訴 69(判決)、彰化地院 115 勞簡 22(判決)、桃園地院 115 勞訴 72(判決)、臺北地院 114 重勞訴 41(判決)、士林地院 114 重勞訴 21(判決)、橋頭地院 115 勞訴 37(判決)、高院高雄分院 113 勞上易 36(二審終局,判決)。
  12.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70 號另判醫療費 1,840 元。
  13. 二審駁回兩造上訴;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抗字第 779 號駁回抗告:司法院裁定。判賠 20 萬元,並自判決所定日起加計年息 5%。
  14. 民事訴訟法第 79 條:「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裁判費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補字第 88 號裁定就慰撫金 10 萬元部分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500 元(個案):司法院裁定。條文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5. 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略)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2 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4 項:「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適用該條例的勞工,資遣費由雇主按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適用新制或舊制,視個人情形)條文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6.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340 號(新法施行前,一審)判資遣費 170,775 元。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勞上字第 55 號(新法施行前,二審)認為主管的電子郵件、考評、查勤不構成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重大侮辱,勞檢缺失也不足以構成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
  17. 勞動事件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 一、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所定情形之一。 二、因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所生爭議。 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條文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8.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簡字第 37 號為新法施行前、一審判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23 條:「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19. 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條文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債務不履行侵害人格權者準用同條(民法第 227 條之 1)。
  20. 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 305 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 304 條第 1 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條文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說明,公然侮辱要看個案表意脈絡:憲法法庭裁判。
  21.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 年度上易字第 419 號刑事判決:公然侮辱 2 罪各拘役 10 日、加重誹謗 2 罪各拘役 35 日、恐嚇危害安全罪拘役 50 日,合併執行拘役 1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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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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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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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執業11年以上,承辦過上百起訴訟案件、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千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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