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到退休年齡,小宸想知道自己能不能退、退休金有多少,人資卻說:「你們都是新制,沒有舊制退休金啦。」(情境為虛構)
勞基法退休金是什麼?自己符不符合?金額怎麼算?公司不給,又該怎麼辦?
先給結論:「勞基法退休金」一般指舊制退休金,由雇主給付;勞退新制則是勞保局的個人專戶,很多中年勞工兩者都有、各領各的。下面附算式,也說明被拒絕時怎麼做。
你是雇主或 HR?本文以勞工角度說明,法律規定的部分,勞雇雙方適用同一套條文。
你好!我是「喵星律師」施宇宸。
執業 10 年已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 1000 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點進這篇文章的你也碰到了一些問題嗎?與我聯繫,我幫你解決!
一、勞基法退休金是舊制嗎?和勞退新制差在哪?
是。「勞基法退休金」就是勞動基準法的退休制度,通稱舊制;新制是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勞工退休金條例。1
先對號入座,勞工大致分三種:
- 純舊制:新制施行前已適用勞基法,之後選擇繼續適用舊制。
- 舊轉新:改選新制,改選新制前的舊制年資「保留」,爭議也最多。2
- 純新制:新制施行後才到職,沒有舊制年資。
| 舊制(勞基法) | 新制(勞退條例) | |
|---|---|---|
| 誰出錢 | 雇主給付,平時按月提撥準備金 | 雇主每月至少提繳工資 6% |
| 錢放哪 | 準備金專戶,退休時由雇主給付 | 勞保局個人專戶 |
| 什麼條件領 | 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自請退休或第 54 條強制退休 | 年滿 60 歲 |
| 年資 | 原則上以同一事業為限,換公司通常重新起算 | 跟著勞工走,換公司可帶走 |
兩條線各自獨立,不是二選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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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請退休條件是什麼?要公司同意嗎?
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第 1 款至第 3 款規定,勞工符合下列任一種,就得自請退休:4
| 情形 | 工作年資 | 年齡 | 例子 |
|---|---|---|---|
| 第 1 款 | 15 年以上 | 年滿 55 歲 | 小宸工作 18 年 4 個月、58 歲,符合 |
| 第 2 款 | 25 年以上 | 不限 | 工作滿 25 年,48 歲也可以 |
| 第 3 款 | 10 年以上 | 年滿 60 歲 | 工作 12 年、60 歲,符合 |
符合條件,是勞工單方的權利,不需要雇主同意;雇主也不得反過來強制勞工退休,除非勞工年滿 65 歲,或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5
也因為是單方的權利,退休申請一提出就生效,事後很難反悔,送出前要先算清楚。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勞上字第 143 號判決(二審)中,勞工申請退休並領了退休金後,主張被人資錯誤的試算誤導而想撤銷;法院認為契約已依申請書寫的退休日終止,人資寄試算表時已註明僅供參考,不構成詐欺,誤信試算屬動機錯誤,不能撤銷。6
三、勞基法退休金怎麼算?基數與平均工資一次看
舊制退休金的算法是「平均工資 × 基數」,分三步:7
| 步驟 | 算法 | 依據 |
|---|---|---|
| ① 平均工資(每日) | 退休前 6 個月工資總額 ÷ 該期間總日數 | 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4 款 |
| ② 1 個基數 | 每日平均工資 × 30 | 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第 2 項、民法第 123 條第 2 項 |
| ③ 基數 | 前 15 年每年 2 個;超過 15 年每年 1 個,最高 45 個;未滿半年以半年計、滿半年以 1 年計 | 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第 1 項第 1 款 |
用小宸算一次(全程適用勞基法):年資 18 年 4 個月、58 歲,符合第 53 條第 1 款。退休前 6 個月共 184 日,工資總額 270,000 元(每月 45,000 元)。
| 項目 | 算式 | 結果 |
|---|---|---|
| 1 個基數 | 270,000 ÷ 184 × 30 | 44,021.74 元 |
| 基數 | 前 15 年 15 × 2 = 30;超過的 3 年 = 3;尾數 4 個月,未滿半年以半年計 = 0.5 | 33.5 個 |
| 退休金 | 44,021.74 × 33.5 | 1,474,728 元 |
常見的算錯方式,是把 6 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 6:270,000 ÷ 6 = 45,000 元,再乘以 33.5 = 1,507,500 元,以這個例子(6 個月共 184 日)會多算約 3 萬 2 千元。平均工資也不是只看底薪,具勞務對價、每月經常給付的津貼、加給,原則上要算進去。8
這個例子以全程適用勞基法為前提,適用勞基法前的年資依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2 另計。雇主應在勞工退休之日起 30 日內給付,無法一次發給時,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才能分期(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第 3 項)。9
四、新舊制年資可以一起算嗎?舊轉新的舊制年資還在不在?
