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工作,老闆卻說要約定試用期,但是勞基法翻來翻去都沒看到適用期的相關規定,到底什麼是試用期?尤其是剛出社會的社會新人們,往往會有諸多疑問,比如說:
「試用期間薪水會比較少嗎?」
「試用期想提離職或被資遣該怎麼做呢?」
「試用期可以設定多長?」
「勞基法關於試用期的相關規定有那些?」
本篇文章為大家詳細整理關於試用期的各項重點,幫助您在進入或正在試用期的過程中更清楚自身的權益和義務,確保順利度過這段職涯的開端喔!
一、試用期沒過怎麼辦?會被開除嗎?
試用期就是雇主和員工雙方的「磨合期」,雇主評估新進員工是否適合這個職位,而員工也可以趁這段時間,瞭解職務內容及職場環境是否符合期待。
如果雇主認為勞工不能勝任工作,可能會選擇終止勞動契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試用期的解僱程序仍需遵守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才能確保解僱的正當性。例如:基於員工適用期的綜合表現,具體評量哪裡不適任,且要有標準及依據,不能只憑雇主喜好,說開除就開除喔!
二、試用期 3 個月合法的嗎?勞基法怎麼說?
翻開現行的勞動基準法你其實找不到「試用期」這三個字,也就是說法律並沒有強制規定要有試用期,但也沒有禁止勞資雙方約定試用期。
因此,試用期的設定可以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由勞資雙方相互約定。
實務上,企業一般會將試用期設為3個月,但約定試用期超過 3 個月的企業也有,只是比較少見,通常是為了配合部分職業的特殊性。。
約定了試用期 3 個月,但雇主想延長試用期,可以嗎?
需有正當理由
而且,因為延長試用期等同變更勞動條件,所以要經過勞方同意才合法,也建議將延長期限白紙黑字寫進契約中,以保障雙方的權益。參考過去的判決,延長大多以一次為限,無正當理由一再延長試用期或無限期延長,可能會被認為是在濫用試用期或是在損害勞工權益,成為無效約定。
三、試用期沒過!不適任開除會有資遣費嗎?
若試用期滿,員工沒有通過雇主評核,雇主也需依法律上的資遣作業給予勞工適當的基本權益,以下幫大家統整:
勞工權益 | 法源依據 |
預告期(提前通知) | 【勞基法第 16 條第 1 項】 工作滿 3 個月以上、1 年未滿者,雇主應於 10 日前預告。 若員工未滿 3 個月即被資遣,雇主是否需提前預告,則看雙方有無約定,沒有約定則無需提前預告。 |
謀職假 | 【勞基法第 16 條第 2 項】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每星期最多兩天),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
預告工資 | 【勞基法第 16 條第 3 項】 若雇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仍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勞基法第 19 條】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
資遣費要不要付?法院、勞動局見解大不同!?
勞動部見解
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台勞資二字第 035588 號函釋,認為即使是在試用期內,雇主單方面想終止勞動契約,仍必須遵守「預告期間」以及負擔「資遣費」,因此若雇主因為被檢舉而先進到勞工局的話,是有很高的機率被開罰的。
根據勞動部見解,工作未滿 3 個月,雇主也應給付資遣費,就算只做 1 個月或 1 天,都是可以拿資遣費的喔!
法院多數採否定見解
目前法院實務多數見解認為:
試用期間約定雇主具有「保留解僱(契約終止)權」。
換言之,在試用期間約定下,雇主可以隨時終止契約,並無須具備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第1項各款規定的法定終止事由,既然資遣費的支付是依照雇主要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那自然雇主就不需要負擔資遣費。
*喵星律師小提醒
雖然勞工局與法院的見解有衝突,如果勞工今天走勞檢,雇主一旦被勞工局認定成違法,極有可能吃上罰鍰;即使是上法院,除了訴訟費、律師費,還有訴訟期間的時間成本。反之,試用期不長,通常只有3-6個月,資遣費是用比例計算的,相較罰鍰或訴訟的費用少很多。
四、試用期離職要提前說嗎?可以當天提離職嗎?
工作滿 3 個月,必須提前說。
依照勞基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16 條第 1 項之規定,試用期員工若工作滿 3 個月,也須提前 10 日預告。
若員工未滿三個月想提離職是否需提前預告,雖無法律明文規定,可以自行約定,不過還是會建議提早一些通知雇主並預留交接期,方便彼此做事,也較能避免爭議。
五、試用期薪水怎麼算?有可能比較低嗎?
試用期不給薪水是不行的喔!只要有上班付出勞務,不管是一天還是半天,員工都可支薪。
那麼薪水應該怎麼算呢?
