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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分享:公司長年沒保勞保還片面調降薪資,成功爭取 250 萬元

公司沒保勞保還片面減薪?資深員工靠律師調解爭取 250 萬元,安心退休

案件摘要

一句話結論:一位資深員工被公司長年沒保勞保、沒提撥勞退,薪水還被片面調降,最後公司打算資遣他;調解一開始,公司一毛都不願意給。施宇宸律師擬定勞資調解策略,把勞保損失、勞退未提撥、薪資差額、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一起放上談判桌,並預先回應「員工自願在工會投保」的抗辯,由宸星律師團隊同仁執行,調解成立,公司給付 250 萬元,雙方以自請退休的方式終止勞動契約。

項目內容
案件類型勞資爭議(雇主未投保勞保、未提繳勞退、片面減薪)
當事人身分任職超過 20 年的資深員工(王姓員工)
爭議起因雇主未投保勞保、未提繳勞退,多次未經同意調降薪資;最後打算資遣員工,通知月底後不必再來上班
對造主張員工到職時自願在職業工會投保、薪資調整經過同意、沒有加班
主要法律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72 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6 條、第 31 條;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第 38 條、第 53 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23 條
處理方式施宇宸律師擬定調解策略:盤點未保勞保、未提撥勞退、薪資差額、加班費與特休未休工資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預先回應自願投保與時效抗辯 → 各項請求一起放上談判桌,以包裹式談判達成調解,由宸星律師團隊同仁執行
承辦律師施宇宸律師
爭取結果調解成立,公司給付 250 萬元(包裹涵蓋勞保損失、勞退未提撥、薪資差額、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雙方以自請退休的方式終止勞動契約
宸星法律事務所成功案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資方同意給付和解金 250 萬元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細節已調整。

王姓員工在同一家公司做了超過 20 年。

這麼多年來,公司一直沒有幫他保勞保。他只好自己到職業工會加保;中間公司曾短暫幫他加保,後來又退保。勞退,公司也沒有提撥。

薪水也不是只漲不跌。公司好幾次沒問過他,就把薪水往下調。

直到某天,公司打算資遣他,通知他月底之後就不必再來上班。

做了這麼多年,難道就這樣算了?

他找上施宇宸律師,委任後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薪資差額、加班費、勞退與特休未休工資,合計三百多萬元;長年沒保勞保的損失,也一起放上談判桌。

調解一開始,公司的立場是一毛都不給。

最後調解成立,公司給付 250 萬元,當天就確認付款;雙方在調解中以自請退休的方式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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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沒保勞保,員工可以向公司求償嗎?

先說結論:受僱於僱用 5 人以上公司的員工,應該由公司當投保單位加保勞保;職業工會加保,是給「沒有固定雇主或自己接案」的人。1

公司沒保,勞工因此受到的損失,公司要依勞保的給付標準賠償(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1 項)。2

沒保勞保,不等於整筆都能賠。損失主要看兩件事:投保級距比實際薪水低了多少,以及沒保的期間少了多少年資。

所以損失要具體算、證據要留好。實務上曾有勞工已在工會持續加保、年資也夠,法院認為他請領老年給付的權利沒受影響。3

王姓員工正是長年不由公司加保,施宇宸律師把它列為盤點的核心問題之一,也是調解時的爭執焦點;這筆損失最後也包含在 250 萬元裡。

延伸閱讀:

公司沒幫員工保勞保會怎樣?

二、員工「自願」在工會投保,公司就不用負責嗎?

調解時,公司的說法是:王姓員工到職時,是他自己不要從公司投保,因為工會的投保級距比較低。

施宇宸律師指出:投保是雇主依法必須做的事,不是雙方可以談掉的選項;而且公司自己說「工會級距比較低」,等於承認投保薪資被壓低、將來給付會變少——這個抗辯反而說明了損失存在。

主管機關也這樣看:勞動部(改制前為勞委會)函釋表示,受僱的勞工若由職業工會加保,等於讓雇主規避應負的社會保險責任。4

判決解析

雇主辯稱雙方約好由勞工自己在工會投保,法院認定約定無效,判賠勞保失能給付損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1 年度重勞上字第 2 號 判決全文 ↗ 2022 年 8 月 24 日|二審・雇主敗訴部分已確定

案件事實

一位勞工因普通傷病失能。他受僱期間,雇主沒有以公司為投保單位幫他加保,他是在職業工會加保。

勞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1 項請求賠償;雇主辯稱,雙方早就合意由勞工自己加入職業工會投保。

法院認定

投保是雇主公法上的義務,這種約定「依民法第 71 條規定違反法律強制規定而無效」。勞工在工會領到的失能給付中,對應自付 60% 保費的部分「不能加惠於」雇主,仍算損失;只有政府補助的 40% 不算。5

