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除罪了,外遇小三就無罪了嗎?跟著律師這樣做 - 宸星法律事務所

通姦罪除罪了,外遇小三就無罪了嗎?跟著律師這樣做

常常覺得八點檔裡面的外遇劇情誇張又狗血?其實現實生活中的出軌故事才真的讓人忍不住抱頭吶喊:「真的假的!」

真實人生中的出軌往往會讓當事人憤怒又痛苦,希望出軌的背叛者得到應有的報應,也因此,當前幾年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除罪化時,許多人都覺得無法接受。

你們這些恐龍法官和住在象牙塔裡面的法律人,現在是在鼓勵外遇嗎?!

不不不,當然不是,通姦除罪化可不代表外遇的人就不用負擔任何法律責任喔,文章繼續看下去,為你解答關於通姦罪的所有問題!

為什麼通姦罪除罪化了?

相信這是許多人的疑問,看到新聞說通姦要除罪化了,滿頭問號的去看了大法官釋憲的理由書,但裡面滿滿的法律用語反而讓頭上的問號變得更多了。

簡單來說,就是大法官們認為:

通姦的問題不應該動用刑法的國家力量來解決,可以留給民眾自己用私法解決就好。

通姦罪規定在刑法裡,而刑法是國家對人民權利最強烈的侵害,只有侵害重要法益的行為才會被列為刑法中的「罪」,例如侵害生命身體法益的殺人罪、傷害罪等等。

相比之下,通姦罪所保護的是「夫妻互相保持對彼此忠誠」的法益,而「配偶之間的忠誠」是不是需要動用國家司法力量介入?用「刑罰」處罰違背配偶忠誠義務的人妥適嗎?值得思考。

總之,從結論來看,「違背配偶忠誠義務」是私人之間的糾紛,不應該由國家公權力介入。而「除罪化」便是指,將「通姦」從刑法中除去,國家將不再以刑罰處罰通姦行為

不過,這並不代表違背婚姻中的忠誠義務就完全不用付出代價,人民還是可以用民法的損害賠償來要求出軌的配偶和第三者賠錢

通姦罪是什麼?

在被除罪化之前,通姦罪被規定在妨害家庭罪章中,在刑法的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相姦者,亦同。」

此處所謂「通姦」,在法律上的解釋十分限縮,限於「男女間的交媾行為」1,也就是說,「通姦」不像刑法中的「性交」定義那麼廣泛2,僅限於男女之間性器官結合行為,才算是通姦。

由於要件非常限縮,這也讓通姦罪的舉證變得十分困難,除非可以在雙方性交的當場抓姦成功,或當事人自己承認,又或者通姦後懷孕生子,小孩成為最直接的證據;否則一般來說配偶和小三/小王露骨的親密對話、喇舌、掐屁股等超越普通交往份際的互動,都不會構成通姦罪。

外遇還有罪嗎?還可以告什麼?

問題來了。

「通姦除罪化之後,難道我只能眼睜睜看著配偶外遇,什麼都不能做嗎?」

先別急,通姦除罪化並不是指外遇就完全沒有法律責任了,就像前面說到的,這還是私人之間的爭議,也就是說…可以用民法來解決外遇的問題

一對戀人成為配偶之後,其實互相負擔多樣的權利與義務,其中一項便是:

互相保持婚姻的忠誠性

這就是在法條中沒有明文,但是被實務所普遍承認的「配偶權」

「配偶權」屬於民法第 184 條3、第 195 條4「權利」,當一方的配偶權遭受侵害時,可以向出軌的配偶和小三/小王要求賠償金錢上或精神上的損害

侵害配偶權的要件不像「通姦罪」必須要達到「性器接合」這麼嚴格,舉凡口交,或其他被認定為「性交」的行為都算,甚至不一定要發生性關係,只要「超越一般男女社交往來的分際」,例如超越正常朋友情誼的牽手、擁抱、接吻、曖昧的聊天對話等等,就有可能被認定是侵害配偶權

【案例分享】
曾有丈夫和小三多次密集的出遊、吃飯、看夜景,雖然聊天記錄中沒有任何鹹濕露骨的對話或可能合意性交的跡象,但是有兩人出遊時穿著情侶裝依偎在一起的自拍,LINE的聊天訊息也像情侶般親密,最後依然被法院判定,這些社交往來的過程已經超越正常的往來分際,侵害了妻子的配偶權5

妨害家庭罪能告嗎?

所謂的「妨害家庭罪」其實不只通姦罪這一條,而是刑法典中的一個章節,該章的所有條文都可以被稱為妨害家庭罪,例如和誘罪與略誘罪,也都是妨害家庭罪的一種,因此,在通姦罪除罪化之後妨害家庭罪沒有消失。

只不過,通姦罪刪除後,妨害家庭罪章中只剩下:重婚、詐術結婚、和誘、略誘等罪,該罪章裡已經沒有可以用來處罰出軌配偶和小三/小王的法條了。

更多資訊可以參考我們的知識文章:

【知識文章】秒懂「妨礙家庭」!律師解釋「妨害家庭罪」構成要件

通姦除罪化後,另一半外遇小三我該怎麼辦?

一、考慮是否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首先,可以先考慮要不要提起侵害配偶權的訴訟

如果打算提告,最重要的事莫過於留存證據了,不管是曖昧的訊息聊天截圖、在路上行為舉止親密的錄影或照片、對方坦承自己出軌的對話錄音或聊天記錄等等,都有可能成為侵害配偶權的證據。

假設不知道如何提告,還拿不定主意;或者想提告,但不知手頭證據是否足以證明,建議先找律師諮詢,讓律師針對你的案件提供建議,也可以從中判斷律師是否值得信賴,進一步委任律師來為你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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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慮是否離婚

同時,也可以考慮是否要與對方離婚

即便遭遇配偶出軌的狀況,還是有許多人會為了各種考量,例如:未成年子女、又或者無法放下夫妻情誼,而選擇不離婚;但也有人選擇進行情感上的斷捨離,果斷地告別出軌的配偶。

如果你選擇後者,除了把情感清理乾淨,法律上的婚姻關係也必須整理清楚,不管是登記離婚、調解離婚還是訴訟離婚,或是有未成年子女需要與對方爭奪親權,還是有夫妻財產需要分配,以及可不可以向對方要求給付贍養費等問題,建議先向律師諮詢,有這麼一個事前諮詢的動作,就能為自己的離婚權益多加一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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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1.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1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7 號:「乙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係指由於男女雙方合意,而為姦淫……姦淫係指男女交媾行為。」
  2. 性交的定義比較廣泛,不限性別,且包含口交或者肛交等行為,請參考刑法第10條第5項之規定
  3.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4.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5.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609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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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施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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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執業9年,承辦過上百起訴訟案件、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三百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喵星律師-施宇宸」Youtube頻道站長,持續產出有趣且有用的法律知識影片,頻道總觀看量已破1000萬次

《你知道的太多了》書籍作者,蒐集了各種民眾常見,卻不知道如何解決的法律問題,攻下博客來年度百大暢銷榜-人文社科類第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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