不是合併成一筆,而是各算各的:改選新制前的年資算舊制退休金,之後的年資進個人專戶。
舊制年資保留到勞動契約終止;因符合第 53 條退休而終止時,雇主要以「終止時」的平均工資計給,並在終止後 30 日內發給。10
用小星算一次:2000 年 3 月 1 日到職,2005 年 7 月 1 日起選新制,舊制年資 5 年 4 個月,離職時符合第 53 條。離職前 6 個月共 184 日,工資總額 360,000 元。
| 項目 | 算式 | 結果 |
|---|---|---|
| 1 個基數 | 360,000 ÷ 184 × 30 | 58,695.65 元 |
| 基數 | 5 × 2 = 10;尾數 4 個月以半年計 = 1 | 11 個 |
| 舊制退休金 | 58,695.65 × 11 | 645,652 元 |
要用「離職時」的薪水,不是當年的。年資再長,離職時若不符合第 53 條,舊制年資就沒有退休金可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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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我簽「結清舊制年資」,簽了還能補差額嗎?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在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可以約定以「不低於」勞基法第 55 條、第 84 條之 2 的標準,把舊制年資結清。11
有判決認為,協議若把固定領的津貼、加給排除在平均工資外,以致低於勞基法第 55 條的標準,低於的部分不拘束勞工,應補發差額。但「什麼時候能補」實務上看法不一:有判決讓仍在職的勞工現在就請求,也有判決認為在職期間只是該部分不生結清效力,要等退休或離職時再一併請求。12
施宇宸律師建議:
簽結清協議前,先用上面的公式自己算一次舊制退休金,再和協議金額比較;特別看平均工資有沒有把每月固定領的津貼、加給算進去,以及有沒有拋棄請求權或保密條款。不要因為「公司說大家都簽了」就簽,簽完再爭,成本與不確定性都比較高。
五、公司說沒有退休金、不准我退休或不給付,怎麼辦?
先分清楚是哪一種:
- 「不准你退」:符合第 53 條是勞工單方的權利(見第二部分),不是公司批准。
- 「我們沒有提撥退休金」:提撥準備金和給付退休金是兩件事,沒提撥仍要在 30 日內給付(舊轉新自契約終止後起算,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
- 「拖著不給」:雇主未依法定標準或期限給付,主管機關可處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純舊制:勞動基準法第 78 條第 1 項;舊轉新的保留年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45 條之 1)。13
可以向縣市政府勞工局(部分縣市稱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也可撥勞動部 1955 專線諮詢。
最要緊的是時效:請領退休金的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5 年不行使就消滅(勞動基準法第 58 條第 1 項)。1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訴字第 75 號判決(一審):勞工被合法解僱時已符合第 53 條,隔了近 5 年才寄存證信函,之後沒有在 6 個月內起訴,調解、起訴時都已超過 5 年,法院認定請求權因時效消滅,191 萬餘元全額未獲准。15
施宇宸律師建議:
被拒絕或被拖延時,先用存證信函或 LINE、Email 書面寫清楚「已符合第 53 條第幾款、請於 30 日內給付」,留下日期;寄出後別以為時效就一直停著,要記得 6 個月內起訴或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平常就備好薪資單、勞保與年資證明,舊制爭議常卡在年資與工資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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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快退休被資遣或解僱,還能領退休金嗎?
第一種,被資遣(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時已符合第 53 條:已經符合自請退休條件,卻被公司資遣,可以不拿資遣費,改向公司請求舊制退休金。16同一段年資只能擇一,但退休金通常比較多(例如舊制年資 15 年,資遣費 15 個月,退休金 30 個基數);被懲戒解僱拿不到資遣費,退休金仍然可以請求。17
新制的勞退個人專戶與離職原因無關,60 歲向勞保局請領,不受影響。18
第二種,被懲戒解僱(第 12 條),判決怎麼看:第 18 條只排除預告期間工資和資遣費,條文並沒有提到退休金。19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0 年度勞上易字第 54 號判決(確定):客運駕駛員被雇主以累積 3 大過為由解僱,但他約 2 年前就已年滿 55 歲、年資滿 15 年(第 53 條第 1 款),解僱後才在勞資爭議調解中請求退休金;法院認為退休金是已取得的權利,雇主不能以解僱剝奪,維持雇主應給付舊制退休金 28 萬餘元的判決。20重點在時序:先符合退休條件,之後才被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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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準備退休前,現在就能做的事
現在就能做的事:
✓確認自己是純舊制、舊轉新還是純新制
✓保存最近 6 個月的薪資單,用第三部分的公式自己試算一次
✓算準自己符合第 53 條的日期(年資加年齡),並備好同一事業的年資證明
✓簽任何「結清」「退休」文件前,先留底、先算金額
✓被拒絕時盡快書面請求,並記得 5 年時效與 6 個月內起訴的期限
常見勞資爭議不外乎是遇到雇主刁難、或對雇主決策有疑慮。別擔心!你並非申訴無門,點擊下方按鈕預約線上諮詢,快速取得勞資相關專業法律建議,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損!