原則上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勞資雙方可相互協商,只要契約內有寫清楚,勞工也同意即可。然而,有幾點需要特別注意:
最低工資保障 | 不論是月薪制或時薪制,試用期的薪資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目前(2025年1月1日實施)的基本工資為月薪新台幣 28,590 元、時薪新台幣 190 元。 |
工資不得無故減少 | 若雇主在勞動契約或工作條件上明確表示,試用期薪資會比正式薪資低,且勞工在接受工作時同意,這種安排是合法的;但試用期結束後,薪資應按原約定提高。 |
不得以試用期減損其他權益 | 雇主在試用期內必須依照正常勞動契約提供工資、工時、休假、勞健保等保障,不能以試用期為由降低工資之外的法定權益。 |
六、試用期的員工權益
試用期員工與正職員工享有相同的權利,雇主不得因勞工處於試用期而有差別待遇,有哪些權益呢?帶大家一起來看看這張表格:
試用期的加班 | 無論是平日、假日的加班費算法都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知識文章】2025 一張圖看懂加班費計算?平日、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 |
試用期的勞健保 | 從上班的第一天開始,雇主就有義務為勞工投保勞保、健保、提撥 6% 勞工退休金,若想確認雇主有無幫你加保,可至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或全民健保行動快易通下載APP查詢,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
試用期的工時 | 雇主一樣須遵守勞基法第 30 條之相關規定,不能要求勞工超時工作。 |
試用期的休假 | 勞基法賦予勞工一例一休、國定假日及特休的規定,包括事假、病假、生理假等假別都是勞工的權利,只要你的請假理由合理且符合公司請假程序,雇主沒有理由拒絕你的假單申請,一樣可享有法定的休假天數。 |
試用期的年資 |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當日起算,不因處於試用期間而有所影響。所以年資既然從到職日開始起算,試用期間當然應併入工作年資內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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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試用期」相關問題
試用期資遣雇主要通報嗎?
若勞工沒有通過適用期,雇主欲予資遣,仍需遵循《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
- 預告期
- 謀職假
- 預告工資
- 資遣費
-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資遣通報
《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應在員工離職前 10 天進行通報,目的在於使政府機關能協助資遣人員能儘速再就業,避免勞工因被資遣落入失業 困境頓時無薪資收入而影響生計。此外,勞動部94年10月11日勞職業字第0940506194號函釋也曾作出解釋,員工如果未通過試用期,或剛到職不滿10天被資遣,雇主仍有給付資遣費並進行資遣通報之義務。
試用期可以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嗎?
試用期內的員工若被解僱,雇主應視解僱原因決定是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非自願離職包括因雇主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或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的情形。
如果試用期員工因「確不能勝任工作」而被解僱,屬於《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的情形,雇主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試用期會有三節獎金嗎?
在討論這個問題前,需要先釐清,「獎金」是一種勞務對價,屬於工資,如果公司在三節發放的款項和工作無關,只是單純的福利,那就不能被稱為「獎金」,以下我們先稱這筆款項為「三節節金」。
三節節金(端午、中秋、年終)並不是強制規定的法定福利,是否發放通常取決於公司的營收狀況及內部規定,勞基法並未強制雇主提供三節節金。
公司可以根據勞動契約、員工手冊或其他書面文件之約定,如果已經明確承諾發放三節節金,則公司有義務按照規定發放,否則可能會被視為違反勞動契約,但雙方也可以約定員工在試用期通過後始能領取三節節金。
因此,試用期員工是否可以獲得三節節金,主要是依據公司內部的規定或勞動契約的約定。
目前實務上常見的發放辦法有以下幾種:
發放與否取決於試用期員工的工作時間 | 試用期員工需滿足一定工作日數(如入職滿一個月或三個月)才可獲得三節節金。 |
依比例發放 | 按入職時間比例計算三節節金,試用期員工可獲得部分節金,而非全額。 |
不發放 | 試用期員工不享有三節節金,需待轉為正式員工後才能享有。 |
統一發放 | 所有員工(包括試用期員工)一視同仁,在三節期間統一發放節金。 |
試用期沒通過算非自願離職嗎?
試用期未通過被解僱通常可以算作「非自願離職」,因為是由於公司決定解僱,並非勞工主動離職,符合《就業保險法》對「非自願離職」的定義,員工有權請求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以便後續申請失業給付。
若因「不適任工作」被解僱,雇主應提供合理的解僱理由,並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知工資,這也屬於合法的非自願離職情形。
試用期要簽合約嗎?
即使在試用期,律師也建議雇主與員工之間應簽訂合約(勞動契約)並詳載以下內容,可有效保障雙方權益,並避免在試用期內出現不必要的爭議。
如果真的不幸發生爭議,也才能保障雙方權益。
- 其他自行協商之約定(例如:轉正條件等等)
- 試用期期間
- 試用期延長次數、延長期間
- 試用期薪資
- 試用期勞健保
- 試用期休假制度
- 試用期加班費制度
試用期過了會調薪嗎?
試用期結束後是否調薪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可雙方自行協定,實務上大多視公司政策及勞動契約而定。
一般來說不會在錄取通知書上寫明通過試用期會調整多少薪資,因為是否調薪及調薪的幅度會視工作表現狀況而有不同,且勞工也不一定會做滿 3個月,建議可以透過郵件或其他書面方式再次確認通過試用期後的薪資條件,並將往來文字留下作為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