結果:命雇主賠償失能給付損失共 117 萬元(含兩邊給付的差額,以及勞工自付保費部分領到的給付)。勞工的職業災害主張未獲准,勝訴的是勞保損失部分。

施宇宸律師

施宇宸律師怎麼看這個判決:
員工「同意」在工會保,不會讓公司免責,但會影響損失怎麼算。就算簽過「自願在工會投保」的文件也別急著放棄,先把工會繳費收據、勞保投保紀錄、薪資單留好。

這正是施宇宸律師在調解中預先回應的抗辯;調解委員也認為雙方對勞保的認知不同。

你是雇主或 HR?員工即使想在工會保,依法仍應由公司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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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工會投保是什麼?誰可以在工會保勞保?

三、雇主沒提撥勞退、片面減薪、特休沒休完,可以一起追討嗎?

沒保勞保的公司,常常勞退也沒提撥、薪水也被調過。王姓員工的請求就包含這幾類。

勞退沒提撥

雇主每月至少要提撥工資的 6% 到勞保局的勞退個人專戶(法律上稱「提繳」)。6沒提撥造成損害,勞工可以請求賠償(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但要看年齡:年滿 60 歲、已符合請領條件的勞工,可以直接請求雇主給付;未滿 60 歲,原則上只能請求雇主補提繳到個人專戶。7

公司減薪合法嗎?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第 1 項),沒經過同意的調降,原則上不生效力,勞工可以請求差額。8

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簡上字第 18 號判決中,雇主未經同意陸續調降職務津貼、刪掉交通費;勞工曾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表達反對,法院認為不算默示同意,維持命雇主補發差額並補提繳勞退(第二審確定)。反過來,長期領著調降後的薪水、從沒反對,雇主就可能主張勞工默示同意。9本案公司就主張「薪資調整經過同意」。

特休沒休完

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沒休完的特休,雇主要發工資(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4 項);雇主如果認為勞工沒有這項權利,要由雇主負舉證責任(同條第 6 項)。10

會不會過期?

調解委員提到,部分請求是否罹於時效(超過期間沒主張,對方可以拒絕給付)有討論空間。不同請求的時效並不一樣:11

請求時效依據
薪資差額、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每期 5 年民法第 126 條
勞退未提繳的損害賠償自離職時起 5 年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1 條第 2 項
勞保未投保的損失最高法院曾認為是 15 年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679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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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以不提撥勞退嗎?

四、公司一開始一毛都不給,為什麼調解能談出 250 萬元?

公司雖然不認帳,但表示願意用調解解決。只是調解一開始,公司的立場很明確:一毛都不給。

調解委員認為,雙方對薪資調整、勞保、加班費、特休的認知都不同,部分請求也有時效問題。

施宇宸律師沒有逐項跟公司爭,而是把勞保損失、勞退未提撥、薪資差額、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一起放上談判桌,談一個總數。

這種「包裹式」談判在勞資爭議很常見:不逐項攻防,而是把所有請求放在一起,談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金額。對當事人的好處是一次解決——時效有爭議、證據不完整的項目,也能在總數裡一起處理,不必逐項打官司、逐項等判決。

施宇宸律師考量王姓員工接近退休、訴訟曠日費時,與其把三百多萬元押在不知道要打多久的官司上,選擇在調解階段談出合理金額。代價是 250 萬元與請求之間的落差,換來的是當天確認付款、確定的結果。

公司原本打算資遣王姓員工;最後雙方在調解中以自請退休的方式終止勞動契約。

調解當天,由施宇宸律師代理出席,王姓員工本人不必到場面對公司。

最後調解成立。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23 條,調解成立視為雙方之間的契約;雙方也約定,就勞動契約存續及終止所生的事項拋棄其餘請求。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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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律師建議:
調解成立就是一次把帳結清,常會約定拋棄其他請求。建議進調解前,先把勞保、勞退、薪資、加班、特休、退休或資遣逐項列清楚、估好金額,再決定底線,不要到現場才發現漏了哪一項。

延伸閱讀:

勞資爭議調解怎麼申請?調解流程整理

五、發現公司沒保勞保,離職或退休前一定要確認的 4 件事

1. 查勞保投保紀錄

向勞保局查詢投保年資與投保薪資,確認哪些期間沒保、級距多少。

2. 查勞退個人專戶

對照薪資單,看公司有沒有按月提撥、提撥多少。

3. 留好薪資與出勤資料

薪資單、轉帳紀錄、調薪通知、出勤紀錄、工會繳費收據都要留。不同意減薪,建議用書面或訊息表達。

4. 注意時效,簽字前先評估

薪資差額、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每期 5 年,勞退損害賠償自離職時起 5 年,拖越久,可能有越多期超過時效。公司要你簽離職、退休或拋棄權利的文件前,建議先請律師看過。

做了很多年、被少保少給,不代表只能認了。在期限內行動,仍有機會把該拿的爭取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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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公司沒保勞保」常見問題

公司沒保勞保可以求償嗎?可以追討幾年?