八、其他「勞基法退休金」常見問題
勞基法退休金需要自己向公司申請嗎?
舊制要先符合勞基法第 53 條,再自己向雇主提出退休申請,雇主應在退休之日起 30 日內給付(勞基法第 55 條第 3 項);新制則是向勞保局請領(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8 條)。建議書面提出並留存日期。
舊制退休金可以月領嗎?
原則上是一次給付。只有準備金不敷支付、或事業經營或財務確有困難時,雇主才能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勞基法第 55 條第 3 項、施行細則第 29 條)。新制另有月退休金,詳見勞退新制攻略。
換過公司,年資還能接著算嗎?
舊制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為限,受同一雇主調動、或依勞基法第 20 條由新雇主承認的年資才併計(勞基法第 57 條);新制年資以實際提繳年資為準,中斷前後可合併計算(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4 條第 3 項)。
公司歇業倒閉,舊制退休金還拿得到嗎?
要看個案。勞動部函釋認為,準備金專戶在清償勞工退休金與資遣費前,不列入清算範圍,歇業時另有支用程序(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 5 條);實際能領多少,仍要看專戶餘額。詳見公司倒閉拿得到資遣費嗎。
註腳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8 條第 1 項:「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得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但於離職後再受僱時,應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勞工退休金條例 2004 年 6 月 30 日公布,依該條例第 58 條第 1 項「本條例自公布後一年施行。」於 2005 年 7 月 1 日施行。全文可查: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8 條。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1 條。
- 舊制準備金:勞動基準法第 56 條第 1 項:「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
舊制年資同一事業:勞動基準法第 57 條:「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第 24 條第 1 項:「勞工年滿六十歲,得依下列規定之方式請領退休金:一、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二、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 - 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本條以「款」列舉,無「項」。)
勞動部「勞退舊制-請領資格及方式」說明頁也有同樣整理:勞動部-勞退舊制 請領資格及方式。
全文可查: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 - 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勞上字第 143 號判決(2022 年 2 月 15 日,民事二審,上訴駁回;是否再上訴未確認,本文不寫已確定):法院認為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自請退休,是行使契約終止權(形成權),行使時即發生終止勞動契約的效力,無須雇主同意,本案契約於勞工退休申請書自載的退休日終止;勞工事後主張被詐欺、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退休,法院認為人資寄送試算表的電子郵件已載明「供你參考」「如有差異,依據 Payroll 計算為主」,難認有詐欺,勞工誤信試算而申請退休屬動機錯誤,不得依民法第 88 條撤銷。同案另認定,公司另訂的退職辦法與法定退休金,符合資格者須擇優領取,不得併領,本文不引。
- 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4 款:「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第 1 項第 1 款:「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第 2 項:「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民法第 123 條第 2 項:「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全文可查: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 - 平均工資不得逕以月薪總額除以 6,見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567 號判決(2023 年 2 月 23 日,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本文只引其關於平均工資算法的法律見解):平均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4 款,是退休日前 6 個月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總日數,再依民法第 123 條第 2 項按每月 30 日計算。
津貼是否算工資: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 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第 3 項:「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所定雇主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分期給付勞工退休金之情形如下:一、依法提撥之退休準備金不敷支付。二、事業之經營或財務確有困難。」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前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依各法規定,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並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參考判決: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77 號判決(2022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三審,上訴駁回):法院認為勞工選擇適用新制後,舊制年資非當然消滅,應予保留,屬已取得之權利;勞工符合法定退休要件,即取得自請退休及請求退休金的既得權利。該案勞工 1990 年起任職、2010 年改選新制、未結清舊制年資,2018 年過世時任職已逾 27 年,繼承人得請求舊制保留年資(1998 年 3 月 1 日勞基法適用日至改選新制前)的退休金 152 萬 825 元(25 個基數 × 平均工資 6 萬 833 元)。本文只取「保留年資加符合第 53 條即得請領」一層,不談死亡與繼承爭點。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1 條第 3 項:「第一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
