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以「責任制」拒付加班費又資遣員工?透過律師成功爭取83萬元和解金!
小陳工作期間不但經常加班處理專案,公司還未給付加班費,沒想到卻被資遣。因此尋求施律師的幫助,施律師承接本案後,並非直接幫助小陳提起勞資訴訟,而是盡量搜集小陳的就職資料,並向市政府的勞動局聲請勞資調解,最終也成功在調解程序中讓雙方達成共識,為小陳省下不少訴訟成本。
當事人小鳳(化名)於2017年間於路口左轉時,駕駛計程車的司機因未注意車前狀況,在斑馬線上的發生擦撞,導致當事人受有多處骨折及擦挫傷,且事發逾一年右手功能仍未完全復原。一審判決認為肇事司機因同時受僱於A公司與B公司,所以兩家公司都應各自與肇事司機負連帶責任,賠償當事人約42萬元。
對於前面所提到的「優先購買權」,重點就在於其他共有人是否願意以同樣條件購買。律師透過提出存證信函、買賣契約等,主張其他共有人並未在法定時效15日內表示購買意願的證據,縱使後續其他共有人想依同樣條件購買土地,也會因為逾越時效而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施律師在調查中發現,阿仁沒有以現金支付訂金,而是簽發本票作為定金,而法院見解認為,使用票據作為定金,必須有當事人的特別約定。因此,透過檢視本票上的文字及證人陳述,均無法證明雙方有約定可以使用本票作為支付定金的方式,既然雙方之間並無定金契約,阿仁自然就無須給付120萬元。

小陳工作期間不但經常加班處理專案,公司還未給付加班費,沒想到卻被資遣。因此尋求施律師的幫助,施律師承接本案後,並非直接幫助小陳提起勞資訴訟,而是盡量搜集小陳的就職資料,並向市政府的勞動局聲請勞資調解,最終也成功在調解程序中讓雙方達成共識,為小陳省下不少訴訟成本。

阿民自民國92年進入K公司工作,至今已經持續工作了20年,然而在112年發放年終之時,K公司用《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虧損或業務緊縮」為由資遣阿民,僅管阿民多次嘗試與K公司及人資主管溝通,但都未能獲得解決,K公司仍執意要資遣阿民,因此,阿民找上施律師請求協助。

數位公司資遣銷售顧問,卻只拿底薪低報勞保,拒付業績獎金算入的資遣費與加班費?宸星法律事務所施宇宸律師與宸星律師團隊舉證業績獎金屬工資,在調解程序順利幫勞工爭取 27 萬元和解金。

琳琳在公司擔任工務職員,今年升任公務經理。過一陣子後,公司突然資遣琳琳,只提供非自願離職單簽署卻未告知資遣原因,琳琳不服故未簽名。後續公司先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資遣,卻未告知有何處不足,後續又改稱公司虧損,必須資遣琳琳。公司說詞反覆,琳琳找到施律師協助,成功取得定暫時狀態處分。

阿城在公司擔任助理一職,某天公司發放獎金,阿城並未收到該獎金,於是向公司反應,過一陣子公司通知阿城開人事會議,認為阿城質疑工作安排,也沒有給阿城解釋的機會,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僱阿城。被解僱過後阿城尋求施律師協助,最後在訴訟前和調解成功,拿回獎金及退休金!

小陳工作期間不但經常加班處理專案,公司還未給付加班費,沒想到卻被資遣。因此尋求施律師的幫助,施律師承接本案後,並非直接幫助小陳提起勞資訴訟,而是盡量搜集小陳的就職資料,並向市政府的勞動局聲請勞資調解,最終也成功在調解程序中讓雙方達成共識,為小陳省下不少訴訟成本。

阿民自民國92年進入K公司工作,至今已經持續工作了20年,然而在112年發放年終之時,K公司用《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虧損或業務緊縮」為由資遣阿民,僅管阿民多次嘗試與K公司及人資主管溝通,但都未能獲得解決,K公司仍執意要資遣阿民,因此,阿民找上施律師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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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城在公司擔任助理一職,某天公司發放獎金,阿城並未收到該獎金,於是向公司反應,過一陣子公司通知阿城開人事會議,認為阿城質疑工作安排,也沒有給阿城解釋的機會,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僱阿城。被解僱過後阿城尋求施律師協助,最後在訴訟前和調解成功,拿回獎金及退休金!