有機會。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1 項,雇主未投保致勞工受有損失,要依給付標準賠償,金額看投保級距差額與年資短少計算。時效最高法院曾認為是 15 年,但實務見解不一,建議及早處理。

雇主沒提撥勞退怎麼辦?可以直接把錢拿回來嗎?

要看是否已符合請領條件。年滿 60 歲且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要件的勞工,可以請求雇主直接給付;未滿 60 歲,原則上只能請求補提繳到個人專戶。這項請求權自離職時起 5 年內要行使。

自請退休的條件是什麼?跟資遣差在哪?

依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工作 25 年以上,或 15 年以上且年滿 55 歲,或 10 年以上且年滿 60 歲,可以自請退休,舊制年資依第 55 條計算退休金;資遣則是雇主終止契約、發給資遣費,兩者算法不同,建議先試算。

勞資調解一定要本人去嗎?可以請律師代理出席嗎?

可以委任律師代理出席,本案就是由施宇宸律師代理,當事人不必到場。代理人要在現場決定是否接受條件,建議事先把底線談清楚。

勞資調解成立後,還能再告公司嗎?

一般來說不能。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23 條,調解成立視為雙方之間的契約,雙方都要遵守;調解內容如果約定拋棄其餘請求(本案就是如此),就不能再另外主張。所以簽名前要確認每一項都談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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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1. 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節錄第 2 款、第 7 款)。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
  2. 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1 項:「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
  3. 反例: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勞上字第 37 號判決(2021 年 7 月 27 日,已確定):勞工已自行在職業工會持續加保,保險年資已足、可依法請領老年給付,法院認其請領老年給付的權利未受影響,不得依第 72 條第 1 項請求老年給付損失。另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勞上易字第 23 號判決(2023 年 5 月 9 日,不得上訴)認為,勞工尚未年滿 60 歲、老年給付請求權尚未發生時,難認已受有老年給付的損害。
  4. 勞保2字第0920034180號函(2003 年 7 月 15 日):實際從事本業工作之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始由職業工會加保;「若任由受僱於一定雇主之勞工亦由職業工會辦理加保,將使雇主規避應有之社會保險連帶責任,而轉嫁由政府負擔(全民負擔)」。全文: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另勞保3字第1000140181號函(2011 年 5 月 31 日)將勞工未由任職單位加保、轉由職業工會加保的情形,認為屬可歸責於雇主,「其所生不利益自難由勞工承擔」(該函處理職災勞工續保問題)。全文: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5.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1 年度重勞上字第 2 號判決(2022 年 8 月 24 日),援引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643 號判決意旨。該案涉及的是勞保「失能給付」,不是老年給付或退休金;勞工另主張的職業災害部分未獲准。雇主附帶上訴遭駁回;勞工就敗訴部分上訴,經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781 號裁定(2024 年 2 月 22 日)駁回,雇主敗訴部分確定。
  6.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6 條:「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雇主不得以其他自訂之勞工退休金辦法,取代前項規定之勞工退休金制度。」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6 條。
    同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
    以「勞工自行投保」等理由約定不提繳,法院認為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勞上易字第 23 號判決。
  7.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1 條:「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1 條。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勞上易字第 122 號判決(已確定):勞工年滿 60 歲、符合同條例第 24 條請領要件,得直接請求雇主給付未提繳的退休金;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勞上易字第 28 號判決:未符合請領要件前,只能請求補提繳至專戶。
  8. 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第 1 項:「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
  9. 反例: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勞上字第 181 號判決(2022 年 8 月 9 日;經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673 號裁定上訴駁回):調職伴隨職務加給調降,勞工長期按月受領調降後薪資、退休前才申訴,法院認定默示同意,不得請求差額。
  10. 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4 項:「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第 6 項:「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
  11. 民法第 126 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126 條。特休未休工資適用 5 年時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95 號判決(2024 年 11 月 8 日,第一審)。
    勞保部分: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679 號判決(2022 年 8 月 4 日)認為,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1 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 125 條為 15 年;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勞上字第 132 號判決(2024 年 12 月 31 日,不得上訴)就投保薪資以多報少(第 72 條第 3 項)的情形也採 15 年。但實務上也有判決就第 72 條第 3 項的情形,改依民法第 197 條以「知悉後 2 年」計算,見解並不一致。
  12.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23 條:「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全國法規資料庫-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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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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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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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執業11年以上,承辦過上百起訴訟案件、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千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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