純舊制勞工的結算: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21-3 條與勞動部勞動福 3 字第 1150153867 號函(2026 年 9 月 10 日;勞動部函釋):純舊制勞工已自願提繳、且已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或第 54 條退休規定者,得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經雙方合意以書面結算,由勞工親自簽名,結算金移入勞保局個人專戶;離職或退休後已非契約存續期間,不得再約定結算。 -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勞上易字第 1 號判決(2025 年 4 月 15 日,民事二審,判決載明不得上訴,已確定):勞工兼任司機每月領固定的「兼任司機加給」,法院認定屬工資,須計入平均工資;雙方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1 條第 3 項簽結清協議,若約定把該加給排除在平均工資之外、低於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標準,該部分不拘束勞工,應調整補發差額;同案中尚未退休、已簽結清協議的勞工,也獲准請求差額。該案雇主為國營事業,勞基法施行前的年資另依特殊退休規則計算,但結清標準不得低於法定這一層,與一般勞工相同;本文只取這一層。同系列同旨判決不重複引用。
不同看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訴字第 407 號判決(2023 年 4 月 7 日,民事一審;是否上訴未確認):同樣認定兼任司機加給屬工資,但認為雇主在勞動契約存續期間本無結清義務,結清約定縱使低於法定標準,也只是不生結清效力,尚未退休的勞工在契約終止前不得請求約定範圍外的差額,須待契約終止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請求。 - 勞動基準法第 78 條第 1 項:「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45-1 條:「雇主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給與標準或期限。二、違反第三十九條準用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給與標準或期限。」
事業單位歇業時,準備金專戶在清償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前,不列入清算範圍(勞動部勞動福 3 字第 1090136238 號函,勞動部函釋),支用程序見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 5 條。 - 勞動基準法第 58 條第 1 項:「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第 130 條:「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另可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0 年度勞上易字第 4 號判決(2021 年 12 月 29 日,原判決廢棄改判):雇主向主管機關申請領回準備金時承認債務並再承諾分期,時效因承認而中斷、重新起算(該判決載明不得上訴);判決全文。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訴字第 75 號判決(2022 年 5 月 25 日,民事一審,原告之訴駁回;是否上訴未確認,本文不寫已確定):2016 年 5 月勞工被雇主合法解僱,當時已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法院認為退休金請求權自終止契約的次月(2016 年 6 月 1 日)起算 5 年,勞工主觀上認為解僱違法或沒想到要請求,不影響時效起算;2021 年 3 月寄存證信函雖可中斷時效,但請求後 6 個月內未起訴,依民法第 130 條視為不中斷,其後 2021 年 10 月聲請調解、同年 12 月起訴均已逾 5 年。
- 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2152 號民事判決維持原審見解:「勞工一旦符合法定退休要件,即已取得自請退休並請求給付退休金之權利,此為其既得權利,不因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而喪失」,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2152 號民事判決。
- 勞動部「勞退舊制-請領資格及方式」說明頁:「凡符合自請退休要件者,勞工有權隨時請求退休,縱使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亦應依同法第55條及84條之2規定發給退休金。」勞動部-勞退舊制 請領資格及方式。
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舊轉新勞工改選新制後的年資,資遣費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計算(每滿 1 年發給 1/2 個月平均工資,最高 6 個月),不適用第 17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年滿 60 歲請領)與第 28 條第 1 項(向勞保局請領)。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4 條、第 28 條。
- 勞動基準法第 18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0 年度勞上易字第 54 號判決(2021 年 9 月 22 日,民事二審,上訴駁回,判決載明不得上訴,已確定):勞工 2003 年 2 月到職、2005 年 7 月選擇新制,舊制年資保留;1962 年生,2017 年 10 月年滿 55 歲,2018 年 2 月年資滿 15 年,自此符合第 53 條第 1 款。2020 年 3 月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累積滿 3 大過)終止契約(同年 3 月 2 日生效);勞工於同年 3 月 27 日勞資爭議調解時請求舊制退休金,法院認定屬自請退休的意思表示,不因契約已先被終止而喪失權利。法院認為第 18 條不得請求的項目並未包括退休金;退休金是延期後付的工資,是勞工已取得的既得權利;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雖未列第 12 條,但已列第 53 條,勞工依第 53 條請求退休金,不因此被排除。判令雇主給付舊制退休金 28 萬 935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